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要約?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是要約?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 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依據《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依據《合同法》第14條,要約的意思表示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變更、撤銷要約的內容,據此表明要約與不能產生行為預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是不同的。由於要約人要受到要約的拘束,因此要約與要約邀請也是不同的。不過,要約儘管是一種意思表示,但並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原則上應向一個或數個特定人發出,即受要約人原則上應當特定。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必須具備兩個要件:(1)必須明確表示其作出的建議是一項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出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後,應當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後,向不特定的受要約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圖。

只有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

二、要約邀請

(一)要約邀請的概念及與要約的區別

要約邀請又稱為引誘要約,根據《合同法》第15條,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處於訂約的準備階段。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它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理論,可從如下幾方面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1、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法律如果明確規定了某種行為為要約或要約邀請,即應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區分。例如,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據此對這些行為應認定為要約邀請。

2、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作出區分。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該提議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4、根據交易的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來區分。

(二)幾種典型的要約邀請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15條,下列行為屬於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

2、拍賣公告。所謂拍賣是......

哪些是屬於要約?

律師解答:

您這個問題無法回答,凡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都屬於要約,這個概念沒有種類之分。但是要跟要約邀請區分開來就可以。

要約是什麼意思?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意願的意思表示。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報價,發盤。可以向特定人和非特定人發出。

要約什麼意思

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概念是什麼?邀約的概念又是什麼?它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要約: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明確,具體,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a.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c.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按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規定,要約在性質上是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是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但僅僅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尚不足以成為要約。要約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開列欲訂立的合同條款並等待對方接受的法律行為。其要件包括:第一,須有和別人訂立合同的內容、意思,也就是說,要約須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第二,內容要具體確定,以便承諾人能不對要約作任何增加、變更直接承諾;第三,須由特定的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但此點實踐中有例外,如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標明價格的商品沒有註明非賣品、陳列品的,屬於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第四,要約須到達受要約人。要約邀請從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約都是和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但要約以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為目的,要約邀請則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對要約的接受構成承諾,對要約邀請的接受只構成要約;要約是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受要約的約束,一旦要約被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通常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兩者性質不同,法律後果也不一樣,實踐中將要約認定為要約邀請,或將要約邀請認定為要約,勢必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重大影響。因為追求交易快捷等原因,實踐中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性質往往缺乏明示,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界限實際上比較模糊,這就使得一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的性質難以界定,例如,商場櫃檯內標明價格陳列的商品和髮廊標明價格的服務,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一直眾說紛紜。

要約行為是什麼

《合同法》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裡面提到的“要約”是什麼意思???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膽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4條對要約的構成,有具體要求。

簡單說:一個有效的要約,加上受要約方反饋的有效承諾,就能成立一個有效的合同。

要約和要約邀請如何區分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兩者最根本的區別就在於要約有成立合同的具體確定的內容,而要約邀請則不必也不應具備滿足合同成立的內容,否則其就成為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要約一經相對方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規定履行,則要承擔違約的後果。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我們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所表達的意思、訂約提議的內容以及交易習慣來綜合判定。如果法律有了明確的規定,就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確認(如《合同法》第15條中列舉的的幾種要約邀請情形)。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更多的還是要依賴於公司對意思表示的內容本身來判斷,看該意思表示是否嚴格具備了要約的要件,另外還要根據一些交易習慣,進行綜合分析。

什麼是要約人?

合同法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內容具體,譁定

2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人,即發出要約希望和你簽訂合同的人。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舉例說明什麼是要約,誰是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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