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包乾合同怎麼結算?

General 更新 2024-06-15

綜合單價包乾和單價包乾有什麼區別

合同包乾價分為兩種:一種為總價包乾,也稱為一口價,固定合同價;另一種是單價包乾。這兩種形式的目的是建設單位為了簡化管理程序,便於控制成本和結算。 什麼是總價包乾?總價包乾是指建設單位或者總包單位在發標是提供給投標單位施工圖紙和投標文件,投標單位在投標文件範圍內依據施工圖紙進行預算和報價。建設單位或者總包單位在比總價的基礎上選擇中標單位,中標單位拿到中標通知書後,和業主簽署總價包乾合同。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後,在沒有業主出具設計變更或材料變更(包括材料型號,品牌,質地等)的情況下,最終結算價格就是合同價格,不會有任何追加簽證。也就是說,如果你是施工單位,你中標後,發現你們在報價過程中漏報,少報,不好意思,業主是不會為你做任何追加,損失全部由你們公司承擔。 什麼是單價包乾?顧名思義就是在合同沒有執行完畢之前,業主的追加,變更以及設計變更所設計的合同範圍以外的部分均按合同報價的單價為準,數量按事計算。 合同包乾價的優勢和不足。 優勢: 一,方便控制成本。很明顯固定價格後,施工單位追加很難找到依據,方便業主控制成本; 二,利於決算。 三,防止業主人員參與營私舞弊。開口合同所有工程量需要業主主管確認,留下很多營私舞弊空間,包乾合同有效的防止這一現象。 不足: 一,要求報價審核人員要有足夠的能力。如果審核人員經驗不足,往往找不到報價的漏項,會給將來的施工造成不利的影響。 二,施工過程的管理變得相對困難。為什麼?施工單位也是獨立核算單位,對利潤的追求很正常。但是在投標過程中,業主評標的依據往往是總價合同價,不關心你報價的子項,造成漏報,少報。但是施工單位對漏報,少報部分又不能不做,自己利益沒有保障,能免產生情緒。另外有很多報價單位,為了中標,故意少報漏報,造成業主判斷失誤,給項目操作造成困難。 總之,所有的報價都要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否則在項目執行中肯定遇到麻煩。

總價包乾合同該如何結算

總價閉口合同,如果在原設計範圍內完成施工,則竣工結算時合同價款不予調整。

如果出現設計變更而導致施工內容發生變化,一般情況下,合同中有單價可以參考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沒有單價可以參考的,由雙方協商後確定;雙方協商不成的,參照市場平均價格。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工程採用分項工程單價包乾,工程量按實結算的方式計價,具體是什麼意思?謝謝!

所謂分項工程單價包乾,就是分項工程單價定死了,不能變價,工程量根據實際工程量,乘以包乾單價,就得出來總價了

包乾合同要做結算嗎

包乾分為總價包乾合同和單價包乾合同,無論前者還是後者,都需要結算。總價包乾合同只是調整合同承包範圍外增加與變更工程量部分,單價包乾合同則按照實際施工的工程量調整,屬於合同包乾單價以外的項目則屬於新增項目,新增項目的結算價格雙方按照合同要求協商調整價格的。

暫定總價、綜合單價包乾性質合同是什麼意思

也就是說綜合單價是固定的 結算還是按照簽訂合同的單價計算 不管材料漲功 綜合單價是由人工 材料 機械 及綜合費組成 總價會隨著工程量的增減而改變 所以稱為暫定總價

什麼是綜合單價包乾?

案例:某承包商中標承建一廠房的土建、安裝、裝飾工程。承發包雙方選用了新版示範文本為合同文本。在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合同價款金額2320萬元。在專用條款第23.2款約定: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範圍:合同價格即為招投標中的中標價格。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以發包人委託有審價資質的單位提交審計報告審計為準)。 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根據“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之約定,編制並向審價單位提交了竣工結算報告。但是在審價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就該合同是總價包乾合同還是單價包乾合同產生爭議。發包方認為,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故本合同應認定為總價包乾合同。承包方認為,雙方約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故本合同應認定為單價包乾合同。由於按總價包乾合同方式確定的合同結算價款與按單價包乾合同方式確定的合同結算價款大不一樣,後者比前者的結算款要高10%。因此,對於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單價包乾合同方式結算,則其尚有盈利,否則,必然會虧損;對於發包方而言,如果按總價包乾合同方式結算,則其可以節約10%的成本。因此,雙方對該合同約定的內容究竟為單價包乾合同還是總價包乾合同爭執不下。於是,雙方並審價單位共同至本律師事務所諮詢。經筆者為他們詳細分析,發包方、審價單位最終同意該合同應認定為單價包乾合同。承包商因此而獲得承包該工程應得的利潤。實際上,新版示範文本通用條款第23.2款約定的三種合同價款確定方式系《建設工程施工發包和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七條中規定的三種工程價格類型。即:固定價格。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可調價格。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可隨價格變化而調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工程成本按現行計價依據以合同約定的辦法計算。該規定中的工程價格、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均系新概念,根據《暫行規定》第五條工程價格構成第1款“工程價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之規定,工程價格實際上就是指通常所稱的工程造價(工程造價由直接費、綜合間接費、利潤、開辦費、其他費用、稅金組成),即工程價格中之“價格”指“造價”,是量和價的結合概念。但是,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及其定義條款中出現的“價格”是否指“造價”呢?我們認為,因工程價格與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是同一層次的概念,故這些概念中的“價格”應理解為“造價”。但是,這個合同定義條款中出現的“價格”並非指“造價”,只能理解為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否則,該定義條款就犯了“造價”系“造價”之循環定義的錯誤。 同時,我們不妨將上述“價格”分別替換成“造價”及“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則《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變更為:“工程造價的分類。(一)固定造價。工程造價在實施期間不因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化而調整。……(二)可調造價。工程造價在實施期間可隨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化而調整。……(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造價。工程成本按現行計價依據以合同約定的辦法計算,……”。顯然,《暫行規定》將工程價格分為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三種類型,系採用了不同的分類標準。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僅考慮了價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卻不但考慮了價的因素,而且考慮了量的因素。因固定價格合同僅考慮了價的因素,故承發包雙方對工程量的不同約定決定了合同的不同類型,如果雙方約定在圖紙不變的情況下,工程量不作調整,則合同應為總價包乾合同,否則應為單價包乾合同。本案中,承發包雙方既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了合同價款確定方式......

什麼是“單價包乾合同”?

總價包乾一般是指總造價固定的合同,一般不能調整;單價包乾的合同指的是單價包乾的合同,總造價隨工程量相應變動。

舉個例子:土石方工程,單價10*工程量10萬=總價100萬稜 如果總價包乾,那麼不管工程量如何變化,總價不變。

單價包乾,工程量如果11萬,則總價110萬。

預算計價中單價,綜合單價,包乾價有什麼區別?

單價一般只包括人材機的直接耗費

綜合單價是清單計價發中使用的,除了包含人材機,還加上了管理費和利潤

上面兩種都是確定單價,然後乘以工程量計算總價,特殊情況下按合同約定還可以調整單價,只不過定額計價發下使用單價計算後,還要另外列項計算管理費和利潤稅金才是最終總價,綜合單價計算後在算上稅金就可以了

包乾價則一般事先約定之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這個價款就固定不調整了,就是我們常說的包工包料

固定綜合單價包乾

案例:

某承包商中標承建一廠房的土建、安裝、裝飾工程。承發包雙方選用了新版示範文本為合同文本。在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合同價款金額2320萬元。在專用條款第23.2款約定: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範圍:合同價格即為招投標中的中標價格。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以發包人委託有審價資質的單位提交審計報告審計為準)。 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根據“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之約定,編制並向審價單位提交了竣工結算報告。但是在審價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就該合同是總價包乾合同還是單價包乾合同產生爭議。發包方認為,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故本合同應認定為總價包乾合同。承包方認為,雙方約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故本合同應認定為單價包乾合同。

由於按總價包乾合同方式確定的合同結算價款與按單價包乾合同方式確定的合同結算價款大不一樣,後者比前者的結算款要高10%。因此,對於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單價包乾合同方式結算,則其尚有盈利,否則,必然會虧損;對於發包方而言,如果按總價包乾合同方式結算,則其可以節約10%的成本。因此,雙方對該合同約定的內容究竟為單價包乾合同還是總價包乾合同爭執不下。於是,雙方並審價單位共同至本律師事務所諮詢。經筆者為他們詳細分析,發包方、審價單位最終同意該合同應認定為單價包乾合同。承包商因此而獲得承包該工程應得的利潤。

為什麼該合同應認定為單價包乾合同而不應認定為總價包乾合同呢?

實際上,新版示範文本通用條款第23.2款約定的三種合同價款確定方式系《建設工程施工發包和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七條中規定的三種工程價格類型。即:固定價格。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可調價格。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可隨價格變化而調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工程成本按現行計價依據以合同約定的辦法計算。該規定中的工程價格、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均系新概念,

根據《暫行規定》第五條工程價格構成第1款“工程價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之規定,工程價格實際上就是指通常所稱的工程造價(工程造價由直接費、綜合間接費、利潤、開辦費、其他費用、稅金組成),即工程價格中之“價格”指“造價”,是量和價的結合概念。但是,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及其定義條款中出現的“價格”是否指“造價”呢?

我們認為,因工程價格與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是同一層次的概念,故這些概念中的“價格”應理解為“造價”。但是,這個合同定義條款中出現的“價格”並非指“造價”,只能理解為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否則,該定義條款就犯了“造價”系“造價”之循環定義的錯誤。 同時,我們不妨將上述“價格”分別替換成“造價”及“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則《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變更為:“工程造價的分類。(一)固定造價。工程造價在實施期間不因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化而調整。……(二)可調造價。工程造價在實施期間可隨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化而調整。……(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造價。工程成本按現行計價依據以合同約定的辦法計算,……”。

顯然,《暫行規定》將工程價格分為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三種類型,系採用了不同的分類標準。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僅考慮了價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卻不但考慮了價的因素,而且考慮了量的因素。因固定價格合同僅考慮了價的因素,故承發包雙方對工程量的不同約定決定了合同的不同類型,如果雙方約定在圖紙不變的情況下,工程量不作調整,則合同應為總價包乾合同,否則應為單價包乾合同。

本案中......

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乾,按實結算,但結算時審計用定額來結算合理嗎

你的綜合單價是按清單單價還是定額單價?跟著綜合單價的口徑走不會錯的。一般情況下應該是清單單價,按清單規則計算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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