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品房包銷 ?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是商品房包銷

1.商品房包銷是開發商與包銷人之間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開發商以包銷基價,將自己開發且已經建成並符合銷售條件的房屋或者尚未建成但符合預售條件的期房,交由包銷商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銷售,在包銷期滿後,包銷商對未銷售的房屋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的一種法律行為。

房地產包銷是一種重要的銷售途徑和渠道,因此在實踐中,被廣泛採用。商品房的包銷具有以下特徵:

(1)商品房包銷是一種特殊的由包銷商和開發商合作進行的承包銷售商品房的行為。由於不動產的銷售有其主體條件限制,只有開發商才有權預售或出售所建的商品房。所以,包銷商必須以開發商的名義或者同時以自己作為包銷商的名義進行包銷行為

(2)在包銷期限內,包銷商根據包銷合同對商品房享有銷售權、賣價權和獲取包銷基價與銷售價之間差價的權利。在包銷期限內,開發商將自己定數量的商品房的預售權或出售權轉讓包銷商專營,取定的包銷價,把銷售價與包銷價的差價利益的風險同時轉移給包銷商,而開發商則喪失了自行銷售房屋的權利。

(3)包銷商的包銷行為具有定的風險性。在包銷期限屆滿,銷商如未將包銷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則應該按合同的約定承購剩餘該商品房,付清全部包銷款。對於這部分剩餘的包銷商品房,包銷商和開發商之間則由原來的包銷關係轉為實際上的房屋買賣關係。

(4)開發商與包銷商之間的包銷合同是有時間限制的,稱為包銷期,包銷商必須在包銷期內將房屋銷售完,否則就要承擔定的包銷風險。

2.關於商品房包銷的性質解釋

關於商品房包銷的性質在理論有很多種解釋,如代理說、買賣說以及兩合行為說。這些觀點認為,包銷商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銷售這在法律上應該是一種代理行為;而如果包銷商購買包銷剩餘的房屋則構成了買賣行為。該種代理行為是一種顯名代理,因為《商品房捎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號的,受託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司應當載明委託期限、委託許可權以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權利、義務。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檔案和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但是實際上,包銷商的包銷行為不同於傳統民法中自行代理行為,包銷商與開發商之間也並不是簡單的買賣關係。

(1)包銷商的包銷行為,目的不是為了開發商的利益,而是為了獲取銷售價格和包銷基價之間的差價作為自己的利潤;

(2)包銷商包銷開發商的房屋,只是種銷售行為,是銷售他人所有的房屋的行為,而並沒有在銷售前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3)包銷商的包銷行為是獨立的,對此,該行包銷商也要承擔定的風險;

(4)包銷商最後承購剩餘房屋,只是包銷行為的種效力結果,如果當事人之間有約定,也可以將剩餘房屋退還給開發商。

3.商品房包銷的分類。商品房包銷按照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以包銷房屋的狀況為標準,分為現房包銷和期房包銷;以包銷房屋的範圍為標準,分為全部包銷和部分包銷;以風險為標準分為風險包銷和無風險包銷。

視野論壇,房產包銷業務怎麼處理

你要問法律處理還是財務處理?

法律上,簽訂包銷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比如包銷那些房子,最低包銷數量等等。財務上沒有大的特別之處,與找代理售房一樣。

房地產包銷和全案的區別

包銷就是銷售公司付給賣方保證金並且約定房價,在約定期限內只能由該銷售公司銷售。其它公司不能非正常銷售該房,而且在約定期內售出且高出房東定價的部份由該銷售公司獲取(有其它約定的除外)。如果在約定期內沒有售出則該保證金不退回給銷售公司。建議多些銷售公司給你賣房子不是壞事情,何必要去包銷呢?有房的是爺還怕賣不脫呃,多賣那點錢錢才那那點保證金哦。

跟開發商包銷房產就一定穩賺不虧嗎

這要看具體的包銷內容和雙方的權利義務而定。這個受行情影響很大,行情好的時候,賺錢的可能性更大些。行情不好的時候,虧錢也正常。

房地產開發採用包銷的收入怎樣做賬務處理

包銷的收入一樣的啊,做預收賬款,開票了轉入主營業務收入

什麼叫包銷人

1.商品房包銷是開發商與包銷人之間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開發商以包銷基價,將自己開發且已經建成並符合銷售條件的房屋或者尚未建成但符合預售條件的期房,交由包銷商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銷售,在包銷期滿後,包銷商對未銷售的房屋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的一種法律行為。 房地產包銷是一種重要的銷售途徑和渠道,因此在實踐中,被廣泛採用。商品房的包銷具有以下特徵:   (1)商品房包銷是一種特殊的由包銷商和開發商合作進行的承包銷售商品房的行為。由於不動產的銷售有其主體條件限制,只有開發商才有權預售或出售所建的商品房。所以,包銷商必須以開發商的名義或者同時以自己作為包銷商的名義進行包銷行為   (2)在包銷期限內,包銷商根據包銷合同對商品房享有銷售權、賣價權和獲取包銷基價與銷售價之間差價的權利。在包銷期限內,開發商將自己定數量的商品房的預售權或出售權轉讓包銷商專營,取定的包銷價,把銷售價與包銷價的差價利益的風險同時轉移給包銷商,而開發商則喪失了自行銷售房屋的權利。   (3)包銷商的包銷行為具有定的風險性。在包銷期限屆滿,銷商如未將包銷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則應該按合同的約定承購剩餘該商品房,付清全部包銷款。對於這部分剩餘的包銷商品房,包銷商和開發商之間則由原來的包銷關係轉為實際上的房屋買賣關係。   (4)開發商與包銷商之間的包銷合同是有時間限制的,稱為包銷期,包銷商必須在包銷期內將房屋銷售完,否則就要承擔定的包銷風險。 2.關於商品房包銷的性質解釋   關於商品房包銷的性質在理論有很多種解釋,如代理說、買賣說以及兩合行為說。這些觀點認為,包銷商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銷售這在法律上應該是一種代理行為;而如果包銷商購買包銷剩餘的房屋則構成了買賣行為。該種代理行為是一種顯名代理,因為《商品房捎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號的,受託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司應當載明委託期限、委託許可權以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權利、義務。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檔案和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但是實際上,包銷商的包銷行為不同於傳統民法中自行代理行為,包銷商與開發商之間也並不是簡單的買賣關係。 (1)包銷商的包銷行為,目的不是為了開發商的利益,而是為了獲取銷售價格和包銷基價之間的差價作為自己的利潤; (2)包銷商包銷開發商的房屋,只是種銷售行為,是銷售他人所有的房屋的行為,而並沒有在銷售前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3)包銷商的包銷行為是獨立的,對此,該行包銷商也要承擔定的風險; (4)包銷商最後承購剩餘房屋,只是包銷行為的種效力結果,如果當事人之間有約定,也可以將剩餘房屋退還給開發商。   3.商品房包銷的分類。商品房包銷按照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以包銷房屋的狀況為標準,分為現房包銷和期房包銷;以包銷房屋的範圍為標準,分為全部包銷和部分包銷;以風險為標準分為風險包銷和無風險包銷。

為什麼房地產中介一手房包銷可以逃稅? 20分

這與買商品房一樣,房開公司上的稅,別聽中介忽悠。

目前面試到一家房地產公司 包銷的工作 就是去談樓盤的包銷 沒經驗 不

包銷就是銷售公司付給賣方保證金並且約定房價,在約定期限內只能由該銷售公司銷售。其它公司不能非正常銷售該房,而且在約定期內售出且高出房東定價的部份由該銷售公司獲取(有其它約定的除外)。如果在約定期內沒有售出則該保證金不退回給銷售公司。建議多些銷售公司給你賣房子不是壞事情,何必要去包銷呢?有房的是爺還怕賣不脫呃,多賣那點錢錢才那那點保證金哦。

房產包銷中的絕買是什麼意思

包銷就是銷售公司付給賣方保證金並且約定房價,在約定期限內只能由該銷售公司銷售。其它公司不能非正常銷售該房,而且在約定期內售出且高出房東定價的部份由該銷售公司獲取(有其它約定的除外)。如果在約定期內沒有售出則該保證金不退回給銷售公司。建議多些銷售公司給你賣房子不是壞事情,何必要去包銷呢?有房的是爺還怕賣不脫呃,多賣那點錢錢才那那點保證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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