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待崗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企業最低工資在職和待崗人員是否一樣?

大都3千到5千吧

安排員工“待崗”有法律依據嗎

待崗是指職工在與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前提下,離開原崗位,並且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的情形。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職工待崗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寸以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對在何種條件下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的情形進行合理規定,其實質是對勞動合日內容的一種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職工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需要安排培訓;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因生產計劃變化、機構變動、技術升級以及其他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職工不能在原崗位繼續工作,也不能安排新崗位工作等情形下,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經與職工協商後簽訂《待崗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的.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有些人認為,職工待崗的條件必須是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其依據是原勞動保障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 第12條中規定的“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或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企業只可能出現“全員待崗”的情況。換言之,企業一旦安排職工待崗,則在職工待崗期間內,該企業不得有任何生產經營活動。這種理解是片面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關於職工待崗期間的待遇問題,《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8條規定: “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因此,職工待崗期間享受的工資待遇標準應分情形而定。如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待崗的,由於員工在待崗期間沒有提供正常的勞動,因而不享受最低工資保障,其間單位向其支付的工資待遇可以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職工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需安排培訓待崗的,雖然員工在待崗期間也沒有參加正常崗位工作,但由於其所參加的培訓是由單位安排的,為避免法律風險,建議單位在此期間向其支付的工資待遇以不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底線。

什麼叫在職在編

在職就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員工,在編是具有事業編制的員工,一般是資深人員,單位一般無權單方解聘。還有待遇上有差距。

這是我的理解

事業單位在編在職職工,待崗期間算不算工齡

我國目前的勞動法律中,並沒有“待崗”的概念或者規定。

所謂的“待崗”是指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員工處於等待恢復生產後上崗的意思。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崗人員、在冊人員、在職人員、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與區別

我也看了很多,理解為:

在崗人員就是目前在你企業聘任了正式崗位後的上崗人員,長期病休和離崗、待崗人員不算,還有內退等人員不算。

在職人員:包括你們的在崗人員,也包括長期病休和離崗、待崗揣員和內退等人員,也就是你發工資的員工。

在冊人員:原來的習慣用語,是指針對原有國企,分為在冊人員和臨時工,與現在的在編人員有點相似。

從業人員:這個勞動局有定義的,就是包括你的在崗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聘用人員等所有從業的人員。

緊急求助:待崗法律依據是什麼? 30分

這個應該是合同的約定!

法律只是規定不能勝任原工作的要服從單位調配!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待崗人員屬於在職職工,單位必須為其交納社會保險. 其次,待崗是單位單方做出的,如果不是因為勞動者的過失或者能力欠缺等問題,單位不應當拒絕給勞動者提供工作,如果沒有工作,那麼也要按照合同履行支付工資等義務。

下面主要說一下待崗問題,待崗職工目前適用於下崗職工的法律法規,目前法律對於待崗與下崗並沒有統一的規定,相對在崗而言的,待崗不同於下崗,按照勞動部門的部署,近幾年要實現下崗職工全部轉型,有的是上崗,有的轉為失業,其中還有一部分我理解就是轉為待崗了。待崗職工在託管期間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絕安排再就業、託管期滿3年仍未再就業以及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參加工作的下崗職工在託管期間合同到期的,解除託管關係並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所以就目前法律法規來看,這只是公司內部的人事調動,你們公司沒有觸犯到確切的法律條文,應該不屬於違法,或者你理解為鑽法律的漏洞也行,不太好追究其責任,主要是看當時所籤的合同有無明文規定,在則就要看你和公司領導或者你的主管領導的關係了,平時的人際關係處的好的話這裡就用得上了。

在職職工和待崗職工交的養老保險和公積金一樣嗎

繳納養老金和住房公積金,是根據職工的工資確定的,在崗職工收入多,自然繳費基數就高,繳費金額也要比待崗人員多的,具體多多少,要看收入工資確定

待崗申請書怎麼寫

我是一名普通職工,非常熱愛本職工作,現由於特殊原因,申請待崗一年,只要享受目前待崗人員的待遇就可以了。請公司領導批准,謝謝!

企業減員,但未終止勞動合同,叫我回家待崗,請問在待崗期間可以拿到工資嗎?

一、你所在的是不是國有企業?因為“待崗”不是勞動法的規定,只是國企內部對於富餘人員的內部解決辦法。

如是待崗,待崗期間是有工資或生活費的,一般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原標準發,一個週期以後可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但不同的省市縣支付的標準不一樣,你最好是向當地的勞動部門諮詢。

二、如果企業減員,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如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完全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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