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命名的原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9日

品牌命名的原則

合法是指能夠在法律上得到保護,這是品牌命名的首要前提,再好的名字,如果不能註冊,得不到法律保護,就不是真正屬於自己的品牌。在2000年的保暖內衣大戰中,“南極人”品牌就是由於缺乏保護,而被數十個廠家共享,一個廠家所投放的廣告費為大家作了公共費用,非常可惜。大量廠家對同一個品牌開始了掠奪性的開發使用,使得消費者不明就裡、難分彼此,面對同一個品牌,卻是完全不同的價格、完全不同的品質,最後消費者把賬都算到了“南極人”這個品牌上,逐漸對其失去了信任。米勒公司(Miller)推出一種淡啤酒,取名為Lite,即淡字的英文light的變異,生意興旺,其它啤酒廠紛紛仿效,也推出以Lite命名的淡啤酒,由於Lite是直接描繪某類特定產品的普通詞彙,法院判決不予保護,因此,米勒公司失去了對Lite的商標專用權。由此可見,一個品牌是否合法即能否受到保護是多麼重要。 由於世界各國、各地區消費者,其歷史文化、風俗習慣、價值觀念等存在一定差異,使得他們對同一品牌的看法也會有所不同。在這一個國家是非常美好的意思,可是到了另一個國家其含義可能會完全相反。比如蝙蝠在我國,因蝠與福同音,被認為有美好的聯想,因此在我國有“蝙蝠”電扇,而在英語裡,蝙蝠翻譯成的英語Bat卻是吸血鬼的意思。我國的絕大多數品牌,由於只以漢字命名,在走出國門時,便讓當地人莫名所以,有一些品牌採用漢語拼音作為變通措施,被證明也是行不通的,因為外國人並不懂拼音所代表的含義。例如長虹,以其漢語拼音CHANGHONG作為附註商標,但CHANGHONG在外國人眼裡卻沒有任何含義。而海信,則具備了全球戰略眼光,註冊了“HiSense”的英文商標,它來自high sense,是“高靈敏、高清晰”的意思,這非常符合其產品特性。同時,high sense又可譯為“高遠的見識”,體現了品牌的遠大理想。可以說,品牌名已成為國內品牌全球化的一道門檻,在中國品牌的國際化命名中,由於對國外文化的不瞭解,使得一些品牌出了洋相。“芳芳”牌化妝品在國外的商標被翻譯為“FangFang”,而fang在英文中是指“有毒的蛇牙”,如此一來,還有誰敢把有毒的東西往身上摸,芳芳化妝品的受挫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當然,除了國內品牌,國際品牌在進入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時,也有犯錯的時候。Whisky是世界知名的酒類品牌,進入香港和內地,被譯成“威士忌”,被認為“威嚴的紳士忌諱喝它”,所以紳士們自然對它有所顧忌。而Brandy譯成“白蘭地”,被認為是“潔白如雪的蘭花盛開在大地上”,意境優美之極,自然紳士們更願意喝它。 有一些品牌,人們可以從它的名字一眼就看出它是什麼型別的產品,例如腦白金、五糧液、雪碧、高露潔、創可貼等,勁量用於電池,恰當地表達了產品持久強勁的特點;固特異用於輪胎,準確地展現了產品堅固(而)耐用的屬性。它們中的一些品牌,甚至已經成為同類產品的代名詞,讓後來者難以下手。商務通的命名,使得它幾乎成為掌上電腦的代名詞,消費者去購買掌上電腦時,大多數人會直接指名購買商務通,甚至以為商務通即掌上電腦,掌上電腦即商務通。需要指出的是,與產品屬性聯絡比較緊密的這類品牌名,大多實施專業化策略。如果一個品牌需要實施多元化戰略,則其品牌名與產品屬性聯絡越緊,則對其今後的發展越不利。 品牌在命名時就要考慮到,即使品牌發展到一定階段時也要能夠適應,對於一個多元化的品牌,如果品牌名稱和某類產品聯絡太緊,就不利於品牌今後擴充套件到其它產品型別。通常,一個無具體意義而又不帶任何負面效應的品牌名,比較適合於今後的品牌延伸。例如索尼(SONY),不論是中文名還......餘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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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命名四原則?

貴派電器營銷學院院長郭漢堯老師指出:

第應該符合品牌核心定位。

前面我們講過,每個品牌都有自己的定位和價值取向。那麼品牌名稱必然要符合企業屬性,去表達品牌的定位和價值,這樣才能便於傳播的一體化。

第要注意與競爭對手區隔化。

世界戰略管理大師波特(Porter)認為,企業的競爭必須實現差異化。意思是儘量與競爭對手提供“與眾不同的主張”。目前我國主要商品已進入相對過剩的經濟時代。企業大規模生產的結果是產品單差異不明顯。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加速,現在企業正經歷全面的“同質化”。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和人本意識的強化,消費者要求產品能體現自我個性。如果錠有差異化,品牌將淹沒在 “人民的汪洋大海”之中,最終都成為“同志”。沒有差異,也就不可能有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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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符合目標顧客的價值審美個性。

第四,品牌名稱要與良好的視覺圖案和符號相匹配。

品牌命名從市場營銷層面應遵循什麼原則

好聽易記朗朗上口,與你的產品正相關,能夠讓人們產生正面積極的聯想。

品牌命名的品牌取名

國外學者對品牌命名方式與上述不盡相同,社交遊戲平臺Hayzap的聯合創始人Jude Gomila寫了篇文章分享他給Hayzap品牌命名時用的一些原則,整理如下: 你的Logo和品牌命名搭在一起時是配合完美還是不太相關。Apple和它的Logo就是配合完美的典例。當然,品牌成功與否和它的命名沒有直接關係。但別忘了,後續的一切名譽和無形資產都是注入這個品牌命名之中的,而這些資產不太容易從這品牌命名裡抽取出來。這樣看來,在品牌命名時多花點心思也不為過。

商標命名的規則是什麼,怎樣給商標起名?

怎樣給商標起名,生產廠家在給自己產品命名時,商標命名的規則是什麼?規則之一、有備無患就像愛車人喜歡有備胎一樣,公司裡常常要保持一定量品牌名(已經註冊或構思中),萬一有危機出現即可隨時遞補。在遭到政府單位咔嚓之後,立即更換新品牌,將風險減低到最小。規則之二、不能暖昧椰汁是果菜汁市場中的王牌,於是成了模仿的物件。臺灣南部有一家廠商也是生產果菜汁,卻取名為“椰汁蜜”,無心之過倒也惹來商禁風波(就是因為跟人家太類似了,麻煩馬上跟著來)。規則之三、名符其實商品名注重一眼望穿,一秒鐘內讓人家知道您在賣什麼東西,較討人喜歡,也可省下很多廣告費。美國有“白色城堡”這麼個品牌,你猜它猜什麼?是家喻戶曉的內褲!一般人實在很難連想它會與衣服有關。有人告訴筆者“萬客隆”她老搞不懂,每次約會都弄錯地方,很傷腦筋。而猛打廣告的“喜之郎”、“吃了再說”都明顯有吃的意境,在命名規則裡不會讓人誤想或不易辨識。規則之四、一目瞭然商品名想達到短小精悍境界,又好念好記,往往可遇不可求。“康師傅”就是個精悍的典型例子,好念好記之外,還有心理的附加價值在(不曾是品牌品,而且意味著健康)。“椰汁”的出爐的確叫人興奮,興奮它的大膽、新潮、好念又好記,尤其商品意味很濃,就像椰子汁般的香純。規則之五、便於設計通常較重視廣告的企業界都會請設計公司設計商品名的標準字。以前文案人員總是不關心字好不好看、好不好造型,所以往往新命名出來的標準字不是很臃腫就是很怪異。印刷之後的商品能不能看,事前最好也考慮一下,以免壞了百年大計。規則之六、專名專用名稱是事物的專有標誌,只有名實相符,才能準確地反映事物的特徵,才能讓人叫著順口,聽著順耳。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名正言順”的含義。因而“名符其實”是命名的重要原則。臺灣有個叫王興欽的發明家,發明了一個兩用刷,一面是刷子,一面是肥皂,還可接在水龍頭上,使用很方便。他煞費苦心地給它取了個名字叫“鴛鴦刷”,非常浪漫,經豪華包裝後推向市場,可銷路奇差。後經別人揭示才發現,人們誤將此刷當作刷北的刷子。原來問題出在名字上,人們聯想到“鴛鴦戲水”,刷背實在太硬,自然銷路不好。可見,名實相符是多麼重要。

如何給一個新品牌命名?

這是因為有太多太多的著名品牌由此誕生,更是因其神奇般地帶動了一個新品類的茁狀成長。比如商務通、康師傅、背背佳等等品牌便是如此。知名度低的產品儘量(不一定)不要去給副品牌命名,主要任務是在終端賣產品,集中精力傳播主品牌的知名度並貼身跟進領導品牌,以免浪費資源,增加傳播的負擔,另擇適當的時機見機行事。 目前,我在此主要闡述的則是如何給一個已成形、已具規模的品牌新推出一個新產品,即將上市推廣的情況下如何結何市場、結何產品本身、結何目標消費者利益需求,不違背主品牌個性和形象,不違背品類特徵的前提下去命名的。或者說就主品牌,就新產品如何去創造一個概念性副品牌。其本質是對產品線的補充、延長和擴充套件,增加了品牌和產品線的長度和寬度的形象,從而在分享主品牌資源的同時,節約資源,集約經營,拉動需求,創造市場契機。但也並不排除給新產品、新品牌命名時做參考。 優秀的撰文能力是一種手藝、一門技術。儘管如此,但廣告公司創作部的撰文還是有三怕:一怕給新產品命名,二怕寫標題,三怕寫廣告語。當接到一個給新產品命名的Brief時,腦袋大了好幾個圈是常有的事,眼前看到一大堆技術性很強的技術術語,恍惚中大千世界人來人往,名稱橫飛,概念顛倒,面對這一切,怎樣將產品的技術演繹、歸納、提煉成產品語言、市場語言、目標消費者利益語言,費盡渾身解數,利用文字去娛樂消費者,的確頗費功夫,咬文嚼字,惜墨如金如此等等的看家本領,一一上陣,還得要有大海撈針的功夫。好在俗話講“真金不怕火煉,好文案不怕考驗。” 技術語言→產品語言→市場語言→消費者語言 對產品技術資料的層層梳理,抽絲剝繭從而創造性發現獨特的產品USP甚至UEP(情感賣點),是給新產品命名的良好基礎。這是跟當下消費者需求多樣化和中國這個特殊的市場環境分不開的,因為幾千年來,作為具有“智慧語言”之美譽的漢語/漢字,天生就具備傳播的潛力,你可能說不全“四書五經、 二十五史”、“五講四美三熱愛”“四大名著”這些符號化概念的具體內容,但你一定熟悉它,聽說過這類資訊,一定知道確有其事,偶爾還舉例證明給別人看,因此說中國是一個語言傳播的國度。由此,想必這也是給新產品命名的一個大環境之下的一家之言吧。(希望不會扯得很遠)。況且更重要的是使資訊傳播簡潔化、符號化、資訊化、通俗化、形象化。 一、新品命名形式 縱觀市場品牌形象(或品牌的市場形象)是靠企業形象、產品形象、服務形象、社會(pR)形象、技術形象等等多元形象所支撐的,致使與市場,與目標消費群有一個良好、有序的雙向互動溝通,天長日久形成品牌積累,達成營銷目的,建立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忠誠度。依據本人多年的作業經驗,給新品的命名形式大約有以下十二個類別: 1、 與主品牌有關:系主品牌的補充、擴充套件的延伸,使主品牌個性、形象更加多層次、多角度。在原則上與主品牌的個性和形象並不違背。比如海爾的大王子、小王子、雙王子、帥王子、金王子、快樂王子等等。並有在副品牌後輟加上具體引數功能點的趨勢。這些命名其實是對海爾代言人海爾兄弟的另外一種詮釋。促使產品名稱口語化、通俗化、特徵化、符號化,在某種程度上使產品更加人性化,充滿較強的人文特徵,產品親和力無限倍增,充分體現出“廣告就是應用常識將複雜的資訊簡單傳播”的深刻精髓。小天鵝的小宰相,小小天鵝;美的空調亦是如此,有異曲同工之妙。 2、 與品類有關:為突出其品類某種特有的特徵或屬性而命名,使產品換代層出不窮。比如手機品類的諾基亞:3210、3310、3330、8850、8855、8210、8250、6100等等。摩托羅拉V60、V66、V70、TI9I;西門子2188;愛......餘下全文>>

品牌定位需要遵循哪些原則

品牌定位是市場定位的核心和集中表現。企業一旦選定了目標市場,就要設計並塑造自己相應的產品,品牌及企業形象,以爭取目標消費者的認同。

由於市場定位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產品銷售,而品牌是企業傳播產品相關資訊的基礎,品牌還是消費者選購產品的主要依據,因而品牌成為產品與消費者連線的橋樑,品牌定位也就成為市場定位的核心和集中表現。那麼,品牌定位需要遵循哪些原則呢?

一、企業自身品牌定位不能變

對於一個公司來講,品牌定位是最為核心的,千萬不能受外界環境的影響而輕易做出改變。

很多企業在非常時期做出了關於定位的致命調整。任何時候,品牌所營造的氛圍和宗教般的信任是消費者願意購買某個品牌產品的重要前提。 定位改變了,就意味著消費者的消費認知和信任將會產生不利於品牌形象的改變。

二、品牌定位時價格戰不能碰

最典型的行為就是通過頻繁降價來應對競爭,很多時候,價格降低的是很多人對其品牌定位的認知,讓消費者喪失了對品牌本身的興趣。很多商家為了拉動消費,讓自己的商品顯得更好賣,會選擇降價銷售或進行更大的讓利活動。

本質上看,這是很愚蠢的行為。經濟危機又不是一輩子的,畢竟只是一個週期而已,可能這兩年的確會給企業銷售業績上帶來影響,但這不是世界末日,只是你的日子不好過。

要知道,其他企業和你一樣不好過,這不是某一個企業的問題。還有,降價降低了品牌的認知後,再想通過漲價恢復原來的價格,消費者是不會買賬地。

三、渠道深入

渠道對於品牌的戰略作用是非常明顯的,甚至可以這樣理解:沒有渠道就沒有品牌,渠道始終是品牌得以接觸消費者的關鍵。全面來看渠道,主要指產品的銷售途徑、覆蓋率、分配、地點、庫存和交通運輸等方面。

其中,供應商是這個環節最重要的體現者之一。經濟回暖時期,企業可以在這非常時期重新考慮和評估自己的供應商、合作伙伴和分銷商,整理自己的渠道管理,為經濟晴天時更好的合作打好基礎。

品牌名稱的確定與商標註冊要注意些什麼問題?

註冊商標需要注意申請在先原則。簡單說就是不能在同類註冊相同商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準備商標註冊申報材料:

1、商標註冊申請書;

2、委託書(如果委託代理機構的話);

3、主體證明材料(個人的身份證及個體工商戶執照、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商標註冊流程:

商標查詢(2天內)→申請檔案準備(3天內)→提交申請(2天內)→繳納商標註冊費用→商標形式審查(1個月)→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公告(3個月)→頒發商標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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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名稱的要求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錠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

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大米屬於商品的主要原料;名人的名字具有欺騙性,同時造成不良影響。故都不能用。

參考資料:商標法

商標命名的法律規定 25分

註冊商標命名有效需要符合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積極條件是指商標必須要有顯著性,能夠與其他商品區分開來,不能使用只是描述產品性狀的語言作為商標。這是商標必須符合的標準,同時在我國商標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除此之外其他的不能申請商標。

消極條件是指不得作為商標的情形,一般要符合公序良俗,以及不得跟國家地名,旗幟等標誌一樣,不得使用其他人的在先權利和利益,比如不能臨摹一張別人的畫去申請商標,別人已經使用的也不能申請。

非註冊商標命名不要求有顯著性,只需符合消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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