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天數有什麼計算公式
勞動法規定能夠享有帶薪年假的勞動者,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那休假的天數是怎麼規定的?有什麼計算公式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帶薪年休假天數計算公式
一、對於老員工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帶薪年休假條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合併為“累計工作”時間。
《辦法》此項規定明確了年休假是勞動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體勞動者的休息權,不是根據對某個企業的貢獻來確定的。
二、對於新入職的規定:
《辦法》還規定: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不滿12個月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假如劉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麼他今年在乙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麼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5天=2.1天。由於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2天。
帶薪年休假辭職未休怎麼辦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用人單位主動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同時不是僅指“由用人單位主動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得情形”,而因該理解為凡是用人單位與職工發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都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折算勞動者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而不是在於哪一方提出。
年休假對於勞動者來說意義非凡,尤其是有的員工想將其與婚假等連在一起休的時候,可是不管怎麼休這幾天都不會為單位提供勞動,單位還會支付工資嗎,帶薪年休假的工資怎麼計算呢,如果不想在這個單位繼續工作要辭職,可是辭職時沒休年休假怎麼辦,能否要些報酬呢,這一系列的問題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畢竟年休假的工資會根據您本來的工資來確定,可以讓律師根據您個人的具體情況幫忙出謀劃策。
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
《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施行的還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規,即《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國務院以第514號令釋出的。從此我國職工就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相應也就成為用人單位的義務。
職工帶薪年休假也簡稱年休假,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工資收入與正常工作期間一樣,不受休假影響。其中“年”是指公曆年度,如2008年度等。“職工”不僅指企業職工,也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是兩者在計算年休假天數和相應的加班費上略有不同。下面只介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年休假,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如果職工不同意,用人單位必須安排年休假。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年休假,職工本人也同意的,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標準是職工日工資的300%,該300%工資報酬不包括職工正常工資。當然職工如書面宣告放棄此300%工資報酬的亦應可以。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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