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

General 更新 2024年4月15日

末交個人所得稅 追究納稅人還是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扣繳義務人的扣留收取義務、申報義務和填發義務的性質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一定行為的義務,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的存在,並不取消或影響納稅人的存在,也沒有改變納稅人的地位,負擔金錢給付義務的仍然是納稅人。所以扣繳義務應屬於繳納行為義務而非金錢給付義務。

“末交個人所得稅”《稅收徵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追繳稅款的同時,可對扣繳義務人處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從而分清了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加強了對扣繳義務人的監督管理。

所以是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並處罰扣繳義務人(如扣繳義務人有責任的話)。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 可以為個人嗎

當然是可以的。雙方有合同約定,並且個人得有代扣代繳的登記。

個人所得稅中 怎麼知道單位是扣繳義務人還是個人是扣繳義務人

單位和個人都可能成為個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處額扣繳申報。

個稅必須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嗎

如果是企事業單位,那麼就應該由單位代扣代繳,如果是個體戶或者個人,那麼就由個人自行申報!

工資由財政統發,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是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工資由財政統發,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是同級財政預算核算中心。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哪些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前款所說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變成實際承擔者合理嗎

不合理,個人所得稅的初衷是調節收入,縮小貧富差距來的。一旦扣繳義務人變成實際承擔者,個稅的效用極速下滑,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什麼是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 5分

簡單地說,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就是向個人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的單位及個人。一般最常見的就是工資薪金收入了,這裡的扣繳義務人就是支付工資薪金的單位及個人。

根據《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規定:

1。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這裡所說的駐華機構,不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國際組織駐華機構。

2。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稅;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這裡所說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拔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滯納金需要繳納嗎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此對納稅人要課徵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47號二、關於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

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於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並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應按照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支付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收繳,對納稅人拒絕給付的,扣繳義務人應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違反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釦或補收。

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手續費返還有何規定

答:一、根據《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p>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時,應當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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