什麼是善意第三人?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叫做善意第三人?

舉個例就清楚了我有一匹馬,說了賣給甲,5000元,讓他明日來牽馬,他把錢都給我了。但一轉身,乙看重了我的馬,並出口就給了8耽00,我也沒告訴乙甲已經買了我的馬了,於是我把馬又賣給了乙,並當場把馬交給了乙。這其中的乙就是善意第三人

什麼叫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就是說,原來所有權人把車輛賣給張三了,但沒有登記,後來,又賣給了李四,當然李四不知道上述事實,就是善意第三人。但李四的這個買賣登記了。

什麼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又叫所有權善意取得者,比如A為了逃避B的債權,將名下房產轉讓給C,而C對A的情況並不知情,因此C屬於善意第三人,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B不得向C主張所有權。

什麼是善意第三人

就是說,原來所有權人把車輛賣給張三了,但沒有登記,後來,又賣給了李四,當然李四不知道上述事實,就是善意第三人。但李四的這個買賣登記了。

法律中的善意第三人指的是什麼

善意是相對於惡意而言的。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與合夥企業的交易中,沒有從事與合夥企業中的部分合夥人串通損害合夥企業利益之行為,或倚仗某種優勢地位,強迫企業接受某種不平等的交易條件的行為。

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是競爭,為了在市場中站住腳跟,求得生存與發展,企業必須參與競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同的人採用不同的方法,有的是靠研究技術,開發產品,降低消耗,攤薄成本,拓展市場等策略,以求競爭的優勢地位;有的則採取行賄受賄,拉攏腐蝕交易對方部分成員,使其為自己提供內幕信息,或與其相互勾結,惡意串通以達到推銷偽劣產品,剽竊技術,製造對方混亂,使自己得到某種好處或獲得競爭優勢地位之目的。

在上述行為中,前者使用的是合法手段,其結果無論給交易對方或競爭對手是否造成損害,他的出發點無意損害對方的利益,因而是善意的;而後者使用的是非法手段,原本就是要損害對方自己從中漁利,即使其結果未給對方造成損失(事實上這類行為往往造成對交易對方或競爭對手的損害),故其行為是非善意的。合夥企業的第三人在與合夥企業的交易中如採用前一種方式,即使與其產生競爭關係,也是善意的;如採用後者,他就是非善意的。

由此可見,善意第三人並不在於與合夥企業是否進行商業競爭,而在於他與合夥企業的交易與競爭中使用的手段是否正當合法。合法的交易與競爭就是善意的,反之就是惡意的。

舉個民事的例子吧

比如:你有一套房想出租,被中介騙了房產證(調包),黑中齊轉手把你的房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那個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什麼是善意第三人制度

古羅馬有一句法律諺語:“物在呼喚它的主人”。 這句法律諺語形象、生動地陳述了這樣一個準則:權利人對於作為私有財產的“物”所享有的無可爭議、不容侵犯的所有權。即使“物”因某種原因發生遺失(遺失而非遺棄),或者被盜搶,事實上脫離了主人的控制,但並不影響主人對物所享有的所有權,其他有“完璧歸趙”的義務。物如同放飛的信鴿,即使在千里之外,依然不辭勞苦朝著主人所在的方向扇動翅膀。 然而,“物在呼喚它的主人”的理念與現代社會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似乎有些格格不入。 在現實生活中不乏這樣的案例,張三把一件貴重物品,比如古董委託給李四暫時保管,豈料李四是一個見利忘義的白眼狼,謊稱自己是所有人,轉身就把張三的古董賣給了不知情的王五。 在這起糾紛中,如果強調權利人對於物擁有的靜態的、絕對的權利,認為張三依然對物——古董享有所有權,可以向王五索要被乙賣掉的股東的話,就會出現下列問題:第一、對王五不公平,損害了王五的合法權益。第二,如果我們接著假設,王五得到古董後又轉賣給了趙六,趙六又將其贈送給王二麻子,如果此時張三有權追討原物的話,就麻煩了,從李四到王二麻子的整個民事活動都要作廢,一下子就造成很多糾紛,太折騰人了。如果任由這樣折騰下去,不僅會造成社會關係的不穩定,而且會影響商品交易安全,增加交易成本,嚴重影響人們開展商品交易活動的信心和積極性,如果商品不流通就無法創造財富,整個社會經濟也喪失了發展的源泉。 由此可見,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再強調所有人對物的絕對權利就顯得有些不合適宜了,我們必須通過一項制度安排,一方面保護好所有權人的正當權益,另一方也要對所有人的權利有所限制。這項制度安排,就是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 善意第三人制度是指,當第三人(所有權人、佔有人之外的人)從一個無所有權但和合法佔有某動產的人(佔有人)手中有償取得該動產時,即使佔有人並沒有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只要該第三人對佔有人無處分權這一事實不知情(主觀上為善意),該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 就像上文中李四擅自變賣古董一案,如果從李四手中購買古董的王五對李四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沒有對古董進行處分的權利的話,也就是說,王五是善意第三人的話,那麼按照善意第三人制度,雖然李四沒有處分權,王五也可以取得古董的所有權,張三不能要求王五返還古董,只能要求李四賠償自己的損失。 善意第三人制度不利於保護所有權的利益,但是可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尤其重要的是,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商品貿易和市場經濟繁榮。話又說回來,客觀上張三也有一定過錯,誰叫自己當初委託給李四的時候所託非人呢?善意第三人同時也能夠警示所有權人穩妥、謹慎地管理好自己的財產。 在實踐中,怎樣認定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呢?首先當然看考察當事人自己的說法,同時,還可以綜合考慮受讓人的知識水平、受讓人對轉讓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交易地點(是否為合法交易場所)、交易的具體情形(如交易的價格是否明顯偏低)等客觀因素綜合認定。如果受讓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轉讓人是無權處分人,或者明知轉讓人身份、行為可疑,甚至出現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的,都不能認定為“善意”,因此也就不適用善意第三人制度,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自己的動產。 善意第三人制度一般只適用於動產,不適用不動產,因為不動產(如汽車、房屋)一般都有產權證明,可以比較容易、準確地查詢到所有權人,不像動產所有人,沒有產權證書,查驗起來如同霧裡看花,很多情況下,如同在誰手上,就推定誰是主人。 另外,對於佔有人使用盜、搶、騙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動產(法律上稱為盜贓物或贓物)是否適用善意......

物權法中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指的是不妨礙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骸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比如我借你1000塊錢,拿我的自行車做了抵押,這個抵押是不改變佔有的抵押,也就是車還在我這,如果我把車子賣給我同學的話,他就可以得到這個車子。如果我以後不還錢,你不能在就車子主張任何權利,包括抵押權。

經濟法中的善意第三人指什麼?

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某有瑕疵的法律關係中,該瑕疵法律關係雙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關係有瑕疵而做出有損瑕疵法律關係雙方某一方的人,該第三人所做出的損害行為並非出於故意。 通俗的理解就是第三人在民事行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參與的行為是不合法或者違反第三方約定的,還當作合法行為在參與。

以《合夥企業法》中“善意第三人”為例:

《合夥企業法》第38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這裡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著合法交易的目的,誠實地通過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人,與合夥企業之間建立民事、商事法律關係的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如果第三人與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惡意串通、損害合夥企業利益,則不屬善意之情形。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物權均具有對世性,而在登記對抗主義效力下,無論標的物的佔有是否發生移轉,在未為登記前,當事人之間的物權變動僅在內部產生效力,而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權主張。但是,所謂不得對抗,並非不發生效力,而是指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在當事人之間業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對第三人的關係上亦非絕對無效。僅該受讓物權的當事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主張物權變動的效力而已。因此,第三人既可以否認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的效力,也可承認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的效力,因為法律之所以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願意放棄自己的利益,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基於意思自治原則,當然可以允許該第三人承認這種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的效力。簡而言之,在實踐中,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的法律效果,儘管登記對抗的是不特定第三人,但必須第三人主張物權變動的效力不存在的時候,才發生對抗力問題,而並非因未登記之事實而自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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