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General 更新 2024-05-19

公司章程一般是如何制定的?

問: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答:公司章程對於公司相當於憲法對一個國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規則,也是公司有效運行的基礎。在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糾紛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斷行為對錯的標準。當章程缺乏相對應的規定時,這些糾紛往往充滿了不確定性,其結果往往是長時間的、大量的訴訟,給公司經營造成嚴重的打擊,對於中小企業投資者來說,這種打擊常常是致命的。

然而,實踐中,大部分中小企業的投資者卻認為章程僅僅是用於工商註冊登記的,許多股東甚至直至糾紛發生了都不知道公司章程中規定了一些什麼內容。大部分公司的章程是用了工商局提供的範本,內容是簡單照搬公司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股東及公司之間的爭議,章程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形同廢紙。

要解決這個問題,確保公司長期有序的發展,投資者在制訂公司章程時就必須做到:

一、根據公司的特點和需要制訂公司章程

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憲法與另一國家的是完全相同的,因為沒有一個國家與其他國家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也沒有一個公司可以完全照搬照用其他公司的章程。例如,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套用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如果某公司股東僅兩名,且持股分別為51%、49%,則該條款還有如此制訂的必要嗎?因為其實質上就變成了要求股東會一致同意決議通過。而假如兩名股東持股分別為67%以上、33%以下的,則該條款的實質,就是33%以下的股東沒有任何決策權利。

(一)章程要根據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訂章程的過程,也是確定股東今後在公司管理決策中的權利、地位的過程。章程條款的合理設置,是股東利益博弈的結果。而這種利益的博弈,與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例如,對於小股東而言,擴大股東會表決事項的比例要求,就等於為自己爭取今後的發言權。如果公司章程中將重大事項均列入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能通過的範圍,則小股東將在公司運營中佔有優勢地位,這比通過《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來保護小股東合法權益更具有效率。

又如,關於董事的產生,是根據股權比例由股東委派還是通過股東會選舉產生,區別就在於股東們是更願意由內部人員來管理公司還是引入外部人員來管理公司。

股東的特點包括股東之間的關係、股東關注利益或事項的區別等等,而股東持股比例的不同,則直接影響到章程今後的實施以及公司的運行效率。在一個股東人數眾多、股權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將大部分公司職權設置為需經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則該公司的運行必然是沒有效率的。而在一個只有兩三名股東、股權比例又相差懸殊(例如各佔90%、10%)的公司,如章程約定經營管理的具體事項要經股東會一致同意才能通過,則該公司今後極可能陷入僵局。

(二)章程要根據公司的行業特點、運行機制來制定

公司所處的行業不同,決策的產生與執行的要求不同,運行的機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在章程的規定適應公司的行業特點、執行機制時,公司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矛盾就會減少,反之,則糾紛不斷。

在一個要求及時、快速決策的行業內,或在一個充滿冒險與機遇的市場中,公司的管理職權應更多地下放給公司經理等經營層;而在一個需要謹慎從事的行業內,公司的管理職權則應更多地集中於股東會。公司在運行中主要是依賴於人力資源時,股東的表決權與分紅權應當與出資比例相區別,以體現人的作用;而當公司在運行中更多的是依據資金、設備時,股東的表決權......

如何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一、股東應樹立章程意識,提高對公司章程重要性的認識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文件,是確定公司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文件,同時也是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依據。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對後加入的股東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以免產生歧義。章程內容是股東之間的約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應充分考慮公司自身情況,將可以考慮到的、易產生糾紛的情況規定清楚、詳細,對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具體的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二、明確新《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規定根據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範圍;(3)公司註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除了符合新《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設立方式;(2)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3)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4)公司利潤分配辦法;(5)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6)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這些內容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此外,公司章程中還可能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這些內容並非是章程可有可無的事項,而應當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由股東協商記載。三、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關注點(一)規定明確、詳盡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的召集、表決、決議的制定、通過等系列問題有章可循。(二)規範董事會運作1、要明確董事會的權力範圍,尤其要使董事會和股東會之間權力配置明確化。2、規範董事任免規則、建立規範的董事資格,候選人推薦、評審、股東大會選舉、罷免等規則,同時明確: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擔任。3、建立健全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對董事會會議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數、議題的準備、表決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細則、記錄、信息披露等內容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4、強調董事勤勉義務,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還要強調其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禁止董事越權、侵佔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利用職務便利損害公司利益。(三)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不但要明確監事會、監事的權力、義務,還必須完善監事會構成及議事規則;更重要的是要明確監事會、行使權力的途徑及保障。(四)章程中要有公司僵局防範條款。(五)修改或制定章程要嚴格按法律程序行事。1、新制定的章程,根據規定,股東應履行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這一必須的程序。2、修改公司章程,應遵循的程序為:①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②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③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其中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六)投資者應當聘請公司律師參與章程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作用非常重要,沒有公司治理經驗的律師參與,要制定具有個性化而且在公司治理中管用的章程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因此,我們將建議投資者在公司設立之初聘請公司律師參與章程制定或修改,以防患於未然。

新公司法下如何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本網訊 在我處辦理涉及公司公證的業務中,發現了很多《公司章程》不適合公司運行的情況,例如:一些公司的股東只有"掛名"作用,這些股東一般都是主要投資人的近親屬,有些年老體弱,有些常年不在本市。但因其《公司章程》中未對股東會召開或經營活動中的授權等事宜作出特別約定,導致只要涉及對外借款、抵押等事項時,就必須要求這些掛名股東簽名。這樣一來,輕則浪費時間和精力,重則錯過了贏利機會。還有一些公司只有兩三個股東,卻在《公司章程》中套用《公司法》的一般性法條,在其日常經營業務和公司特別事項的決策中,規定什麼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的比例,導致公司的事務根本無法開展。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然而很多創業者在設立公司時多委託公司登記代理機構代辦設立手續,而登記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就是儘快完成公司的設立登記,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就公司章程的制定對創業者進行必要的指導,因而他們通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示範文本,而示範文本通常只是羅列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並無針對性的規定,以至創業者產生糾紛時無章可循。也有很多創業者在創業之初滿腔熱情,創業夥伴之間非常團結,認為所有問題均能通過協商解決,因而不注意章程的制定,隨著時間的推移,無論是公司獲得長足的發展還是陷入了困頓,創業者的心態必然發生變化,一定會在某些問題上存在分歧,此時才會發現公司章程並沒有就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也沒有規定解決糾紛的機制,糾紛因此無法解決。懸而未決的糾紛又必然成為公司正常運作的有形無形的障礙。因此,在公司日常運營過程中,有一份適用性強的章程非常重要。(武小民)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如何制定,它有哪些必備事項

股東大會制定的。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並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制定公司章程需注意的問題以及其有何作用

02公司章程是公司必須具備的由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制定的,並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係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在制定公司章程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公司章程不得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條款,否則公司章程無效。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判斷和區分強制性條款與任意性條款的根據。具體到某一具體條款,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二,制定特定領域的公司章程,要注意其他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例如:對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中有專門規定;

第三,公司章程的修改,要特別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公司章程的修改權專屬於公司的權力機關;二是修改公司章程應遵循特別的程序: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然後由股東會對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注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錶決的規定是不同的)。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應報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由誰制定的?

章程當然是全體股東制定的。但是一般的人對公司法裡一些專業的東西不是很清楚,所以工商部門浮般都有現成的東西,只是你要注意好好看看,把你所要求的內容或是是大家要求的內容加上或者減去。

公司章程由誰來定?

1.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3.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4.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訂,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寫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些什麼

公司章程被稱為公司憲法,因此在公司內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是,很多股東在成立公司時相互之間非常信任和團結,簡單地認為所有問題通過友好協商便能妥善解決,太計較會損害雙方面子和合作關係,因此僅僅把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設立登記的一紙材料去完成,但隨著公司不斷髮展,分歧和糾紛也日益增多,此時才發現公司章程並沒有就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沒有解決糾紛的機制。而且,一般企業在註冊時往往採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範本,直接填寫。當然採取範本並無過錯,但是範本是通行本,無法結合每個公司的具體情況作出約定。因此在採取公司章程範本註冊的時候,一定要審查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範本矛盾的地方。如果全部採用範本則可能面臨以下法律風險:第一,範本公司章程沒有根據公司本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而是簡單照抄公司法的規定或者其他公司的類似規定。公司法確立的只是一般規則或原則,而由於各個公司自身存在獨特性,表現在資本規模、股權結構、經營範圍、所在地區等方面,因而每一個公司都需要適合本公司特點的具體的自治規則,由公司章程對公司法所確立的一般規則或原則加以細化,使其具體化,對本公司的重要事項和特殊情況做出詳細的規定,以有利於公司治理。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虛化的,甚至是有害的。比如 “格式章程”,不能夠真正體現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股東間一旦對公司成立後的決策、資金、人員、利益分配方面出現爭議,股東很難依據公司章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絕大多數範本公司章程沒有體現合理的公司治理機制,根本起不到對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預防性作用,反而有時成了公司運營和管理人員行為的不良約束,增加了公司的運作成本。比如對公司機構會議的召集、決議、人事安排、執行機制、制約機制沒有根據公司特點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而導致了股東之間、董事之間、股東與董事之間、股東與監事之間、董事與監事之間,高層管理人員之間出現僵局,無法召開股東會議或者在股東會議過程中無法形成決議,股東會議的決議得不到落實,公司治理機構之間權責不分明等等。第三,沒有充分體現股東的權利,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權限界定不清,約束不明。當其濫用權利時,沒有追究當事人責任的依據,即章程沒有真正起到公司“憲法”的作用。

當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特徵、作用等屬於學術問題,在此不再贅述。主要結合律師法律實踐中出現的公司章程出現的法律問題,對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一些法律技巧及注意的風險點供大家參考。

一、充分發揮企業經營自主權,對公司法規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約束的條款,及時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補充。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一個突出的特點是尊重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刪掉了很多強行性規定條款。公司開展經營活動中的很多重大事項,如公司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東權利的限制、股東會決議的合法性、股東出資份額的確定、股東會會議召開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產生、職權及議事規則、監事會的議事規則、股權轉讓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約定。即使章程的規定和法律規定相沖突也承認章程的優先效力。這就為公司章程制定的個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如果公司設立時對公司法規定或者範本章程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體現。具體條款可以參見《公司法》第11、12、13、16、20、22、28、31、40、42、43、44、45、46、47、49、51、54、56、71、76、84、94、101、105、106、113、120、124、148、149、150、153、166、170、181條。

二、可以約定由董事長之外的人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按......

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否一定要在申請公司營業執照之前

有明確的公司章程是申請公司的必要手續之一,沒有章程的提供,工商不會審批,也得不到營業執照。

有限公司的章程怎麼制定,有範本嗎?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公司章程範本使用說明

一、 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 公司章程範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後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於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於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 當事人根據章程範本制訂公司章程後,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 稱:××市 有限公司。

住 所:××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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