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國家公職人員可以經商嗎? ?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可以經商嗎?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

對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十五條 本準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蔘照執行本準則。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辦法(中紀發[2011]19號·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型別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資訊、介紹業務、開展諮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第十五條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

嚴禁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 都有什麼規定

禁止領導幹部及其子女、配偶經商辦企業,國家早就有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於早在1985年就釋出了《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及《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也做了相關規定。

公職人員經商怎麼處分

單純黨員經商的沒有要求的。如果你是說公職人員(其中的黨員幹部)的話,要看具體情節了,利用職務違規經商和正常參資入股有區別,前者一般都給予黨政紀處分,處分檔次要參照當地其他案件以平衡,後者要看是在當地清理前還是清理後,清理前發生的,一般自己退出經商活動後不再追究,清理後發現仍有經商的,一般給予輕處分,當然如果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也有重處的。

公職人員經商什麼處分

一、關於公務員經商的法律規定

1、在職公務員嚴格禁止經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在職公務員經商行為嚴厲禁止。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不僅明確禁止國家機關的公務員開辦、經營娛樂場所,同時禁止一定範圍內的公務員家屬開辦、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該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2、離職公務員從事經商活動的範圍及時間受到限制

關於公務員在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能否從事經商行為,公務員法採取的是區別對待原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表明,公務員離職後,原系領導成員的自離職之日起的三年內,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自離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在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組織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當然,擔任或者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無直接聯絡經營職務或者活動,並不受兩年或者三年的時間限制;在禁止期限屆滿後,可以擔任或者從事與原任職業務有直接相關的職務或者活動。

3、公務員在離職後,如果關於在職時為請託人謀利,離職後以開辦經營實體的名義收受或者變相收受財物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該解釋對離職公務員以何種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沒有進一步明確,但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再收受請託人財物,並以開辦的經營實體名義收受或者變相收受請託人財物,也可能涉嫌受賄犯罪。這也提醒,離職公務員無論以何種方式從事或者參與經營活動,儘量不要利用原職務所形成的便利條件,以免給自己還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公務員經商行為的法律後果

1、行政責任

公務員經商屬於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於公務員經商行為規定了明確的行政處罰標準。如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公務員的某些經營性行為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或者高於市場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出售房屋、汽車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或者收受請託人乾股的,或者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

什麼時候開始公職人員不許經商

你好,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就做出了《關於禁止領導幹部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1992年中央辦公廳辦下發《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幹部從事經營活動的通知》,明確規定在職黨政機關幹部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按照這些法律法規,公務員不僅不能兼職經商,而且停薪留職或留薪留職等做法都是違規的;如果要經商、辦企業就應當辭去公務員職務。1993年國務院頒佈自當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31條第13款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2005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祝你愉快

事業單位人員經商規定

國家規定的 公職人員不可以經行商業行為,但是你的家人沒有規定。。。也沒有規定你不可以幫忙。。。

公職人員經商是否合法

您好:

1、在我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是被納入到公務員範疇內的,適用《錠務員法》

2、我國《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項規定,公職人員不能從事經商等營利性活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

公職人員參與經商怎麼處理

單純的參與經商只是違紀,但不構成犯罪,最多內部處分

如果以參與經商為名,實際上是拿乾股,就是受賄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經商怎麼處理

1、勸告退出;2、列令推出;3、以上兩個辦法均未奏效時,就列令退出公職。

事業單位人員經商違法嗎

依法經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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