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公告是什麼後果?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法院公告後,被告會受後果是如何處理

你好

公告送達期限過後視為已送達。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會有什麼後果

最直接的就是貸款問題,如房貸、信用卡等。

被法院公告通知對其人有什麼影響

沒有

在什麼情況下,法院用公告的形式下達傳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廠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法院公告對被告有何影響?

喪失辯護機會

法院公告送達是什麼意思?

公告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

技術要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源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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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找不到被告,公告後被告不到庭會怎麼樣?

在訴訟過程中,一些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由於無法找到被告而予擱淺,導致長期無法結案,原告方的損失無法得到及時的補償,甚至進一步擴大損失。這就要求作為當事人的原告方起訴時必須儘可能的提供被告詳細準確的情況,包括準確地址、聯繫方式、基本情況等,以便法院將訴狀及時送達並通知起到庭應訴。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10月9日發佈公告,對各級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中被告地址不名,無法送達的情況作出明確批覆。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已於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4〕17號

近來,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據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請示我院。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批覆如下: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因有關部門不准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可見,原告在起訴過程中提供詳細準確的被告資料對於法院及時送達,通知應訴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原告提供的信息不確切,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而需要通過其他方式(如公告送達等)予以送達,同時如果原告因客觀情況無法提供被告信息的,法院可依申請予以查詢。這樣就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利益,避免被告逃避責任。

什麼情況下法院能給出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到期被告不到庭法院可進行缺席判決。

法院貼出公告後未執行會有什麼後果

被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拍賣你的物產,

法院公告送達被告人還是不理睬怎麼辦?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4)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二、公告送達60天后、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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