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我國憲法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①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基礎,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

②我們應該選舉那些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健康條件和議政能力比較好的公民當人大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因此,我們必須十分珍惜,認真對待,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自由。

①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讓人民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表現。

②自由和法律的關係:我國公民享有合法的政治自由必須在我國法律範圍內進行。法律是自由的體現和保障,法律和自由統一的,脫離法律的絕對自由是不存在的。

3.監督權.

①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

②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中國憲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包括國家性質、國家形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選舉制度、國家機構和政黨制度幾部分

憲法規定了什麼內容

“憲法”一詞是舶來品,起源與希臘,本義是國家組織法。但是發展到現在,內容不僅僅是關於國家的組織,更多的是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部完善的憲法典一般有4部分內容:

1、憲法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比如國體、基本經濟制度、確認取得的成果、基本國策等。

2、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這是憲法內容的大頭,也是重點,而且越來越重要。主要有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等。

3、國家機構的組織、設置。這是憲法必須的內容,也是憲法的核心。一部憲法可以不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但是一定有國家機構的組織、設置。這樣的憲法叫做中立性憲法。主要有,國家機構有哪些、如何組成、相互間關係如何、如何產生,等等。

4、國家的象徵,或者叫國家的標誌。現代國家一般都有國旗、國徽、國歌,其它的還有國花、國樹、國鳥、國家口號、國家箴言等。

有些憲法還有憲法序言、憲法附則以及其它一些次要內容。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有哪些內容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都有哪些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基本制度有哪些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還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一共四個制度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義務有哪些內容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紀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

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5、依照法律納稅;

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6、其他義務,包括受教育的義務、計劃生育的義務、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等。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哪些

一、概述基本權利是權利憲法化的一種結果,構成了權利的憲法地位。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種行為。根據權利所表現的內容與內部結構體系,權利分為普通權利和基本權利。普通權利是普通法中規定的權利,是權力主體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享有的具體的權利,反映了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而基本權利是憲法規定的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反映了權利主體的憲法地位。

基本權利是由憲法規範所確定的一種綜合性的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就是指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體現權利的根本性、基礎性與決定性,在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反映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相互關係,形成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利益分配和權利制約的紐帶,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運行的基礎。基本權利的主體包括公民、外國人和法人。基本權利直接適用於社會生活是當今憲法學發展的重要趨勢。具體的基本權利直接約束國家機關,具有直接的效力,抽象的基本權需要通過具體的立法變為現實的具體的基本權利,具有間接的效力。

從基本權利的內容看,我國採取列舉式的方式設定了公民基本權利,具體範圍包括:1、平等權。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3、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結社、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化教育權利。7社會經濟權利。8、監督權與請求權。9、特定主體權利。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範圍基本上反映了世界權利發展的普遍性要求,體現了公民在憲政體制中獲得最根本的權利地位。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對特定時期、特定地區、特定主體的某一部分基本權利作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基本權利須有以下條件: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該法律具有合憲性。3、有明確的公益目的。4、對特定的權利不得限制。5、不能侵害自由和權利的本質。

二、公民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和原則。確立了國家機關活動的界限和基本出發點,也是公民實現基本權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法治國家的憲法原則。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別待遇。

(二)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一方面表現為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組織與管理即政治權利,另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自由即政治自由。範圍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選舉權是選民依法選舉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被選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沒有利益就沒有選舉,沒有選舉就沒有民主。選舉權是具體的權利,能帶來一定的利益,具體包括選擇權、投票權、表決權、監督權、罷免權。

2、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1)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思想和觀點的自由,憲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論自由,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形式。包括思想表達與傳達自由、言論機關的自由以及瞭解權和反論權。在政治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具有政治監督作用。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的見解和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具有政治監督和信息傳播功能......

憲法的保障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憲法保障制度是保證憲法實施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總稱。其中,憲法監督是憲法實施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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