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如何核算?

General 更新 2024-06-02

發出商品是什麼以及怎麼進行會計處理

是指企業採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銷售而出的產成品。收到貨款才作銷售收入。

發出商品本身即是總賬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商品銷售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發出商品企業委託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業也可以將本科目改為“1408 委託代銷商品”科目,並按照受託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購貨單位及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發出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對於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借記“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實際成本大於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發出商品如發生退回,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商品銷售中,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如果設“發出商品”科目,財務賬應該怎麼處理

“發出商品”科目用來核算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對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借“發出商品”科目,貸“庫存商品”科目。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借“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發出商品”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該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

2、帳務處理

(1)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

(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發出商品怎麼樣做會計分錄呀

發出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按合同約定的日期確認收入

借:應收帳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貸:發出商品

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

會計上發出商品的核算內容是什麼

該科目用於核算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如所有權未轉移、相關利益不能流入企業等),但確已發出的商品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例如以下情況:

(雞)企業銷售給客戶的商品,合同約定由客戶檢查無誤或安裝完畢後才肯支付貨款(所有權為轉移)。

(2)企業在銷售商品之前已經獲悉客戶資金週轉困難,短期之內難以收回貨款,但為減少庫存積壓而進行的交易(相關利益流入企業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應收發出商品時什麼?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發出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對於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發生退回的,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例」2007年5月13日,甲企業銷售一批商品給乙企業,該批商品實際成本為120 000元。商品已經出庫,但商品所有權憑證未發生轉移,且未收到乙企業的匯款通知,甲企業還不能確認收入,則甲企業應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發出商品戶 120 000

貸:庫存商品 120 000

5月16日,乙企業以甲企業銷售的商品產品質量不合格為由,退回了該批商品,則甲企業的賬務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 120 000

貸:發出商品 120 000

如果乙企業並未退回商品,而是通知甲企業商品已驗收入庫,並向甲企業傳來一張金額為175 500元(含增值稅)的購貨支票,則甲企業做賬務處理為:

收到貨款,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75 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 500

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 000

貸:發出商品 120 000

(2)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例」某企業是生產企業,採用計劃成本法核算庫存商品。2007年5月18日向其他企業銷售一批商品,該批商品計劃成本為70 000元,實際成本為65 000元。商品已經出庫,但商品所有權憑證未發生轉移,且未收到購買企業的匯款通知,則應做賬務處理為:

借:發出商品 70 000

貸:庫存商品 70 000

5月20日,該企業收到購買企業的商品驗收入庫通知,並收到了銀行的進賬通知單,金額為93 600元(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位17%.則應做賬務處理為:

收到貨款,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93 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600

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65 000

產品成本差異 5 000

貸:發出商品 70 000...

發出商品的核算

發出商品的明細科目是XXX商品,為了清晰的知道是發給誰的貨,會計科目可以這樣:借:發出商品—X觸X商品(XXX公司) 貸:庫存商品—XXX商品

發出商品的賬務處理

賬務處理如下:1、發出商品:借:發出商品貸:庫存商品2、確認銷售: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結轉銷售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

關於會計核算的“發出商品”科目的問題

發出商品是採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銷售而發出的產成品、庫存商品或者在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企業已經發出,但按會計準則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銷售貨物分期付款的情況參照合同規定,先交付貨物在支付貨款的應該使用這個科目。

會計準則僅僅對該科目的使用進行了規範,雖然承認該賬戶是一個臨時過渡性賬戶,但是沒有對該過渡性賬戶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只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卻發出去的貨物理論上可以一直趴在賬上。比如,生產建材的企業沒準貨物發出去1年都無法收款或者對方也不要求開具發票,這時候發出去的商品就只能放到發出商品賬戶上,不能確認收入不能結轉成本。

有一點需要說明,是否確認收入在稅法和會計結合的時候有些地方比較模糊,比較折中的做法是隻要收貨方驗收合格了,就應當確認收入,因為風險已經轉移了,這時候就應當確認收入大部分企業長期掛賬的發出商品其實都滿足這樣的條件。

稅法上對發出貨物的要求和會計準則有所不同。稅法規定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發出貨物和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分期付款銷售或者賒銷的貨物是書面合同規定的首款日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明確首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所以根據稅法嚴格意義上來說你公司的庫存商品長期發出在外而沒有繳納增值稅的行為是不正確的,稅務稽查如果查到麻煩不小,應為這樣屬於的偷稅行為,雖然很大眾化不查沒問題,從我參與審計看到的賬目中幾乎都是放在存貨中,偶爾有放到發出商品中的,不過同樣沒有繳納增值稅。稅務機關有過相應的處罰案例。

發出商品怎麼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如果只是發出還沒實現收入,只做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到實際實現收入時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請問“發出商品”是存貨科目嗎?

在資產負債表上:發出商品、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在產品、產成品等都在存貨項目反映,

存貨是一個報表項目,不是一個會計科目,就像貨幣資金與現耿、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一樣。

所以發出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是通過“存貨”項目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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