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最惠國待遇條款?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是最惠國條款

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 ,Most Favoured Nation 英文簡稱MFN,是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中常用的一項制度,又稱“無歧視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

路透金融詞典的解釋

最惠國待遇是指雙邊貿易協定中的一項承諾,規定締約國的一方若給與第三國某種優惠待遇,締約國的另一方即時獲得相同的優惠待遇.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國的另一方。後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 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最惠國待遇範圍廣泛,其中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在貿易協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進口、出口或者過境商品的關稅和其他捐稅

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定 、手續和費用;

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給。在通商航海條約中,最惠國待 遇條款適用的範圍還要大些,把締約國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駛入、駛出 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等也包括在內。

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源於自由貿易原則,即各國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視的貿 易機會。是用來作為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一種手段。到自由資本 主義時期,為各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後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他們簽訂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附屬國中享受各種特殊優惠,而後者則由 於所處的從屬地位,實際上難以享受到相應的優惠。二次大戰後,許多發 展中國家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狀況,要求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出 口商品實行單方面的、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關稅普遍優惠制。

最惠國待遇原則也有可以不執行的例外情況:

第一,某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成品以更加優惠的差別的關稅待遇;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更為優惠的差別的待遇;發展中國家之間實行的優惠關稅;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優惠;可不給予其他發達國家成員。

第二,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及邊境貿易所規定的少數國家享受的待遇和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的待遇,可不給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

第三,一些成員為保障動、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對進出口採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四,當一國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五,反補貼、反傾銷及在爭端解決機制下授權採取的報復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六,貨物貿易中的政府採購不受世貿組織管轄,所以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七,不屬世貿組織管轄範圍的諸邊貿易協議中的義務。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貿易、奶製品及牛肉貿易等方面,世貿組織成員彼此間可以不給予最惠國待遇。在服務貿易中,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WTO規定在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方面, 各成員應該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但鑑於服務貿易發展的水平參差不齊, WTO 《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少數成員在2005年以前,存在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暫時性措施。在2005年之後,最惠國待遇原則上應是無條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員間實施。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除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外,某一成員提供給其他成員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均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全體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的國民。...

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哪些國家

中國現在已加入WTO,從所有WTO成員國進口的貨物都適用最惠國稅率,即使少數國家沒有加入WTO,如俄羅斯,也都與我國簽訂了互惠協議,承認對方的最惠國待遇,因此可以說基本上是所有國家進口貨物都適用於最惠國稅率。   至於協議稅率指和部份國家和地區單獨簽訂的特惠稅率,比如和臺灣籤的ECFA。   中國目前和東盟十國,智利,巴基斯坦,新加坡,新西蘭,祕魯以及港,澳,臺地區都有特惠稅率協議。   最惠國稅率適用原產於與我國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WTO成員方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或原產於與我國籤最惠國稅率適用原產於與我國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WTO成員方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或原產於與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貨物,以及原產於我國境內的進口貨物

關於最惠國待遇條款

選擇(2)

最惠國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區別是什麼

最惠國待遇(拼音:zuìhuìguó dàiyù,英語: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英文簡稱MFN,是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中常用的一項制度,是國與國之間根據某些條約規定的條文,在進出口貿易、稅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給予優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權等方面的一項制度,又稱“無歧視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 解釋 根據《路透金融詞典》,最惠國待遇是指雙邊貿易協定中的一項承諾,規定締約國的一方若給與第三國某種優惠待遇,締約國的另一方即時獲得相同的優惠待遇。 分類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國的另一方。後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 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主要內容 最惠國待遇範圍廣泛,其中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在貿易協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進口、出口或者過境商品的關稅和其他捐稅; 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定 、手續和費用; 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給。在通商航海條約中,最惠國待 遇條款適用的範圍還要大些,把締約國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駛入、駛出 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等也包括在內。 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源於自由貿易原則,即各國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視的貿 易機會。是用來作為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一種手段。到自由資本 主義時期,為各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後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他們簽訂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附屬國中享受各種特殊優惠,而後者則由 於所處的從屬地位,實際上難以享受到相應的優惠。二次大戰後,許多發 展中國家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狀況,要求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出 口商品實行單方面的、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關稅普遍優惠制。 例外情況 最惠國待遇原則也有可以不執行的例外情況: 第一,某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成品以更加優惠的差別的關稅待遇;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更為優惠的差別的待遇;發展中國家之間實行的優惠關稅;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優惠;可不給予其他發達國家成員。 第二,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及邊境貿易所規定的少數國家享受的待遇和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的待遇,可不給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 第三,一些成員為保障動、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對進出口採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四,當一國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五,反補貼、反傾銷及在爭端解決機制下授權採取的報復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六,貨物貿易中的政府採購不受世貿組織管轄,所以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七,不屬世貿組織管轄範圍的諸邊貿易協議中的義務。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貿易、奶製品及牛肉貿易等方面,世貿組織成員彼此間可以不給予最惠國待遇。在服務貿易中,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WTO規定在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方面, 各成員應該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但鑑於服務貿易發展的水平參差不齊, WTO 《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少數成員在2005年以前,存在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暫時性措施。在2005年之後,最惠國待遇原則上應是無條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員間實施。......

請問,什麼是"最惠國待遇"以及"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和"無條件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是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中常用的一項制度,又稱“無歧視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 遇。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國的另一方。後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什麼是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是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中常用的一項制度,又稱“無歧視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 遇。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國的另一方。後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最惠國待遇範圍廣泛,其中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在貿易 協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進口、出口或者過境商品的關稅和其 他捐稅;  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定 、手續和費用;  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給。在通商航海條約中,最惠國待 遇條款適用的範圍還要大些,把締約國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駛入、駛出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等也包括在內。  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 待遇源於自由貿易原則,即各國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視的貿易機會。是用來作為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一種手段。到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為各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後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他們簽訂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附屬國中享受各種特殊優惠,而後者則由於所處的從屬地位,實際上難以享受到相應的優惠。二次大戰後,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狀況,要求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出 口商品實行單方面的、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關稅普遍優惠制。

參考資料: stqz.stedu.net/.../8.htm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範圍

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規定,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適用於下列範圍:(1)關稅和有關費用。根據第1條第2款的規定,一切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關稅和費用,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除關稅外,這些費用包括:①對進出口本身徵收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進口附加費、變動關稅或出口稅等;②與進出口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海關手續費、領事發票稅、質量檢驗費等。(2)與進出口有關的國際支付轉賬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如由政府對進出口國際支付徵收的一些稅金或費用。(3)徵收上述稅、費的方法。例如徵收關稅時需要對進口商品的價值進行評估,所使用的評估標準、程序和方法均應以相同的待遇標準在所有成員間平等地實施。(4)與進出口相關的所有規章與手續方法。如對進出口在一定時間內規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說明。一旦規定這種要求,就必須是對所有成員的平等的要求。(5)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的徵收,如銷售稅、由當地政府徵收的有關費用等。(6)任何影響進口商品在進口國國內銷售、購買、提供、運輸、分銷等方面的法律、規章及要求等。如對進口產品的品質證書的要求,對進口產品移動或運輸或儲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對產品的特殊包裝及使用的限制等。總之,《1994年關貿總協定》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意味著各成員方同意提供最惠國待遇,在成員方間開展貿易,加強經濟往來和合作中秉承非歧視的原則,並且在涉及貨物貿易的所有問題上也不給予一個成員方較另一個成員方更優惠的待遇。

最惠國待遇的主要內容

國際經濟貿易條約或協定中所規定的、締約國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關稅減讓、特權、優惠或豁免,也必須同樣給予締約國另一方的一種待遇。又稱無歧視待遇。享有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稱最惠國,在國際貿易條約中這項規定稱最惠國條款。最惠國待遇主要適用於進出口商品的關稅規定。隨著國際經濟關係的發展,逐漸擴展到有關的其他方面,如進出口限額、航運、港口使用、轉口、倉儲、海關規章、許可證發放手續等等。在有特殊約定時,還適用於居住權、投資權、營業權、出版權、專利權、商標註冊權、移民權、過境權、鐵路運輸、公民法律地位等。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國的另一方。後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最惠國待遇範圍廣泛,其中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在貿易協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有關進口、出口或者過境商品的關稅和其他捐稅;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定、手續和費用;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給。在通商航海條約中,最惠國待遇條款適用的範圍還要大些,把締約國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駛入、駛出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等也包括在內。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源於自由貿易原則,即各國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視的貿易機會。是用來作為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一種手段。到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為各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後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他們簽訂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附屬國中享受各種特殊優惠,而後者則由於所處的從屬地位,實際上難以享受到相應的優惠。二次大戰後,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狀況,要求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商品實行單方面的、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關稅普遍優惠制。

關於最惠國待遇的基石條款是指?內容是?

最惠國待遇原則包含了4個要點:

1.自動性。當一成員國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超過其他成員享有的優惠時,其他成員便自動享有這種優惠。

2.同一性。當一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某種優惠自動的轉給其他成員方時,受惠標準必須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員既是受惠方,又是給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國待遇權利時,也承擔最惠國待遇義務。

4.普遍性。最惠國待遇適用於全部進出口產品、服務貿易的各個部門和所有種類的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什麼是“最惠國”待遇制度?

最惠國待遇(拼音:zuìhuìguódàiyù,英語: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英文簡稱MFN,是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中常用的一項制度,是國與國之間貿易條約和協定的法律待遇條款,在進出口貿易、稅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給予優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權等方面的一項制度,又稱“無歧視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  最惠國待遇原則包含4個要點。    1.自動性。當一成員國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超過其他成員享有的優惠時,其他成員便自動享有這種優惠。   2.同一性。當一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某種優惠自動的轉給其他成員方時,受惠標的必須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員既是受惠方,又是給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國待遇權利時,也承擔最惠國待遇義務。   4.普遍性。最惠國待遇適用於全部進出口產品、服務貿易的各個部門和所有種類的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內容  國際經濟貿易條約或協定中 所規定的、締約國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關稅減讓、特權、優惠或豁免,也必須同樣給予締約國另一方的一種待遇。又稱無歧視待遇。享有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稱最惠國,在國際貿易條約中這項規定稱最惠國條款。最惠國待遇主要適用於進出口商品的關稅規定。隨著國際經濟關係的發展,逐漸擴展到有關的其他方面,如進出口限額、航運、港口使用、轉口、倉儲、海關規章、許可證發放手續等等。在有特殊約定時,還適用於居住權、投資權、營業權、出版權、專利權、商標註冊權、移民權、過境權、鐵路運輸、公民法律地位等。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國的另一方。後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最惠國待遇範圍廣泛,其中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在貿易協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進口、出口或者過境商品的關稅和其他捐稅;    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定 、手續和費用;   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給。在通商航海條約中,最惠國待 遇條款適用的範圍還要大些,把締約國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駛入、駛出 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等也包括在內。   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源於自由貿易原則,即各國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視的貿 易機會。是用來作為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一種手段。到自由資本 主義時期,為各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後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他們簽訂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附屬國中享受各種特殊優惠,而後者則由 於所處的從屬地位,實際上難以享受到相應的優惠。二次大戰後,許多發 展中國家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狀況,要求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出 口商品實行單方面的、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關稅普遍優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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