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財產保全措施?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法律諮詢什麼叫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申請執行前,為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其處分的保護性措施。

(一)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屬於給付之訴。

2. 在訴前或訴中提出申請。 3. 訴中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訴前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 訴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二)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

2. 被申請人的明確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等財產線索。 3. 有效的擔保手續。 採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採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人應提交用作擔保的實物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該實物所有權的材料。在擔保期間,用作擔保的實物仍可由擔保人繼續使用,但擔保人必須書面向人民法院保證,在保全期間,對用作擔保的實物,不轉移、變賣、毀損、丟失,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採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擔保書中應明確擔保事項和擔保金額。

什麼叫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具體如何應用,請諮詢律師給以解答。

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其流程是怎麼樣的!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一。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財產保全的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什麼是訴訟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 以執行的案件, 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 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訟保全的申請

一般要由案件當事人提出訴訟保全申請, (一般在起訴之後判決之前提出,訴 前保全見後文)。

訴訟保全的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保全範圍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訴前保全與限期起訴

什麼是訴前保全?

訴前保全, 顧名思義,即是在起訴前申請訴訟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 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可以在起訴前向人 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申請訴前保全有兩個應注意的問題:

1、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 除財產保全。

這裡有關"行政非訴訟保全":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4146

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一。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財產保全的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錠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什麼是債務人財產保全措施

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作出強制性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的制度.簡單說就是保護當事人財產在起訴過程中不飢侵害的制度,避免判決書不會變成"空頭支票"

如何正確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實質上是一種防範債務人在法院判決前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強制措施,在適用中,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把握。一、嚴格掌握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和程序在審判實踐中,要嚴格審查財產保全的條件,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尤其對申請人的財產擔保,要看提出保全請求的證據、情形是否確實存在;要看是否提供與請求數額相當的、可供執行的財產;要看提供的擔保是否真實合法,否則,就有可能造成保全不當,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前,適用財產保全措施不規範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1、隨意性。有的是不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職權隨意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有的是申請人未提供財產擔保或僅有財產擔保的意思表示,或提供財產擔保數額明顯小於被保全的財產數額,仍按申請入申請的範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有的是被保全財產的數額明顯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2、違法性。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違反法定程序或對案外人的財產違法保全;或者違法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或者故意不解除財產保全措施;3、重複性。對同一標的物明知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或有關行政機關保全而再次進行保全,等等。上述問題已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引起足夠的重視。二、慎用財產保全措施,2011年最新勞動法。注重社會效果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增強社會效果。一要嚴格財產保全的範圍。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請求的範圍是指被保全財產的價值與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本案的標的物,即可供將來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物或利害關係人請求予以保全的財物。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遇到一是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或者不屬於其所有、或者提供的擔保財產數額小於請求保全的數額、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財產擔保虛假,而要求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二要對超過請求範圍或者對案外人的財產進行保全的行為應切實加以糾正。查封扣押的是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及其他不易長期保存的物品時,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收養。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全價款,這樣做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對不動產或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廠房、機器設備等,可以在債務人保證不逃避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從有利於其生產、經營出發,對其有關財產權證照給予扣押,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機關在財產保全期間不予辦理該項財產轉移手續。這樣既能保證債務人履行義務,又不影響其正常的生產和經營,加快債權的實現。對特定行業,其實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如金融、保險、文教、衛生或者信譽較好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一般不要採取保全措施,以免影響社會穩定。凍結銀行存款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應凍結的數額應與申請人請求保全的數額相當。審判實踐中應當避免超標的凍結或全部凍結,致使財產所有人不能進行正常 生產、經營活動;避免重複查封、凍結;避免不及時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保證財產所有人及時行使抗辯權。三、適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時間內未起訴,應解除財產保全;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擔保,足以保障人民法院將來判決的執行,因而財產保全措施應隨之解除;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應當及時解除。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期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保全裁定的。在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期間,人民法院認為其意見有理,原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作出......

打官司,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

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訴訟保全是什麼意思?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順利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穿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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