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罪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是失職罪

瀆職和失職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盡職。在刑法中的區別僅僅用法不一樣,瀆職罪做為分則章節的總稱,而失職罪和具體罪名相聯繫。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失職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共有33個罪名第九章中有7個罪名用到“失職”二字例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瀆職和失職的區別? 5分

瀆職和失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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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類罪名的一種,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瀆職罪的特徵:(1)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3)客觀方面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為,又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但該行為必須與行為人的職務緊密聯繫在一起。(4)主觀方面,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是故意,玩忽職守多是過失。

失職是指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 行自己的職務,致使本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失儲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瀆職犯罪。失職的特徵: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有關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

瀆職與失職的主要區別有:瀆職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類罪名的一種,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財產、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失職是一般工作人員對其本職工作不負責任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失職行為的行為人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構成瀆職罪。

關於失職罪

您好:

所謂失職罪這個罪名並不單獨存在,相關罪名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等。

但是有可能構成瀆職罪:瀆職罪構成特徵有:首先犯罪主體是特殊群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一種犯罪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即新《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洩露國家祕密罪)。

所謂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

現在需要準備您父親和這件事沒有直接聯繫的相關材料,不是共謀也不存在任何過失。

祝一切順利。

李律師14916967

失職瀆職罪能判幾年

瀆職和失職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盡職。在刑法中的區別僅僅用法不一樣,瀆職罪做為分則章節的總稱,而失職罪和具體罪名相聯繫。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失職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共有33個罪名第九章中有7個罪名用到“失職”二字例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瀆職罪構成特徵有:首先犯罪主體是特殊群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一種犯罪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即新《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洩露國家祕密罪)。

其次,瀆職犯罪在主觀方面既有故意又有過失。其規定的數十種罪名具體可劃分為三大類:1、只能由故意構成的犯罪,這類犯罪佔瀆職罪的絕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2、只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3、既能由故意構成,又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第三,瀆職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

第四,瀆職行為既可能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能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但無論哪種形式,行為人的行為都與其職務緊密相聯。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怎樣進行認定以及怎麼量刑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佔據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的主管人員來說,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現,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於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佔、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後,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准拆借資金等。 本罪屬結果犯,徇私舞弊行為,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虧損,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虧損足以使其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導致嚴重虧損的原因很多,包括經營管理不善、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等,但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嚴重虧損”只能是由於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造成的。所謂破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佈其消滅的行為。這裡所謂無力清償,是國有公司、企業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的客觀狀態,債務人對於清償期屆滿並且債權人已請求清償的債務,在一定期間內一般(而非個別情形)並且持續(而非暫時的、短期的情形)處於不能清償的狀態。這裡應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正確認定清償能力。清償能力通常由資金、信用和生產力 (技術、設備材料、勞動力等)三部分組成。只有同時不具備這三個條件,缺乏繼續清償債務的能力,才能認定為無力清償。 (2)無力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清償期已經屆至,並經債權人請求履行而不能清償的債務; (3)無力清償的債務,必須是一般並且持續不能清償的債務。所謂一般,是指清償對象是眾多的,而不是個別的債權人。所謂持續,是指不能清償在時間上的不間斷性,必須在相當長的期間內是持續的,因一時資金週轉不靈,而暫時沒能清償,不能認為是無力清償; (4)無力清償是債務人客觀上不能的經濟狀態,它與債務人的主觀判斷和意願無關,與債務人故意停止的主觀行為也不相同。 徇私舞弊行為,還須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嚴重虧損、即已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但仍有待有權機關進一步確定。(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與過失構成。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並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其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多出於過失,亦不排除間接故意。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什麼情況下有失職罪名

失職案的類型:

玩忽職守案(刑法第397條)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犯罪是一種過失罪,對應盡的責任不認真履行,敷衍塞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守重大損失。該犯罪是結果犯,要有“重大損失”後果,才能構成本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7、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瀆職罪和失職罪有什麼區別?

瀆職和失職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盡職。

在刑法中的區別僅僅用法不一樣,瀆職罪做為分則章節的總稱,而失職罪和具體罪名相聯繫。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共有33個罪名

第九章中有7個罪名用到“失職”二字

例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第一修正案第2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國有電信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電信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論。

什麼是瀆職侵權犯罪

問題:?瀆職侵權犯罪是什麼意思?瀆職侵權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九章規定的由檢察機關立案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其法律含義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動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受到侵害、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國家機關信譽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瀆職犯罪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過失洩露國家祕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瀆職侵權犯罪有下列四個顯著的特點:一是瀆職罪侵害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裡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及軍事機關。二是瀆職罪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瀆職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隊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亦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的瀆職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三是瀆職罪多數罪由故意構成,少數罪由過失構成。有的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四是瀆職犯罪必須是情節嚴重或者後果嚴重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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