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法律上的公訴怎麼理解?

不是 公訴一般是指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的刑事案件。

出公訴外是自訴,就是自己告。公訴案件一般社會危害性比較大,後果嚴重,情節惡劣。。。

想膽人這些案件,我們一想就會判刑的,一般是公安機關逮捕,檢察院提起公訴。

自訴案件一般包括三種: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比如告別人誹謗。。這個是要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不告不理。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比如說你和鄰居打架,他把你頭打破了,這件事情可以按民事解決,他陪你錢。你也可以提起刑事訴訟,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呢。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例如,有人把你打傷了,你報警後要求提起公訴,判他兩年(假設哈),公安機關說這事太小了,根本判不著,或者調節後完事了,你不服可以提請自訴。

除了上述三種外,都是提起公訴。就是檢察院根據公安機關審訊材料,瞭解的情況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刑事責任。。。

像你說的當事人不能提起訴訟而讓他人代訴,一般是民事案件。就是要求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這樣子,是關於錢的事情的。

我覺得我已經儘量給你講得很通俗了,沒有過於專業,覺得好就給分吧。。。O(∩_∩)O~

公訴人是什麼意思啊?

代表國家提請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專職檢察人員。在我國,公訴人不是訴訟的當事人。他不僅負有控告、揭露、證實被告人罪行的基本職責,同時負有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權。

檢察院起訴和公訴是什麼區別?都是什麼意思?

是一個意思。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就可以單位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而不需檢察機關人員在場。

公訴是什麼意思

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包括,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兩步。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1.犯罪事實、情節是臺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川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還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1)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就不能提起公訴,而應該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證據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證據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決定是否起訴,需要確實充分的證據,因此,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移送案件時,應當將案件的所有證據一併移送,對不宜移送的證據,要附有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3)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等等。

審查起訴則按照以下幾個步驟進行:1.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應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2.審閱案卷材料。3.訊問犯罪嫌疑人。4.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5.補充偵查及作出決定。

提起公訴是什麼意思,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是什麼

提起公訴是對犯罪有訴追權的國家機關,依照偵查所蒐集的證據,確認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國家提請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行為。

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我國《刑事訴訟法》[2] 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較為一致,且符合公訴制度的一般法理。具體說來,公訴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法已經構成犯罪。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凡需要提起訴訟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一規定表明:人民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提起訴訟必須進要進行全面審查,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對於需要起訴的案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民檢察院經過對刑事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之後,確認案件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提起公訴應具備的條件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序提起公訴:

(一)做出提起公訴決定,並製作起訴書

(二)將起訴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等一併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什麼叫做公訴案件?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觸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除了以上情況,都是公訴案件

公訴案開庭是什麼意思

開庭了就是法院開庭審理了案件。開庭審理了就是在法庭上,法官審理案件,被告人、公訴人、辯護人等也出席庭審。至於案件什麼時候宣判,要看法院何時受理的案件。如果是簡易程序,從法院受定起20天內審結;如果是普通程序,可以到一個半月。但是如果中間有司法精神病鑑定、退回補充偵查之類的,還可能再延長。

檢察院程序走到公訴是什麼意思?

介紹一下刑事案件的正常流程,以及各個階段的辦理期限:

一、(公安偵查階段)強制措施期限:最少14日。

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二、(公安偵查階段)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最少2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偵查終結後,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在檢方(公訴科)審查起訴期限:最少1個月。

1、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再移送到檢方,期限重新計算。

四、檢方(公訴科)決定起訴,案件移送到法院,法院的審判期限:最少1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什麼是訴訟?什麼是公訴?

到法院打官司就是訴訟,公訴是指檢察院起訴到法院的刑事案件, 對檢察院就是代表國家訴訟,就是公訴

公訴方什麼意思

如一樓所說,公訴方是指不用當事人來直接提起訴訟,而是由國家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代表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實際處於原告一方的地位,並且獨立的執行控訴職能,其任務是代表國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和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其不屬於刑事訴訟中的訴訟當事人。

公訴人作為國家追訴權的具體執行者,同案件事實之間並不存在直接具體的切身利害關係。

公訴人蔘加刑事訴訟不是基於私人利益受到了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而是基於職責的要求,是代表國家在追究犯罪,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其中也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所謂的公訴方,也就是由公訴人組成的弗與刑事訴訟活動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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