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的生效有幾種形式 ?

General 更新 2024-05-29

擔保合同的生效有幾種形式

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為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一)保證合同的生效借款合同糾紛中的保證,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並生效。三是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交回貸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檔案,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於保證書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並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二)抵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貸款人稱為抵押權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權有兩種,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並不當然生效。依照《擔保法》第42條的規定,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即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擔保法》第43條規定,抵押人以第42條規定所列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簽訂後,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質,分為簽訂當即生效和簽訂並經抵押物登記才生效兩種情況。但《擔保法》第43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而,為了保證信貸資金安全,《貸款通則》規定,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登記。(三)質押的生效根據《擔保法》第63條和第75條的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佔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保證合同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合同簽訂時合同生效

質押合同生效時間?

質押合同自成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質物的交付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而是質權設立的條件。答案問的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當然是《合同法》。如果是問質權的生效時間。就是你說的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追問: 你說的我知道,但是 根據《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是否生效是根據擔保法還是合同法?我想知道的是合同法和擔保法的競合問題。 回答: 留置權最優先受償。但問題問的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留置權屬於法定的擔保物權。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置留的,置留權人優先受償。先有質權的,再設立留置權,可以,留置權優先。 補充: 物權的競合,是指在同一擔保物上存在數個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哪一類擔保物權具有最優先受償效力的問題。但題目問的是質押合同生效時間。 追問: 我知道題目問的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時間,但是我問的是質押合同是否生效是根據擔保法還是合同法,因為《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而如果本題根據合同法就是合同簽訂時就生效。還有我想知道的是合同法和擔保法的競合問題,是法律的競合問題而不是同一物上設定多個物權的問題。 回答: 那你在問吧。法律的競合問題,不就是,誰具有最優先受償效力的問題嗎。關於你說的。我已經回覆過了。競合的 一種情況。先有質權的,再設立留置權,可以,留置權優先。你不能說是哪個法吧。我不是法律人事。呵呵。但這個題。是其中的一種情況。就是如先有質權,再設立留置權,可以留置權優先。其實也就回答了你的根據哪個法,但關鍵是不能說根據哪個法。只能說,哪些情況吧。情況不同,結果也不同。看來你是學法律的。那你把合同法和擔保法的競合的部分再看一下吧。有詳細的關於各種情況下,按照哪個法律條款。我的理解是,論情況,而不是直接就說,以哪個法為準。

抵押合同什麼時候生效

《擔保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擔保合同在一下情況下是否有效?

1、可以為自己擔保,但要注意,為自己擔保一般要求以房產、汽車等實物財產作擔保。

2、擔保合同需要雙方簽字後才生效,只有一方簽字的合同還是沒有生效的合同。

3、擔保合同至少需要兩份,如果是兩方當事人的話,一方一份,也可以一方兩份。

質押合同何時生效? 到底質押合同是在簽訂之日起生效還是轉移質物時生效?法律依據是什麼

關於不動產抵押合同與動產質押合同何時生效問題,在《物權法》生效前,在法律規定上是沒有爭議的,那就是不動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時生效。法律依據為:《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第四十六條規定第二款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之後,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也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經批准、登記後生效。”這種將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不作區分,混為一談的立法,受到學術界的批評和非議,也在實踐中帶來了很多困境。

《物權法》對此做了修正,明確區分了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但是《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抵押合同除合同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同樣也沒有約定質押合同除合同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但是目前通說卻是,這兩種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是否登記或移交質物佔有權不再時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據。

也就是說,自《物權法》生效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那麼法律依據是什麼呢?依據是:《物權法》生效在後,《擔保法》生效在前,新舊法發生衝突時,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法理,適用《物權法》。但是如果按照一般法和特殊法相沖突時,適用特殊法的規則,那麼就得適用《擔保法》。再說《物權法》第十五條,明確該條的適用前提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也就是說這條是一般性約定,只要有其他法律對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生效時間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執行。因此,不論是按照特殊法優於一般的衝突適用規則,還是按照《物權法》第十五條本身的理解來看,對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都是應該適用《擔保法》的。但之所以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最終還是要適用《物權法》是因為《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這條就將前面第十五條中“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中的法律剔除了《擔保法》。

綜上,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和第一百七十搐條的規定,質押合同、抵押合同自物權法生效後,除合同有約定外,自合同依法成立時生效。

所以,質押合同於雙方簽字或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生效。質押合同生效不等於質權的設立。在交付質物的時候,質權設立。法律依據是《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簡單而言,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但質權於轉移質物之時起生效。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擔保人是被騙的合同生效嗎?

答覆樓主:

如果您在簽訂合同時,是自願和清醒的,那你的擔保義務是不能逃避的

作為成年人,簽字擔保是需要分擔法律責任的

擔保意味著你要負擔連帶責任

在貸款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你需要代為償還

當然你也可以尋找貸款人,要求其還款

但是如果你逾期不還,銀行也是可以對你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負擔的份額可能在三分之一

擔保人中其他人怎麼樣,不影響你擔保的有效性

只要確認您和貸款人是認識和表達清楚的,確認無誤的情況下實行擔保的,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所以,我不知道你是怎樣的情況下被騙的,如果貸款人確實是你朋友,合同也註明了擔保人義務,你確實承擔了擔保責任的

你只能是在後續繼續追究貸款人的責任了

除非你能證明中間存在惡意欺詐

希望對你有幫助

擔保合同的期限從什麼時間算起,最長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 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六條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第三十七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抵押合同生效時間

以企業以外的動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以不動產和企業的裝置及其他動產抵押的,按照擔保法規定的部門登記。擔保法之所以規定企業以外的動產抵押的,可以不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是為了方便個人以動產抵押,特別是農民,他們到登記部門登記有的路途很遠,不方便,且要交納登記費,加重了他們的負擔。所以,擔保法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規定了兩種生效方式。

定金合同何時生效,生效日期是,訂立時需要注意什麼

一、定金合同何時生效,生效日期是什麼時候?

定金在合同訂立中受到廣泛的適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承擔定金罰則的責任。

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指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義務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合同。那麼,定金合同的生效日期是什麼時候?其實,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如果甲乙雙方於1月1日簽訂一個合同,內有定金條款,1月5日甲方才交付定金給乙方,定金合同1月5日成立。此外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也是實踐合同。

二、訂立定金合同時需要注意什麼?

第一,訂立合同時,千萬不要將預付款、違約金與定金相混淆。

第二,訂立合同時,需要嚴格審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屬於擔保合同的一種,《擔保法》第5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最好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從合同有效。

第三,訂立合同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

如果訂立定金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而是採取的口頭形式,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則不能確定定金合同的成立。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產生,要在交納定金時合同雙方應做出特別的書面約定,特別對違反主合同條款或補充合同條款如何處理定金做出約定。簽訂書面定金合同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合同糾紛發生,並且有利於糾紛發生後作為提供區分責任的依據,以有效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訂立合同時,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

合同中對定金的具體數額的約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定金的數額約定應適宜。若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於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總額的20%。法律明確規定給付定金數額的上限,在上限以內所確定的具體數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定金的約定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額的20%,則超過部分應視為無效。

第五、訂立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時間期限。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條款,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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