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再審裁定不服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06-14

對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裁定不服怎麼辦

高級法院再審裁定是程序性的裁定,如果不服就力爭再審勝訴!

再審不服怎麼辦

問題不明確,你是不服再審判決的結果,還是不服再審被駁回的裁定?

不服再審判決的結果,如果不是因抗訴啟動的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你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如果是因對方當事人抗訴啟動的再審你不服該再審判決,根據《審判監督程序的解釋》你可以申請再審;

如果你是不服人民法院再審駁回的裁定?

我國目前立法這點有缺陷,審判監督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決定權尚不受審判監督程序監督,當事人不能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申請再審,如果你沒有真對原判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你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再審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的;的規定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你的提問不夠具體,所以,我也是試著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對再審裁定不服怎麼辦

高級法院再審裁定是程序性的裁定,如果不服就力爭再審勝訴!

對再審裁定不服,怎麼辦

民事訴訟中,一般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不能再次申訴的,只能履行判決或裁定.

但刑事訴訟中再審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還是可以再次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審的.

不服已經生效的裁定、判決 如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也就是說,您的申請應當向作出終審裁判的法院提出,若對終審法院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你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作為一種獨立適用的訴訟程序,申請再審不同於上訴,上訴的前提是一審裁判文書未生效,申請再審則是針對一審生效或者二審生效的裁判。如果您對已經生效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同樣可以申請再審。這裡要特別提醒你,提出再審申請也應當符合一定條件:一、如果您要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生效後兩年內提出。二、提出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條件(1)原審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的;(3)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定、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4)原裁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5)原裁判依據的主要事實被變更或撤銷的;(6)同一法律事實或相同法律關係在實際處理上出現了兩個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決的;(7)原裁判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的;(8)原裁判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9)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10)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11)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雖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三、應當提交的材料(1)再審申請書或申訴書應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其基本情況;申訴或申請再審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名稱、案號、該法律文書生效的時間,以及該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申訴或申請再審的請求、事實和理由;以新證據申訴或申請再審的還應當說明原審未提出該證據的原因、新證據的來源、獲得新證據的時間,以及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2)證明申訴人或申請再審人是合格申請主體的材料;(3)申訴或申請再審所不服的原一、二審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4)在法定期間內申訴或申請再審的證據;(5)與申訴或申請再審理由有關的證據。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6)申訴人、再審申請人以及被申請人的聯繫地址和聯繫電話;(7)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8)申訴人、再審申請人為法人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四、若您的申訴或再審申請經審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申請主體不合格的;(2)申請超過期限的;(3)裁判未發生法律效力的;(4)本級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已經基於該申請人的申請駁回申訴或再審申請的,或已經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過的;(6)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8)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9)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駁回不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10)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和確定撫養關係的,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換句話說,您只可以就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果涉及判決已經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進行審查;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你需要另行起訴,而不能在本案中一併處理。(11)人民法院作出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

不服中級法院再審裁定的可以向高院申請再審嗎?

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案件,對再審判決不服,能否申訴,為什麼,請舉出法條?

【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及再審程序,再審判決維持二審判決,如果仍不服,能否申訴?】

依法能夠申訴,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法律依據】民訴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例外】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對二審法院的裁定如果不服怎麼辦?是否可以申請再審?

二審屬於終審。如果不服,只能先執行,再申訴。

再審案件結案後不服怎麼辦

如果再審案件是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的,對再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如果再審案件是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就沒有辦法了,法律程序已經走完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對裁定不服還可以申訴嗎

對裁定未生效,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對生效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訴。

一、對民事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從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2、對刑事第一審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五日。

3、上訴期限計算:從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對已經生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訴:

你可以提起申訴要求再審以及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再審改判的,對結果不服的,你還可以申請再審;如果再審維持原裁定的,那就不能要求再審了。下面詳細介紹一下:

1、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再次審理的訴訟行為。新《民事訴訟法》與以前相比,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更加明確具體。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十五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四)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十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再審案件啟動再審程序後,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再審案件有沒有審查期限,是不是可以無限期拖延?

《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對於再審案件審查是否啟動再審程序沒有期限規定,導致一些再審案件拖延較長期限。

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這項規定對再審申請審查的期限進行明確,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落實,提高訴訟效率

3、何時可以申請再審?有沒有期限限制?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4、再審審理完成之後,能否再次申請再審?

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1]159號)的規定,“再審改變原審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法定再審事由,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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