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輕傷標準?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故意傷害罪 輕傷 應該怎麼處理?

1、如果雙方私下和解對方沒有提起訴訟的話 就不用判刑

2、經過法院的話 輕傷的量刑是1~3年 如果達成和解賠錢的話會判緩刑(對方不肯和解撤訴的話千萬別給錢 不給判緩不給錢 ,別信那些法官說的對方不和解,你賠錢的話可以減刑什麼的廢話,你這個案子1分錢不陪最多也就1年 到1年半 撐死2年)

3、如果服刑的話根據各地的情況各有不同 一般情況下 在判決下來後剩餘刑期小於1年的 就是在拘留所服刑(給點錢找找人可以轉勞動號 能四處轉轉活動活動)如果剩餘刑期大於一年的話 一般就先轉到集訓隊(3個月集訓期完畢後有留隊的可能)然後到勞改隊 (現在都叫新生學校- - 0)

5、既然檢察院已經傳喚過你弟弟到案 說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輕傷已經構成刑事案件了肯定立案)並已經開始走法律程序了 所以肯定記錄檔案了(只有在案件還在派出所期間沒有上交之前達成和解才不記錄案件也就是你弟弟第一次行政拘留未轉刑事拘留之前)

6、賠償問題 既然走了法律程序可以有法院來斷 一般2萬到3萬 左右

故意傷害罪二級輕傷和解不成量刑標準2015

2015故意傷害罪輕傷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處、輕處特別規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持刀等管制刀具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在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中故意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傷害對象為70歲以上的老人、14歲以下的兒童、殘疾人、懷孕婦女的,從重5%。

因為鄰里糾紛、婚姻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從輕10%。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五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六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

除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

(二)致2人以上重傷或多人輕傷的;

(三)曾因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2次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對故意傷害罪輕傷二級的量刑標準是多少

一般可以要求5-6萬,肇事者需要受害者寫諒解書,達到減輕從輕處罰,如果沒有諒解書的,一般都是判決實刑的。

1、 各種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

2、《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故意傷害罪適用刑罰的指導意見》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二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偏輕)的,按下列情形處罰: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偏輕)的,處管制、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偏重)的,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拒不賠償的;

(二)致多人輕傷的;

(三)曾因毆打他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治安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以殘忍手段致人輕傷,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適用緩刑可能再危害社會的。

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適用緩刑時,可以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故意傷害罪輕傷量刑標準

你好:

2005年《公安部關於辦理傷害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需要做傷情鑑定的,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由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鑑定部門進行傷情鑑定”。

“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的,立為治安案件處理。認定“輕微傷害”,必須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傷情診斷證明或法醫鑑定。被害人到醫院就醫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及時收集、調取醫院的診斷證明”。

“對於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的輕微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立即作出處罰裁決。侵害人應當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公安機關應當一併作出裁決”。

“因家庭瑣事,民間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雖然行為人給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傷已經達到輕傷程度,但是行為人確有慣性表現,而且當事人雙方自願和解,已就損害賠償問題達成協議並已給付,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規定可以調解處理。

“當地公安說的要15天拘留還要2萬多塊錢 ”是錯誤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對責任人裁決行政拘留,並要賠償相應的傷害損傷費用。不能要2萬元。2萬是什麼錢?是賠償損失費?還是罰款?

補充說明:

“打架完的時候就幫他治療了”說明主動承擔責任,並已付醫療費的表現,也是有調解處理的重要條件。可以向公安機關要求調解處理。

故意傷害罪必須構成輕傷是什麼規定的

故意傷害罪是最常見的犯罪之一。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司法工作人員認為故意傷害罪是結果犯,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被害人輕傷或重傷(包括致人死亡),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第一,從刑法規定看,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殘疾、致人死亡等危害結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因此,從邏輯上應當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相對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如果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顯然屬於情節顯著輕微,不能認為是犯罪。第三,《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是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制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是為了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即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制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是為了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其目的不僅解決量刑,更主要解決定罪問題,即達到什麼條件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問題。筆者認為,上述認識有失恰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並非一定要有輕傷以上後果,理由是:第一, 法律並沒有要求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有輕傷以上後果。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沒有要求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要達到什麼樣的具體後果,現有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有輕傷以上後果的規定。第二, 傷害後果不是社會危害性大小的唯一標準。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徵,判斷一個違反刑法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就是看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而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能簡單以結果論,否則對未遂行為、預備行為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人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從刑法理論上講,定罪情節包括:犯罪對象、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方法、手段、結果、犯罪完成的程度、犯罪的組織形式、犯罪前科等。對於故意傷害行為,輕傷只是定罪的標準之一,而不是唯一標準。如果主觀地堅持必須有輕傷後果才構成犯罪,顯然違背了刑法原理。由此,對雖未達到輕傷標準但已接近輕傷標準,如果行為人動機惡劣、手段殘忍,如毆打傷害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結夥持械傷害他人、行凶報復舉報人,若綜合整個案件情節,已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就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堅持輕傷標準會對未遂行為無法定罪。如果主觀地堅持必須有輕傷後果才構成犯罪,對未遂行為及對其他情節惡劣的傷害行為也無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必然會放縱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對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未遂犯進行刑事追究的不乏其例。如果認為故意傷害必須以達到輕傷標準才構成犯罪,對故意傷害的未遂行為一概否認是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顯然從法理上是講不通的,因為這實際上否定了故意傷害罪存在犯罪未遂。綜上所述,構成故意傷害罪並非一定達到輕傷標準。但通常情況下,對絕大多數輕傷害案件,還是要堅持輕傷標準。在未達到輕傷標準的情況下,只有具備其他嚴重情節,綜合整個案情已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時,才有追訴必要。(作者單位:石家莊市長安區檢察院)

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標準是什麼?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犯罪性質屬於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那麼最高刑就是三年。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鬥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 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治療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治療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治療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由公安機關

作撤案處理後法院能否再作為自訴案件受理問題的答覆

(1994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

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輕傷,應該怎麼賠償

醫療費,適量的營養費,交通費,陪侍費,後期治療費,誤工費一般會參照當地平均工資的,不會因你一個月掙幾萬,法院就會判幾萬的,因為行為人的賠償能力是有限的。

怎樣界定故意傷害罪輕傷標準?

目前按司法[1990]070號)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評價。[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 勞動部試行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的通知也是有效文件。《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說明 (1)鑑定關節運動活動度,應從被檢關節的整體功能判定,可參照臨床常用的正常人體關節活動度值進行綜合分析後做出。檢查時,須瞭解該關節過去的功能狀態,並與健側關節運動活動度比對。 (2)對指活動是指拇指的指腹與其餘各指的指腹相對合的動作。 (3)面容的範圍是指前額髮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脣部、頦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鑑定聽力減退的方法: ①聽力檢查宜用純音聽力計以氣導為標準,聽力級單位為分貝(db),一般採用500、1000和2000赫茲三個頻率的平均值。這一平均值相當於生活語音的聽力國值。 ②聽力減退在25分貝以下的,應屬於聽力正常。 ③損傷後,兩耳聽力減退按如下方法計算: (較好耳的聽力減退×5+較差耳的聽力減退×1)除以6。如計算結果,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就屬於重傷。 ④老年性聽力損傷修正,按60歲開始,每年遞減0.5分貝。 ⑤有關聽力檢查,鑑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聲阻抗、耳蝸電圖、聽覺腦幹誘發電位等)進行測定。 (5)鑑定視力障礙方法: ①凡損傷眼裸視或加用鏡片(包括接觸鏡、針孔鏡等)遠距視力可達到正常視力範圍(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視力範圍(0.4--0.8)的都不作視力障礙論。

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

1,打架若造成對方輕傷及以上,不僅要賠償別人的醫藥費等損失,還要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若是輕傷以下,要賠償別人的醫藥費等損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很可能會治安拘留。

2,若通過調解了,獲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若人已經被刑事逮捕,家人與朋友們是不能見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你們要及時請律師去會見他,與他面談,瞭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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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輕傷標準?
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
故意傷害的賠償標準?
故意傷害罪賠償多少錢?
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
聚眾鬥毆罪輕傷怎麼判?
重傷二級賠償標準多少?
肇事人傷如何賠償標準?
間接故意殺人罪量刑?
故意傷害輕傷鑑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