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怎麼賠償?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企業無理由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因為民事訴訟時效是2年,勞動仲裁時效是1年,所以前面的2年就別想了,後面的如果是無故辭退,那麼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如果你不願意履行了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按一年一個月工資計算;2年就應該得到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應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是國家頒佈的,怎麼可能每個地方不一樣?這點比較荒謬,建議申請勞動仲裁,以上要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不是什麼框架內差異的問題,而是在這個問題上根本沒有別的標準,國法豈是兒戲?

在其他一些沒有規定得那麼明顯的法規上,比如某些賠償標準,是會有一些地方性法規的差異,但是這個問題上不存在。

很難,因為你中間辭職了一年,也就是說已經結束了勞動關係,那麼有侵權行為你應當在1年內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或者2年內提出民事訴訟,你沒有那麼做等於是放棄了這個權利;你要把第一次勞動關係和第二次勞動關係分成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看來。

我在公司做了七年,現在被無故辭退,公司該如何賠償?

一、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有爭議,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依法維權。

我工作兩年被公司辭退怎麼賠償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的補償與否,分為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或賠償。

二、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原因不同,補償或者賠償是不一樣的。

2、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對你補償或者賠償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如果是以下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1個月工資的補償):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如果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

5、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按照一年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

6、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被單位辭退賠償的問題

當事人的權益被嚴重侵害了,列舉一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另外,從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之日起雙倍工資。(就是說六年雙倍工資)。

2、經濟補償這一塊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以至少補償16個月的工資。

保險這一塊不是太清楚。

單位對這些很清楚的,不然也不會把工資接到年底。他們自知理虧的,但是你母親的損失遠遠不止這些,建議你好好研究一下勞動合同法,另外最好請個律稜諮詢一下。把具體情況告訴他,算一下你的實際損失(保守估計也有幾萬吧)。然後去做勞動仲裁(勞動案件都是要先仲裁不能直接起訴的),這個必須爭,用人單位實在很過分、、、

公司辭退員工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怎麼確定?

給員工發一份續簽合同通知書,一式兩份並讓其簽字確認收到,如果員工不願續簽,那麼合同已經到期自然終止,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按照其滿一年未紶一年半的實際工齡(合同到期繼續工作地視為原勞動合同的續延,不是續簽)支付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評價稅前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加班費、補貼,包含社保的,也就是說未扣社保前的,包含全勤獎。

被公司辭退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一般情況是按照為公司服務年限,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如何進行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詳細諮詢可以聯繫我: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與浮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1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40條,沒提前通知你的還可以要求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0條、46、47條略(我QQ空間與百度空間有相關法律法規)

被公司無故辭退,如何要求賠償

您好。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若是因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則不需要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若是因《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規定,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若是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需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2、您說的是《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5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符合該規定的,用人單位不能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除非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勞動者存在符合第39條過錯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3、若非因勞動者的原因工作單位變更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原來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新用人單位仍然應當適用。若新用人單位不能為勞動者提供合適崗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新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經濟補償(若工作單位變更前未進行經濟補償的,則解除勞動合同時一併計算,若之間變更工作單位時,已經對在A單位工作時間的進行過經濟補償的,則在B公司解除時只計算在B公司的工作時間所能得到的經濟補償)。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參考:

《勞動合同法》

查閱附件(加粗部分),包括: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6條、第47條,第85條、第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被公司辭退,如何計算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依照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你這不在賠償範圍,用人單位也沒有必須一個月提前出具書面通知。

至於計算賠償金方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至於上班時間的問題,你這屬綜合計算工時制,且是計件佔相當的成分,又沒有加班單據,是無法支持的。

1994年勞動部印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其中“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這是關鍵詞。

所謂的勞務派遣,即勞動力租賃,由派遣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 而勞務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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