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全面要約收購?

General 更新 2024-05-20

股市中什麼叫全面觸發要約收購

全面要約收購是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簡稱全面要約收購),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簡稱部分要約)。

股票中所說的“要約收購”是什麼意思?

要約收購是成熟證券市場上最主要的收購形式,它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且向全體股東公開發出要約也提高了收購的效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範的收購模式,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體現了公平和效率原則。要約收購制度的始作俑者是英國,當時英國建立這一制度的根本出發點是“股東平等原則”,要在上市公司收購中得到體現,充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因為英國上市公司的股份全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股東無論持股多少,他們持有股權的流通性和某一時點的市場價格是完全一樣的,惟一的不同只存在不同的交易時間產生的交易價格的不同。而收購者高價收購大部份股權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後,如果停止收購,則目標公司股票交易的活躍性相對下降,導致股價下跌,手中股份沒有被收購的小股東的權益因此受到損失。也就是說已將股份出讓給收購者的原股東和沒有出售股份的小股東之間由於機會的不平等而導致了權益上不平等,如果收購者與大股東在私下達成交易,這種不平等的程度更加拉大。因此立法者設計了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用收購程序的平等來維護股東權利的平等。

要約收購的全面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簡稱全面要約收購),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簡稱部分要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根據《證券法》和《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要約收購應當遵守下述規定。1.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於15日後,公告其要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15日內,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表示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發現要約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後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餘股東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後續安排。收購人擬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須改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或者作出類似安排後的3日內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按照《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同時免於編制、報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依法應當取得批准的,應當在公告中特別提示本次要約須取得相關批准方可進行。未取得批准的,收購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取消收購計劃的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公告。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後,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消收購計劃的申請及原因說明,並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2.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後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抄送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作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並予以報告、公告。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後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准,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3.收購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於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要約......

全面要約收購的全面要約

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後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餘股東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後續安排。收購人擬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須改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或者作出類似安排後的3日內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按照《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同時免於編制、報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依法應當取得批准的,應當在公告中特別提示本次要約須取得相關批准方可進行。未取得批准的,收購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取消收購計劃的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公告。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後,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消收購計劃的申請及原因說明,並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全面要約收購的要約條件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後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抄送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作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並予以報告、公告。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後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准,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所有的股東都可以要約收購嗎,要約收購需要什麼條件

要約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買賣交易使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法定比例(《證券法》規定該比例為30%),若繼續增持股份,必須依法向目盯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由此可知,要約收購兩個條件:

1、只有持股數達到30%,而且是通過在交易所買賣得到的。

2、繼續增持股份。

全面要約收購的要約方式

以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於15日後,公告其要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15日內,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表示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發現要約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

要約收購紅線什麼意思

就是一個字 錢

持股30%以上為什麼要全面要約?

大家都沒抓住重點啊。樓主的問題本身就是錯誤的。誰說持股30%以上要全面要約?收購管理辦法說的是,持股30%以上繼續增持的話,需要約收購,可以全面要約也可以部分要約。這麼簡單的法條,怎麼都沒看明白? 查看原帖>>

舉例說明,什麼是香港上市公司的全面要約收購 20分

香港公司比較少有上市的,你的香港公司有上市了嗎?需要先跟你確定一下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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