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仲裁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是仲裁

仲裁

arbitration

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民事爭議通常可以採取向法院起訴和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兩種方法。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仲裁有什麼法律效力

仲裁的法律效力即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是指仲裁裁決對當事人是否有約束力,是否是終局裁決,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執行。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裁決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仲裁機構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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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係,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

仲裁和制裁的區別是啥?

你好,仲裁不具有懲罰性,是平等主體把民事糾紛提交給仲裁委員會解決,而制裁是具有懲罰性的,是國家機關針對違法行為的懲罰

什麼是仲裁?跟訴訟有什麼關係? 10分

什麼是仲裁?從字面上看,“仲”就是居於中間,“裁”就是裁定解決,合起來“仲裁”的含義就是居中裁決。這很形象地說明了仲裁的特點。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就是指爭議雙方的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機關,由仲裁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進行裁決。仲裁併不是一種法定的訴訟程序,仲裁機構也不是國家機關,但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仲裁與訴訟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只適用於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不適用仲裁方式。進入仲裁程序必須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一般來說,進入仲裁程序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或者是在爭議發生後,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只是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機構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機構專業性強,仲裁程序比較簡單,不像審判程序那麼嚴格複雜,而且我國民事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解決爭議比較迅速。不過,仲裁機構對自己作出的裁決,無權強制執行,若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仲裁的這些特點,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何種方式解決爭議。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解決糾紛的途徑,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仲裁程序後,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訴訟。但是,我國的勞動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規範的總稱”,仲裁法就是“調整仲裁法律關係的規範的總稱”。 2.民事訴訟是實行“兩審終審制”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啟動民事糾紛解決的一審、二審,甚至,還可以對生效判決進行申訴申請再審。 而仲裁則實行“仲裁終結制”,一次仲裁則結束。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就是說一個案件,仲裁庭只做出一次仲裁裁決,便進入執行程序,沒有第二次裁決,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經做出,當事人必須履行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不主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 仲裁是協議制度,無協議不仲裁,而民事訴訟不要求,只是符合起訴條件即可 仲裁是一裁終局,民訴是二審終審, 兩者是或裁或審,管轄相互排斥。

勞動仲裁法律效力

攻動仲裁和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具備同等效力,可以依據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什麼是仲裁請求?

就是你的要求啊。。是勞動關係,還是拖欠工資賠償,或者其他的。

法律仲裁委員會正式員工屬於什麼編制

法律仲裁委員會是法院常設的一個部門,在該委員會工作的正式員工屬於法院在編人員,一般都是公務員編制

勞動仲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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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中的“仲裁”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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