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債權轉讓不過戶?

General 更新 2024-05-28

債權轉讓抵押不過戶是什麼意思

車主貸款抵押給車行,車行覺得收不回來錢或者時間久急用錢就把車轉賣或者轉壓,你買的話就等於債券轉給你,相當於你是債主了,如果車主想要回車,那麼就要錢還給你,但是這種除了便宜,覺得安全性不高,最近也很多抵押車被盜的,很多車主這樣抵押然後偷回去

債權轉讓不過戶,看到很多賣二手車的說這個,其實到底是個什麼意思?靠譜嗎?

是指抵押的車輛被債權人拿來出售,過不了戶的,這樣的車子個人感覺不是太靠譜,還是建議不要考慮。

債權轉讓什麼意思?

債權轉讓就是把原本屬於你名下的債券轉讓給另外一個人,轉讓過後該債權就是另外一個人的了,比如你持有某公司的30萬債權,你轉讓了那麼以後你名下就沒有了這30萬的債券了。債權到期兌現的時候你也拿不到錢的。

債權轉讓不過戶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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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通常情況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有些債權不能夠轉讓,以下是具體的介紹: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1、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麼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係,要麼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係產生,如扶養請求權、僱主對於僱員、委託人對於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2、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目前,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了禁止轉售條款,目的在於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有觀點認為,如果受讓人再度轉讓,其轉讓屬無權處分,筆者認為應從另一角度進行認識,因受讓人既已經取得債權,雖雙方對於再行轉讓有限制,但限制並不意味著剝奪債權,受讓人再行轉讓的行為對出讓人構成違約,除非受讓人為惡意,再次受讓人仍可取得債權。主張第三人為惡意的,應負舉證責任。但如果債權轉讓合同有禁止轉讓的記載時,推定第三人為惡意。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二條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對於上述債權轉讓是否認定為無效,筆者認為應結合相關債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考慮確定為妥。延伸閱讀:債權轉讓的條件債權轉讓協議書

債權轉讓,質押不過戶的車能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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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可以轉讓嗎,在什麼情形下債權不得轉讓呢?

趙紅燕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能夠為您解答這類法律問題。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一般來說,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的話,債權不得讓與:(一)依合同性質不得讓與的情形。它主要指以下幾方面,第一、一些與人身密切相關的合同權利不能讓與。第二、債權讓與會實質性地改變債務人的義務或增加債務人承擔的風險的,不能讓與。第三、不作為債權不能讓與。(二)依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讓與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債權人的合同權利不得讓與。

哪些債權是不能轉讓的,債權轉讓會產生什麼效力

一、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債權轉讓的條件及法律效力有哪些

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轉讓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那麼,債權轉讓在什麼條件下才能生效呢?哪些債權可以轉讓?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讓?

一、債權轉讓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其法律特徵如下:第一、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原債權內容的前提下,由原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出讓權利的主體是債權人;第二、債權轉讓的內容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權利;第三、債權轉讓,受讓的主體是特定權利義務關係之外的第三人。而權利相對義務的承載主體是原債務人;第四、債權轉讓成立,原債權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而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成立並生效,債務人對受讓人履行債務。

二、債權轉移合同生效的條件

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的轉移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

2、債權的權利人與債權移轉接受人必須就債權轉移有關事項及問題達成合意。

3、所轉移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移性。

4、債權的轉移必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始對其產生效力。

5、債權的移轉必須合乎法律和符合社會公德,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禁止利用債權的轉移來牟取暴利。

三、債權轉移的效力

1、債權由原債權人讓與第三人後,原債權人脫離與原債的關係,第三人取代而轉為債權人。

2、當債權發生轉移時,附從於其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一併轉移。

3、原債權人應把有關債權的全部證明問轉交給新債權人,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話書信等。

4、原債權人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的責任。

四、哪些債權可以轉讓

可轉讓的債權應為有效存在的債權。如果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或無效或已經消滅,多數觀點認為,轉讓合同因標的物不存在或者標的物不能而無效。但債權形成的前因行為的效力對債權轉讓合同不產生影響。

如形成債權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使債權不復存在,該結果雖然直接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目的的實現,但依通說,只要債權於其轉讓時是確定的,其轉讓即應許可。

如果債權轉讓當時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將來某一時刻的到來,或某一條件的成就,有觀點認為這類債權亦不同於不存在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這類合同應區分附條件或附期限而分別處理,因為期限必然到來,而條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處理;附條件的合同如將來條件不能成就,則轉讓的債權自始不存在,所以將附條件的合同作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處理為妥。其次,轉讓不得轉讓債權的,一般情況下,合同應按無效處理,但應區別不得轉讓債權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五、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讓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

1、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麼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係,要麼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係產生,如扶養請求權、僱主對於僱員、委託人對於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2、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目前,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了禁止轉售條款,目的在於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

因受讓人既已經取得債權,雖雙方對於再行轉讓有限制,但限制並不意味著剝奪債權,受讓人再行轉讓的行為對出讓人構成違約,除非受讓人為惡意,再次受讓人仍可取得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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