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任獎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不續簽(人才留任獎金)合法嗎? 50分

絕對不合法,憑什麼不續簽還要坑掉人家的獎金。

2015年藍思科技今年有留任獎發嗎?什麼時候發 5分

有個屁,你聽誰說的?藍思就2013年發過,還是1500的低沒什麼事的時候發過

簽署留任獎金協議 又不想留任可以拿到賠償麼

這屬於附條件的賠償協議,所附條件是留任。既然不想留任準備辭職,如果辭職顯然條件不成就,這得不到賠償的。

公司與員工簽訂(留任)協議

屬於違法條款,不合法

緯創資通留任獎金是不是是每月都有

是的 除了乙肝之外基本上沒有什麼特別要求 除了一些只為對於視力有一定的要求 目前來說只要有都通殺 比較嚴格!

月薪6000,六月份會再發獎金18000元(公司獎勵員工留任獎勵金,兩年發一次),該如何交稅?

6000按3500的門檻交個稅,那個1萬8的如果按年終獎的話就是百分之十的稅。如果不是年終獎,那就加上你的6000,扣除3500的基數繳納個稅

馬上就大三了,沒有留任學生會社團什麼的,也沒有當選班級幹部,今年與獎學金又無緣,成績只是及格,感覺 5分

看看周圍的同學朋友,考慮自己的實際情況,如果覺得還有學習拼搏的那份毅力,如果還年輕,想留在大城市工作,你不妨規劃一下,考研之路。如果對自己要求沒那麼高,以後不考研也有好的出路,也可以直接畢業找工作

我與公司簽訂一份留任協議,如果我做滿三年將獲得額外一年的工資,其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

在一電子廠打工,十五號離職,十六號上午辦離職手續,聽說十六號中午會發留任獎金。我在十六號上午辦完離

不會,人家說的是留任,留任就指老員工,你走了,或者你可以暫時不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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