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獨立性的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3日

  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最本質特性,能夠使內部審計師做出公正的裁斷,有利於內部審計的正常實施。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內部審計獨立性

  【摘 要】獨立性是審計的核心要素,內部審計獨立性直接決定著內部審計的質量,影響著內部審計在改善單位管理和提高單位效益方面功能的發揮。本文在界定內部審計獨立性概念的基礎上,深入探討了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制約因素,主要包括內部審計制度基礎薄弱、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內部審計人員欠缺客觀公正等方面,並針對性地提出了加強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對策措施。

  【關鍵詞】內部審計;獨立性;制約因素;對策;措施

  單位通過內部審計可以查找出經濟業務、管理活動中的風險點,分析責任崗位,從而建立風險防控措施,制定或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保證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提高單位運作的效益性,保護單位的寶貴人才。而影響內部審計質量最重要的因素是內部審計獨立性,內部審計獨立性越高,內部審計質量也越高,即越能為單位提供高質量的資訊,為提高單位的管理水平出謀獻策。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概念界定

  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徵,也是審計區別於其他管理活動的獨特之處。獨立性包括兩個方面,形式上的獨立和實質上的獨立。形式上的獨立是指審計部門和人員呈現出一種客觀、公正不受影響的獨立身份,即周圍的人認同他們是客觀、公正的。實質上的獨立是指審計人員時刻保持客觀、公正的內心狀態。獨立性對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要求是一致的,但內部審計部門、人員與單位的關係決定了內部審計獨立性比外部審計獨立性更難實現。內部審計獨立性要求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時可以不受限制地查詢各種記錄、獲取審計證據、詢問相關人員,並且不受被審計物件及其相關管理部門、領導的干擾與控制。

  二、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制約因素

  相比於其他型別的審計,內部審計對被審計物件有一定的瞭解,能更有針對性的查找出問題,提高審計的效率。但這也往往是影響內部審計獨立性的重要因素,因為審計人員可能會對被審計物件存在偏見,無法客觀、公正的做出應有的職業判斷。此外,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內部審計部門的設定、隸屬的領導層,內部審計人員的調配、晉升等管理,經費由單位撥付,都對內部審計形式上、實質上的獨立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具體而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內部審計制度基礎薄弱

  1單位未建立相關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以確立內部審計地位,使內部審計工作不可能得到相應應有的配套,如:獨立的機構、專職的人員等。

  2不明確、不完善的制度使內部審計權利受到限制,如:審計前,審計計劃、實施方案的編制受到限制;審計時,當管理部門、被審物件不配合時,或當各種許可權,如:查詢權、詢問權、觀察權,受到限制或干擾時,內部審計人員缺乏制度的支援,只能被迫妥協、放棄,內部審計範圍受限,甚至無法取得重要、關鍵資訊,大大影響了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可靠性;審計後,整改跟蹤工作也難以落實。

  3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若沒有相關的細則指引、監督,則內部審計工作很有可能被迫按領導的指意進行。特別是與領導相關的審計問題、審計建議最終很可能無法形成報告,後續的跟蹤整改也不了了之。此外,公正的內部審計人員也可能會受到威脅,使工作無法進行,甚至被迫離開內部審計崗位。

  單位缺乏內部審計制度保障內部審計地位、內部審計權利、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形式上的獨立和實質上的獨立都難以實現,內部審計人員是否能做出客觀、公正的職業判斷備受質疑。

  2.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形式上的獨立性

  1未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隸屬其他管理部門,如:紀監審辦公室、財務部門、綜合辦公室,或者臨時組建內部審計小組,內部審計工作開展受到限制,領導部門級別越低,受到的限制也越大,內部審計質量也越低。

  2若內部審計的業務或物件與領導部門有牽連,內部審計形式上的獨立更加難以令人信服。

  3.內部審計人員客觀公正實質上的獨立性難以保障

  1現階段,很多單位主要還是根據內部審計任務臨時組建內部審計小組,內部審計人員以兼職為主,因為內部審計人員常以原部門職務參與各種業務活動,難以避免自我審計的現象,如:財務人員稽核的報銷單據、預算;業務管理人員稽核的合同等,內部審計人員可能會對過去參與過或即將參與的業務存在偏見。

  2內部審計人員平時工作中不可避免與被審部門人員來往,會建立起千絲萬縷的關係,甚至會存在利益關係。

  3由於單位的管理機制是雙重領導體制,內部審計人員既為管理部門人員,受單位領導,卻又承擔著監督的職能,從根源上,內部審計人員就很難擺正自己的位置,對自己的身份心存疑惑,無法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目標。

  4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升遷均由原部門領導決定,使內部審計工作也可能受原部門領導的影響,存在內部審計人員無法如實上報審計問題及建議的可能性。

  上述的原因都可能會影響內部審計人員的內心狀態,嚴重損害其職業判斷的客觀、公正性,內部審計實質上的獨立難以保障。

  三、加強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對策措施

  如前所述,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制約因素主要包括內部審計制度基礎薄弱、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內部審計人員欠缺客觀公正性等,建議從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的設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公正採取措施,加強內部審計獨立性,提高內部審計質量,完善單位管理,具體如下:

  1.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基礎,建立內部審計法制環境

  首先,國家頒佈有關內部審計的指導意見,主管單位制定相關的制度,單位制定實施細則,如:《審計法》《內部審計工作條例》、《紀檢監察審計工作暫行辦法》《經濟業務真實性合法性審計實務指南》《內部審計工作指南》《審計資訊系統執行規範》,對內部審計目的、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內部管理、審計工作程式、內容和要求、整改與問責等做出具體、明確的條文,從而明確內部審計地位,賦予內部審計權利,使內部審計工作有據可依,保障內部審計獨立性。其次,隨著具體環境、管理要求的變化,單位需要定期評價各條例是否仍然適用,否則,應及時做出反應,修訂相應落後的條款,使內部審計獨立性長期持續的得到保障。

  2.合理設定內部審計機構,保證內部審計形式上獨立

  根據組織的分離程度與地位高低,內部審計機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主管單位成立內部審計機構並集中分配內部審計人員、單位設定獨立內部審計部門、附屬單位其他部門或臨時組建內部審計小組。

  1主管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集中分配內部審計人員

  主管單位成立內部審計機構,由下屬各單位按要求按比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主管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按年編制對下屬單位的審計計劃,組織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各種內部審計,如:領導屆中屆滿審計、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內部審計人員應實行迴避制度,即不參加自己單位的審計,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有利於內部審計人員做出客觀、公正的職業判斷。此外,主管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還有監督作用,可以定期檢查下屬單位內部審計整改工作落實情況。

  2單位設定獨立內部審計部門

  單位設定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地位、權利得到保障的同時,審計報告、審計建議直接提交最高層領導會議,直接與最高領導層溝通,對最高領導層負責,避免了審計報告、審計建議在逐級上報稽核中被修改、刪減的可能性。

  3附屬單位其他部門或臨時組建內部審計小組

  單位若未有條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應該儘量提高隸屬領導部門的級別,減少審計報告逐級上報的級數,並使內部審計工作的權利、範圍更有保證,也能對內部審計提出的問題及建議做出更迅速、有力的反應。

  3.時刻保持內部審計人員客觀公正,保證內部審計實質上獨立

  1內部審計人員保持客觀、公正的職業判斷

  實施內部審計前,內部審計小組制定內部審計實施方案時不應受到外界的影響,不能刻意避開某些領導管理的領域,或某些存在利益關係的部門、人員等,應根據被審計物件的具體情況及其特點,實事求是地制定出全面、不偏不倚的內部審計實施方案。此外,內部審計實施方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不能因領導的指意,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種阻力而輕易放棄或改變原本制定的內部審計實施內容和範圍。

  實施內部審計時,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被賦予充分的權利,在整個內部審計工作過程中可以直接地接觸單位的賬簿、憑證、報表等財務資料以及制度、合同、會議記錄等非財務資料,可以自由地詢問與被審物件相關的人員以及管理人員,使內部審計人員能夠蒐集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從而做出客觀公正的職業判斷。另一方面,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因為管理層、被審人員的干擾、不合作態度或某些私人關係原因,縮小內部審計範圍或放棄蒐集某些重要的審計證據,影響內部審計質量、內部審計報告。

  實施內部審計後,內部審計人員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問題底稿,內部審計小組編制審計報告時,應該根據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客觀、公允地反應審計情況,提出審計問題、審計建議。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因壓力或其他任何原因,在審計報告中使用含糊的詞句,更不得改變、剔除審計報告的內容。

  2單位建立客觀、公正的內部審計環境

  首先,單位在指派內部審計人員和分配內部審計工作時,應考慮以下因素並儘可能避免:①備選內部審計人員現任以及曾經擔任的職務、負責的工作領域,應儘量避免“自我審計”,以防出現不客觀、不公正的判斷。②備選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物件的關係,過分親密或互不友好,都可能因為利益、偏見影響內部審計人員專業的職業判斷。

  其次,單位應定期輪換內部審計人員,若內部審計人員長期審計某一領域,難免會與此領域相關的人員、部門變得越來越熟悉,甚至發展成過密的私人關係。同時,長期審計同一領域或物件,內部審計人員會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可能會認為某些方面不會有審計問題,而疏於實施既定的審計程式,造成錯誤的審計判斷。

  另外,單位需定期為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繼續教育、培訓的機會,特別應加強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最後,單位應完善人事管理機制,建立單位考核制度,減少領導對考核結果的影響,使內部審計人員可以獨立、大膽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綜上所述,單位領導應重視內部審計發揮的參謀作用,根據自身單位的具體情況及制約因素,採取提高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對策措施,同時加強對內部審計重要性的宣傳,使大家認識到內部審計實質上是為單位最終目標服務,共同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環境。提高內部審計獨立性,改進內部審計質量,使內部審計為單位傳遞更有效的資訊,這也會讓領導更加重視,最終形成良性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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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

  淺析內部審計獨立性

  摘 要: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最本質特性,能夠使內部審計師做出公正的裁斷,有利於內部審計的正常實施。完善中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審計行業的要求,是內部審計目標實現的要求,是內部審計管理體制現狀的要求,是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保證。但目前中國內審法律、法規不健全,審計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且缺乏獨立性,內部審計管理體制不合理。加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必須加強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建設,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獨立性,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和職業道德,建立新的內部審計管理體制。

  關鍵詞:內部審計;獨立性;必要性;現狀;建議

  一、中國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必要性

  內部審計要獨立履行其職能,實現其目標,必須充分實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1.審計行業的要求及《審計法》的規定。

  保持獨立性是國際內部審計行業的一貫要求,也是中國現行《審計法》的明確規定。在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專業實務部發表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一書中“獨立性”被作為內部審計實務的具體標準來發布。中國現行《審計法》第5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可見,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公認的內部審計執業條件,它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以及維護內部審計結論的公正性和客觀性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2.內部審計目標實現的要求。

  內部審計的目標:一是查錯糾弊;二是幫助管理者更好地履行職責;三是增加價值和提高經濟效率,實現經營目標。內部審計要實現上述目標,就必須開展審計工作,而審計工作是一項獨立、客觀的保證與諮詢活動,必然要求內部審計具有獨立性。如果內部審計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其審計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可信性就要大打折扣,基於其結論作出的決策和建議就沒有落實或執行的必要了,內部審計的目標也就無法實現。

  3.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和內部審計職能實現的要求。

  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能是經濟監督和經濟評價。通過監督和評價活動,在為經濟單位增加價值和提高經濟效率、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中,發揮著內部制約、防護、評價、參謀等建設性作用。內部審計要實現其職能,發揮其作用,主要通過一系列的審計活動來體現。這就涉及到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問題。因此,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實現內部審計職能,離不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4.內部審計管理體制現狀的要求。

  中國的內部審計是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行使審計職能,這種在上下級行政隸屬關係下開展的審計工作,如果不特別強調其獨立性,就會使審計工作流於形式或完全被單位管理層的意志所左右,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就被削弱了。

  5.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保證。

  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體現在其審計結果應該是真實的、客觀的、公正的。如果在內部審計工作過程中沒有堅持獨立性原則,而是以某些人的意志為依據得出的審計結果就不可能是客觀、公正的。只有確實按照獨立性原則開展工作,才能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才能體現審計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二、中國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現狀

  1.內部審計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中國已頒發了針對國家審計的《審計法》和針對民間審計的《註冊會計師法》,而針對內部審計的只有審計署頒發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並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且醞釀很久的《內部審計條例》也遲遲未能出臺,這導致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地位上的巨大差異,使得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內部審計沒有具體可操作的部門、行業規章和制度,在遇到實際問題時無具體規章可循,使有些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無法堅持客觀性和公正性,因而從根本上制約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2.內部審計人員業務素質不高。

  目前,有些單位未能配備專職審計人員,而兼職審計人員因為分管的其他工作本身任務重,致使內部審計工作只能擠出時間完成。這樣,審計的人員、時間得不到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勢必受到一定影響。其次,從審計人員業務素質與結構上看,對新的審計理念、審計方法技術學習掌握不夠,有的對會計知識較為熟悉,但對審計、工程、計算機、法律、經濟等知識卻知之甚少,缺少複合型人才,缺乏能自如駕馭工作的能力。再次,在審計專案編制計劃中,因受某些因素的制約,對人員的組成難以進行科學的分配控制,未能配備與該專案相適宜的小組成員,人員的經驗、知識結構往往與專案的審計目標不相匹配,造成審計成本浪費,審計價值降低,審計的確認和諮詢活動功能難以發揮作用。

  3.內部審計人員缺乏獨立性。

  從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和內部審計工作質量上看,由於審計工作容易引發利益上的衝突。所以,同等條件下,業務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不願意從事內部審計工作,從而導致一些單位的內部審計人員專業不精、工作人浮於事。有的甚至未經過專門培訓,缺乏審計專業知識,審計工作往往侷限於查賬,又何談獨立性。因為,內部審計人員能否完成其使命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內部審計人員是否具有足夠的知識、技能和審計判斷水平,是否熟悉企業經濟活動,是否瞭解資本市場及其相關的投資、融資規則和慣例,是否具有與他人溝通的技巧等。

  4.內部審計管理體制不合理。

  審計工作的性質就是監督和服務,客觀上要求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要高於一般業務人員,但待遇卻普遍較低。因此業務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人不願意從事內部審計工作,從而導致一些單位的內部審計人員專業不精、敬業精神不足、人浮於事,不能很好地發揮和顯示審計職能。

  5.內部審計職能過於狹窄。

  中國現行的內部審計範圍狹窄,主要包括時間上和空間上的範圍。從空間上講,目前,中國內部審計人員將大部分精力投入到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查證及生產經營的監督上,審計的物件主要是會計報表、賬本、憑證及相關資料,其工作主要集中在財務領域而未深入到管理和經營領域。此外,從時間上來看,目前中國的內部審計絕大多數都是事後審計,幾乎不涉足事前審計。少數涉及事前審計的,也僅僅是做做表面功夫,起不到任何作用。

  三、強化中國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措施建議

  1.加強內審法律、法規建設,增強權威性。

  法律建設是確立和鞏固內部審計地位,明確內部審計宗旨、職責和範圍的重要方面。用法律規定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結構、層次,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用法律的形式明確內部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使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只有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才能依法依規地開展審計工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才能得以體現。

  2.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和職業道德。

  加強審計人員隊伍建設,是落實審計制度、促進審計工作持續開展、實現審計目標的關鍵。在業務素質方面,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並不斷通過後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在職業道德方面,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高職業道德;具有認真負責的敬業精神;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技能。在新的形勢下,對內部審計人員要進行經常性的職業道德和後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道德修養,提高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從而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3.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獨立性。

  首先,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國家審計署應制定內部審計人員考試製度,內部審計人員應通過相關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後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其次,通過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制度;擴大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考點範圍;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技能,加強對內部審計師職業道德的教育;創造良好的內部審計環境,積極推進內部審計人員資格化和人員結構多元化等措施;優化群體結構。

  4.建立新的內部審計管理體制。

  首先,內部審計人員管理實行由單位“自聘”、國家審計機關備案的方式,對內部審計人員的資質,國家審計機關可劃定一定的條件,如學歷、工作年限及經歷、以往工作業績等等,內部審計人員的調離也需報備國家審計機關,並要有正當理由,這樣可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保持內部審計人員的相對穩定性。

  其次,內部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在上報單位領導的同時報備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查出的問題並已得到整改的,國家審計機關再審計時可給予減輕處罰或給予免責,這樣就提高了內部審計地位和權威性,也加強了對單位領導的民主監督。

  同時,內部審計部門的撤併以及內部審計人員的任免應由監事會確定;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經費、人員經費單列入公司預算;內部審計人員不得承擔經營管理責任,不能參與內部控制系統的設計、安裝和執行,而只應承擔與檢查、評價和建議相關的審計責任;內部審計人員應定期輪換。

  5.內部審計部分職能外包,增強內部審計獨立性。

  內部審計部門在公司業務內容、程式、控制制度有效性方面具有優勢,但在審計專業性和獨立性方面還存在著客觀的不足。要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就要揚長避短,通過部分內部審計職能外包的形式,即由第二方與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共同工作來提高內部審計的有效性,其目的是在保留內部審計部門優勢的條件下增進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核心競爭力。這種方式的具體做法是將企業的首席審計官處於內部審計的主導地位,利用服務或諮詢公司的專業外部服務人員的技能和資源來補充內部審計人員業務處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進而提高內部審計在組織內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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