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行政許可是什麼意思??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伐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指的是什麼

一、行政許可法是什麼時間頒佈的?什麼時間實施?

答:行政許可法是2003年8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為什麼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答:制定行政許可法是針對我國長期以來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的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問題,從源頭上加以規範和清理。其目的是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立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三、什麼是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行政審批,它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例如:要創辦企業,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四、哪些行政審批事項不屬於行政許可?

答:(1)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市財政部門對其他部門的經費審批。人事部門對其他部門的人事管理審批。這些審批雖符合行政許可的特點,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針對的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我國許多行政機關大多管理著二級事業單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審批,但這種行政審批是基於行政機關對這些單位的直接隸屬關係,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社會事物的管理。因此這種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教育局對其下屬的學校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市衛生局對其下屬的醫院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3)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4)行政機關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這種審批是因為資產所有權所產生的,是行使所謂的“老闆權”。它是行政機關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批時,作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職責,因而不屬於行政許可;(5)行政機關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權利的確認,不屬於行政許可。如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收養登記、個人身份證登記、特定事項登記等。這類登記,行政機關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權,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起證實和確認作用;(6)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在專利授予、商標註冊之前,申請人已經可以使用這種發明、技術或者商標。申請專利、商標註冊的目的在於國家保護其知識產權,不受他人侵犯。

五、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答:(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六、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方式能夠予以規範和......

什麼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35813.htm

行政許可文件名稱什麼意思?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文件名稱,主要決定於申請人從事的什麼行業或從事經營的什麼範圍。比如說,申請人從事的是餐飲服務,那麼申請批准後下發的許可證就是餐飲服務許可證;如果是從事食品經營的,那麼下發的許可證文件名稱就是食品流通許可證。

《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是什麼意思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第三條以兩款分別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根據上述規定,筆者以為說明了三點: 1、將行政許可確定為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立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執法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該文件不具有直接的強制執行效力,它所針對的事實是規範發佈以後的事實,是對未來之事作出“假定”、“處理”、“制裁”的規定 。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屬於抽象行政行為,本文第二部分再闡述。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具體的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其“包含三層意思:其一,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即主體要素。行政行為只能由行政主體作出。其二,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即職權、職責要素。行政主體的任務不是為了從事民事活動,而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職能從事的活動。其三,具體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行為。這是具體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是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法律意義和產生法律效果”。 實施行政許可則是行政主體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2、實施行政許可屬於受羈束的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律規範的適用沒有或很少有選擇餘地的行政行為。實施行政許可正屬於這種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實施行政許可須遵守下列原則:一是必須合乎法律授權原則。要求從事許可行為的行政主體,必須有法定根據,即有法律、法規授予的實施行政許可證的職權。 二是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的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必須將許可證頒發給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和法人。 三是嚴守公正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審查、決定行政許可時必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做到不偏不倚。 四是嚴守法定期限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許可證。 在上述原則的指導下,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包括“申請、審查和決定”。行政機關審查相對人條件,只要相對人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就應當給予行政許可,否則,則拒絕。因此,行政機關只是審查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是一個技術過程而無自由裁量權,完全按法律規定程序。如,優先申請標準、條件優越標準,即使是有名額限制的行政許可,也只是樹立了標準,不同於自由裁量。 3、行政許可屬於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以其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範圍,可以分為外部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所謂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為等。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等。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社會進行管理過程中,依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它不包括行政機關對所屬的企業、事業,或者說作為出資人對所屬的企業、事業日常管理所作的審批決定。《行政許可法》第三條正是通過對行政許可外延的一些排除性規定,表明本法設定的行政許可具體行政行為的重點是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區別是什麼?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係,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准予行政相關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在統一公佈的行政許可項目之外的行政審批事項。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即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什麼是行政許可制度

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行政許可清理申報及配套制度建設檢查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7〕22號)、《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2008年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實施意見》(道府發〔2008〕31號)要求,縣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縣範圍內開展行政許可清理、申報及配套制度建設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政許可清理、申報內容 (一)進一步清理行政行可項目。各級各部門要在進一步摸清底數的基礎上,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對行政許可項目進行清理上報。清理上報範圍是目前各級各部門正在實施的所有行政許可項目。重點清理已經依照法定程序取消或調整而還在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對調整由有關單位和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管理而還在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對已經取消和調整而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 (二)進一步清理涉及行政許可的規範性文件。凡是自行設定行政許可權的規範性文件,一律清理廢止。 (三)進一步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凡是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或者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或者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都要予以清理糾正。 (四)全面開展行政許可項目申報工作。根據省、市、縣文件要求,凡涉及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要進入縣政府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各級各部門要認真清理,如實申報。 二、行政許可制度建設內容 2004年已經建立行政許可配套制度的,要根據縣政府政務服務大廳的實際工作需要,完善和修訂相關配套制度;沒有建立的,也要根據縣政府政務服務大廳的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 (一)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制度。各級各部門要作好調查研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由縣政府政務服務大廳統一受理、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製度。 (二)受理、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聽證、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登記等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有關制度。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結合本機關的法定職能,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程序嚴密、權責明確、制約有力、運作有效的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制度。建立的相關制度不得增設變相的行政許可和增加對管理相對人的限制及經濟負擔。 (三)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要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同時,應當明確本機關的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管理相對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管理相對人的經濟負擔,對違反者,應有責任追究措施,切實避免執法擾民行為。 (四)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與評議考核規定》要求,明確行政許可各環節有關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權、職責,並建立相應的行政執法過錯追究措施,保證依法行使行政許可權。 (五)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各級各部門要按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和《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與評議考核規定》,積極探索建立對行政機關實礌行政許可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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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項是行政許可下面的項目,是否為子項,意思是是不是這個行政許可下面的項目,一個行政許可可以有很多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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