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名稱?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17日

合夥企業名稱中沒有標明普通或有限字樣的話,視為普通合夥企業

不對吧。

合夥企業法第15條規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合夥企業法第56條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合夥企業法第62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也就是說,合夥企業須在企業名稱中標明其企業類別。否則,違反合夥企業法。

那麼,如果沒有標明的話,去工商部門做變更登記或者資料維護過來。

為什麼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因為合夥人可以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二者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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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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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夥企業名稱可否使用"公司"二字

近日閱讀了一本法學專著,發現有一個作者的個人觀點值得推敲,該作者認為合夥企業的名程是可以出現"公司"兩字的,理由有兩點:(一)<<公司法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而公司法對公司以外其他形態的企業名稱能否使用公司兩字並沒有規定,這是一個法律漏洞.(二)實踐中存在了大量的非公司企業的名程中有公司二字,這也就默認了合夥企業名稱可以使用公司兩字.我個人的觀點是,合夥企業的名稱是不可以使用公司這兩個字的,理由有:(一)<<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一條對公司的形態性質作了明文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是依法成立的擁有一定財產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而合夥企業則屬於非法人組織的範疇,公司和合夥企業之間存在著本質上的差別:首先,從企業和資金去看,公司比合夥企業有更雄厚的資金和更大的規模;其次,從責任承擔的角度,公司以其資金承擔有限責任,而合火企業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除外);第三,兩者在組織機構,管理人員許可權等各方面上存在比較大的區別,在這裡只對最關鍵的兩點展開;(二)如果允許合夥企業使用公司做為企業名稱,勢必會令他人對該企業產生誤解並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基於這兩點,我認為:,合夥企業的名稱是不可以使用公司這兩個字作為其名稱的!

合夥企業能不能叫某某有限公司

儘管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的名稱沒有硬性規定,但從其無限責任的法律屬性出發是肯定不能取名“有限公司”的,這直接違反法律規定,但似乎可以成為公司,因為公司法要求合夥企業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從邏輯上看,稱為”公司“還是可以的。

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

名稱只能是XX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你可以上商事公示平臺查一下,有這些企業成立的

普通合夥企業的企業要怎樣命名啊?

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標明有限合夥字樣,而不能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總之,合夥企業名稱必須有“合夥”二字。

合夥企業起名字有什麼要求啊

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標明有限合夥字樣,而不能標明“普通合夥”罰“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總之,合夥企業名稱必須有“合夥”二字。

違反《合夥企業法》規定,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期限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合夥企業名稱需要預先核准嗎

1、合夥企業名稱需要預先核准嗎?

需要

2、按照新的《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名稱應該如何起?是否要加“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等字樣

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字樣,如果是特殊普通合夥,還需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戶夥企業名稱中必須有“合夥”二字

合夥企業怎麼取名字

還是像正常性的取法,只不過出資多的就是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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