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的特徵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審計證據類型有哪些

一般都是書面的,從外部直接獲取的:如銀行詢證函、現金監盤表、存貨監盤表、固定資產監盤表、被審計單位行業情況、法律情況的瞭解等,通過被審計單位獲取的如:土地證、房產證、銀行對賬單、車輛行駛證、憑證、賬套等。希望對你有幫助

審計證據的特性包括哪些?

審計證據的特性包括充分性和適當性…… 一、審計證據特性的概念 審計證據的特性是指審計證據內在的特徵和性質,具體體現為註冊會計師圍繞這些特徵和性質收集審計證據時應達到的基本要求。對審計證據的特性,在國際上有不同的描述。 二、審計證據的特性包括哪些 國際審計準則認為審計證據的特性包括充分性和適當性(sufficiency & appropriatenes),其中適當性又包括相關性和可靠性(relerance&reliability)兩個方面。美國審計準則提出審計證據特性包括充分性和勝任性(sufficiency&competence),其中勝任性可以從可靠性(validity/reliability)和相關性(relerance)兩個方面進行解釋。中國的臺灣省則稱審計證據的特性為充分性和適切性(包括相關性和可靠性),而香港直接描述為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三個方面。中國獨立審計準則沿用了國際審計準則的提法,在《審計證據準則》第五條中規定:“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後,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一)充分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使得註冊會計師形成審計意見,即收集的審計證據數量是否足夠。根據定義可知:審計意見的形成是建立在有足夠數量審計證據基礎之上。那麼,是否審計證據越多越好?回答是否定的。因為為了取得過多的審計證據必然要耗費過多的審計成本,影響審計效益和效率。根據審計證據準則,評價和判斷審計證據是否充分,應當考慮以下因素:①審計風險;②具體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③註冊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的審計經驗;④審計過程中是否發現錯誤或舞弊;⑤審計證據的類型與獲取途徑。 1.審計風險 通常,人們在考慮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特性的時候,一般不考慮檢查風險而考慮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對其影響。這是因為,檢查風險的大小是由其他風險水平確定之後計算分析而得的,是其他風險水平變化後的結果。眾所周知:當固有風險水平較高時,註冊會計師對實質性測試的範圍應擴大,即所收集的審計證據數量應越多,反之亦然;當控制風險水平較高時,註冊會計師同樣需要收集數量較多的審計證據。因此可以看出: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水平與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是同向變動關係。這兩個風險要素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 1)審計項目的性質。對於那些重要的審計項目,一旦發表錯誤意見,註冊會計師就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和責任。因此為謹慎起見,註冊會計師必須多渠道地廣泛收集證據,以降低審計風險,確保審計質量。同樣,對於那些具有冒險性質的被審項目和初次接受委託的審計項目,均要求註冊會計師認真做好調查工作,增加收集審計證據的數量。 2)內部控制性質和強弱。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是註冊會計師評估控制風險的主要依據。如果註冊會計師經調查評價認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設計完善且執行有效,則可將控制風險水平評估得低些,此時針對內部控制的符合性測試則應擴大取證範圍和增加取證數量,而針對交易記錄和金額的實質性測試範圍可縮小並相應減少取證數量。反之亦然。 3)業務經營性質。被審計單位業務經營活動越複雜,註冊會計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就越高。即使有的時候註冊會計師能蒐集到很多的高質量審計證據也難以證實經濟業務的性質,那麼註冊會計師就需要冒很大的審計風險。因此,註冊會計師考慮接受委託時,應對此表示充分的關注,給予充分的估計,做到防患於未然,並且在審計過程中針對這種情況應斷然採取措施,進行相應的處理。 4)管理當局的可信賴程度。管理當局是否誠實、正直和可靠,關係到是否可能存......

什麼是審計證據的相關性特徵

審計證據要有證明力,必須與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目標相關。

(1)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例如,檢查期後應收賬款收回的記錄和文件,可以提供有關存在和計價的審計證據,但是不一定與期末截止是否適當相關。

(2)針對同一項認定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獲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

(3)只與特定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並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例如,有關存貨實物存在的審計證據並不能夠替代與存貨計價相關的審計證據。

必須明確,認定、審計程序和審計證據之間並非一一對應的關係。與某一認定相關的證據通常可以通過多種程序蒐集到,同一程序通常也可以蒐集與多種認定相關的證據。

什麼是審計證據及其審計證據的特點?

審計證據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形成審計結論的證明材料。

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審計證據的兩大特點。 1、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支持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發表審計意見。因此,它是審計人員為形成審計意見所需審計證據的最低數量要求。 2、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指是對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相關性是指審計證據應與審計目標相關聯;可靠性是指審計證據應能如實地反映客觀事實

審計證據的主要特徵

(1)證據範圍的廣泛性。除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等證據外,還可以是其他證據;(2)證據用途的多樣性;(3)證據收集主體的特定性;(4)證據資源的特殊性;(5)審計證據是審計質量的主要保證。

審計證據的種類和特徵是怎樣的

刑事證據的基本特徵一般認為,所有證據都應當具有證明力和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對於待證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證據資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為證據的資格。這是證據的基本特徵。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徵,具體表現為: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徵,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的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諸如物品、痕跡、文件等客觀存在的物質;一種是被人們感知並存人記憶的事實。無論以哪種形式存在的事實,都可以成為證據。二是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便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地形成了。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證據的這一本質特徵,要求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當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的描述。無論是在刑事訴訟中,還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行為人行為的實施及其後果的形成,必然會對所作用的環境、人或物產生影響,從而形成一些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這些事實材料可能表現為一定的物品、文書,也可能是為在場人耳聞目睹,有所感知,而表現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上述事實材料都是對案件事實的真實反映,是不依案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訴訟證據的這一本質特徵,決定了那些虛幻或虛假的情況,一切主觀的東西,都必須排除在訴訟證據之外。在刑事訴訟中,所有的證據都必須具有客觀性。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使用二定的手段、方法實施的,必然會相應地在客觀外界留下證據。從犯罪人產生犯罪動機,到其實施犯罪的過程及犯罪現場,總是要與外界的事物發生聯繫,不可避免地要接觸人和物,從而留下一定的人證和物證。由於任何客觀事物都是互相聯繫的,犯罪人既然實施了犯罪,侵犯了一定的人和物,那就必然會在客觀上引起一定的變化,留下相應的痕跡、物品,或者為周圍的人耳聞目睹,在頭腦中留下一定的印象和記憶。這些都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的事實,據此便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2.關聯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繫。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並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證據之所以能夠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正是由於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繫。凡是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繫,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對查明案件沒有意義的事實,不論其是多麼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證據是伴隨著案件的發生過程形成的,所以,證據和案情之間應當具有某種客觀的聯繫。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直接聯繫,有的是間接聯繫;有的是因果聯繫,有的是非因果聯繫;有的是必然聯繫,有的是偶然聯繫;有的是肯定性的聯繫,有的是否定性的聯繫;有的是時間上的聯繫,有的是空間上的聯繫;等等。證據事實可以是案件事實發生的原因,也可以是案件事實發生的方式方法,或者是案件發生時的條件。只要與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種情節存在客觀聯繫,對查明案情有意義,就可以作為證據。所謂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就是指證據與案件存在的客觀聯繫的程度,以及對確定案件事實的作用。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繫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存在客觀聯繫的事實不能成為證據。那些具有假想聯繫、主觀聯繫的事實,不但不能證明......

審計證據有哪些特徵及相互之間的關係?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兩個基本特徵。

1. 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數量的多少受到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和獲取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

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證據在在支持審計意見依據的結論方面具有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其中相關性是證據是否相關必須結合審計的目標來考慮,可靠性則受證據的來源和性質的影響,且取決於獲取證據的具體環境。

2.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其充分性。一般而言,審計證據的相關和可靠程度高,所需的證據數量就可減少,反之,審計證據的數量就要增多。如果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那麼註冊會計師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也無法彌補其質量方面的問題。

審計證據的質量特徵包括哪幾個方面?

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審計證據的兩大主要特徵。其中:

1、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支持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發表審計意見。因此,它是審計人員為形成審計意見所需審計證據的最低數量要求。

2、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指是對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相關性是指審計證據應與審計目標相關聯;可靠性是指審計證據應能如實地反映客觀事實。

審計證據的分類

為了使審計證據的收集、整理和評價工作更為有效,也為了審計目標的順利實現,使人們加深對審計證據的瞭解,這裡結合審計具體目標闡述審計證據按其存在形式(或稱按其外形特徵)的分類,即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

審計證據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形成審計結論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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