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歸國稅還是地稅?

General 更新 2024-05-23

增值稅屬於國稅還是地稅

增值稅屬於國稅徵收管理範圍,增值稅屬於中央地方共享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地稅負責營業稅、房產稅等地方稅種的徵管。

怎樣區分增值稅是在地稅開還是國稅開

國家的稅收分為幾大類:流轉稅、所得稅、行為稅、資源稅等等。國稅所管理的是增值稅和2002年以後註冊的企業所得稅的徵收;你的工程安裝業務是礎業稅納稅範疇,它具有強烈的地域性概念,屬地稅管理。

增值稅屬於國稅還是地稅

增值稅屬於國稅

但是土地增值稅屬於地稅

水電站機組運行和設備檢修合同結算提供發票是國稅

國稅增值稅發票,一般納稅人收百分之十七的稅;小規模納稅人收百分之三的稅

增值稅是屬於國稅還是地稅?

增值稅是屬於國稅,有了增值稅之後要提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屬於地稅。

什麼是增值稅,什麼是國稅,什麼是地稅?

稅收分三類:1、國稅徵收;2、地稅徵收;3、國稅與地稅共享徵收。

一、國稅徵收: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地稅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

三、國稅與地稅共享徵收:

1、增值稅:國稅75%,地稅25%;

2、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國稅,其餘部分歸地稅;

3、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國稅,其餘部分國稅與地稅按60%與40%比例共享。

4、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外,其餘部分的分享比例與企業所得稅相同。

5、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國稅,其餘歸地稅。

6、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國稅,其餘部分歸地稅。

7、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4%歸國稅,其餘6%和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稅。

參考資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0085268.html

17%增值稅發票,屬於國稅還是地稅

從2016年5月1日後,全國所有行業已經全部實行營改增,不再有地稅發票。

因此,17%增值稅 發 票,屬於國稅。

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屬於地稅還是國稅

目前涉及到增值稅的都是國稅的,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還有通用機打普票。

普通增值稅發票是國稅還是地稅

營改增後增值稅發票統一歸屬國稅局管理。

個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地稅還是國稅

個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國稅,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地稅可以開具二手房和出租房的出租發票。

企業所得稅到底歸國稅還是歸地稅??

國稅地稅都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徵管質量和效率,經國務院同意,現對2009年以後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徵管範圍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規定

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徵管範圍實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徵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儲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徵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徵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徵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三)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徵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四)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徵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註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

三、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研究和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本著保證稅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給納稅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原則,確保徵管範圍調整方案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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