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引渡條約?

General 更新 2024-06-12

什麼叫做引渡條約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是:(1)罪犯本人所屬國;(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3)受害國。 引渡是屬於一個國家主權範圍自由決定的事。按國際法,國家並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如果國家間有條約規定,應履行條約義務。如無條約規定,是否向他國引渡,則完全由一國自行決定。如果發生幾個國家同時要求某國引渡某一罪犯時,在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接受哪一國的要求。引渡的對象可以是請求國的國民、第三國國民或被請求國國民。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只有英美等國有少數相反的案例。 引渡條約是有關國家之間關於把在一國境內被他國指控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據後者請求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和懲罰的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也有多邊的,如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1957年的歐洲引渡公約等。引渡條約規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不視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

求採納

什麼是引渡條例

我國的刑法系統於2000年12月28日通過了《引渡法》,這在刑事法律上已經形成了一種制度。1994年,中國與泰國簽訂了引渡條約。這是中國與他國簽訂的第一個引渡條約。到目前為止,中國與40個國家簽訂了56個司法協助、引渡和移交被引渡人條約,為共同打擊外逃貪官奠定了基礎。

目前發達國家有韓國,西班牙,法國,意大利,比利時和瑞典、

發展中國家有南非,厄瓜多爾,阿根廷,巴西和祕魯 我國還與泰國,俄羅斯,白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哈薩克斯坦,蒙古,吉爾吉斯斯坦等一些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並且參與了很多實際上涉及引渡問題的公約,比如《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目錄·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引渡

·第一節 引渡的條件

·第二節 引渡請求的提出

·第三節 對引渡請求的審查

·第四節 為引渡而採取的強制措施

·第五節 引渡的執行

·第六節 暫緩引渡和臨時引渡

·第七節 引渡的過境

·第三章 向外國請求引渡

·第四章 附則

頒佈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佈日期】 20001228

【實施日期】 20001228

【內容分類】國防、外交法

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有什麼區別

樓上回答不準確。司法協助條約也有刑事方面的。司法協助就是一國的法院或者其他的司法機關,根據另一國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機關的請求,代為或者協助實行與民商事訴訟、刑事訴訟有關的司法行為。

“引渡”是指一國家應外國的請求,把正處在自己領土之內而受到該外國通緝或判刑的人,移交給該外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中國人民共和國立陶宛共和國引渡條約是什麼時候頒佈的

中國和立陶宛引渡條約

簽署時間2002.06.17

生效時間2003.06.21.

與中國沒有籤引渡條約的國家有哪些?(最好是中國護照免籤的國家)?

中國的引渡條約國主要分佈在亞洲地區,歐洲除俄羅斯、羅馬尼亞、法國、西班牙、烏克蘭、葡萄牙等國之外,美洲除祕魯、墨西哥、巴西之外的所有國家,還有非洲的大部分國家,都未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

截至2014年7月底,我國已與51個國家簽訂含有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條約,與38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但主要集中在發展中國家,而官員外逃往往又把發達國家作為目的地。中美之間還沒有簽訂引渡協議,這使得美國成為我國外逃貪官的後花園。如果中美之間能夠不斷深化反腐合作,乃至最終簽署引渡協議,對外逃貪官將構成巨大震懾。

截至2014年11月,中國已對外締結39項引渡條約(其中29項已生效),52項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其中46項已生效)。西方發達國家系中國罪犯外逃主要方向之一。中國先後與法國、西班牙、澳大利亞、意大利、葡萄牙等西方發達國家簽訂引渡條約;與美國、加拿大、法國、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比利時簽訂刑事司法協助條約。

截至2015年3月,我國已締結雙邊引渡條約39項,30項生效;刑事司法協助條約33項,29項生效;移管被判刑人條約12項,9項生效。7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引渡條約》正式生效,由此已經生效的引渡條約上升為31項

引渡的法律法規

可構成引渡理由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家和被請求引渡的國家雙方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即所謂“ 相同原則”或“雙重犯罪原則”),或者是引渡條約中所規定的行為。各國間引渡條約關於可構成引渡理由的犯罪事項的規定有不同的方式。一是列舉法,將可引渡的罪行逐一羅列;二是概括法,根據應受的懲罰規定某些標準以確定哪些是可引渡的罪行。列舉法在19世紀和20世紀初較為流行。例如,1924 年《美國和羅馬尼亞間引渡條約》第1條, 列舉了謀殺罪、重婚罪、放火罪等共項罪名作為應予引渡的理由。可構成引渡理由的犯罪通常包括謀殺、殺人、強姦、猥褻、綁架、拐騙兒童、誘拐、淫業、重婚、人身殘害、敲詐、偽證、縱火、盜竊、搶劫、貪汙、欺詐、騙錢、偽造貨幣、違反破產法、蓄意破壞財產、販運毒品或販運未遂等等。各國在實踐中發現採用列舉法缺乏靈活性。因為國家在簽訂條約時很難精確地規定所有可引渡的罪行,如締約後發現需補充新的罪名,則須通過繁瑣的條約修改稱序解決。因此,現代則傾向於採用概括法,根據可能施加的最高或最低刑罰規定可引渡的罪行。如1953年《匈保司法協助條約》第56條,規定“ 按照締約雙方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判刑至少一年或更重的監禁, 為可予引渡的犯罪。”此外,還有少數條約兼採列舉法和概括法。例如, 1972年《英國與美國引渡條約》在一一列舉可引渡的罪行的同時又規定,任何其它罪行,如果根據雙方的法律都是應受懲罰的活,也是可引渡的罪行。 在確定引渡問題時,還有一點必項考慮,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如果逃亡的罪犯是政治犯,即使提出請求也不予引渡。政治犯不引渡是18世紀末期以後形成的一項國際法原則。法國《1793年憲法》第120條規定:“ 法國人民對於因爭取自由而被其本國放逐的外國人給予避難所。” 這一規定建立了“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的基礎。1833年《比利時引渡法》第1條明確規定, 禁止引渡外國政治犯。這一原則逐漸得到了各國的承認。政治犯的定義,國際法上並不明確,各國都是根據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對政治犯的概念加以解釋。例如,美國傳統上把政治犯罪分為二類:第一,“ 純粹” 的政治犯罪行為;第二,“ 與政治有關聯的” 犯罪行為。前者是指“ 目標直接指向政府,並且不具有任何普通犯罪因素的犯罪行為” 。這類犯罪包括, 叛國罪、煽動叛亂罪和間諜罪而對“ 與政治有關聯的” 犯罪行為則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歐洲引渡公約》第3條規定,如果被請求國認為請求引渡的犯罪系與政治犯罪有關,則不予引渡。這就給被請求國在決定何為“ 與政治犯罪有關”的犯罪方面以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對於純粹軍事性罪行,一般的做法也是不予引渡。如《歐洲引渡公約》規定“ 對依普通法律不構成犯罪而依軍法構成的犯罪,不得適用本公約予以引渡。”按照國際實踐和許多引渡條約的規定,移交的罪犯在請求引渡國只能就其請求。引渡時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審判和處罰。如果一個被引渡的人在請求國就另外的罪名被審判和處罰,被請求引渡的國家是有抗議權利的。例如,《美洲國家間引渡公約》第17條規定,“ 引渡一經准許,請求國保證(甲)不對該人因在請求以前所犯而未包括在請求書內的普遍罪行進行審判或判處罪刑,但有關方面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乙)不對該人在請求引渡以前的政治犯罪,或與政治犯罪有關的罪行進行審判或處罰;……至於是否可以將被引渡的罪犯由原來的請求國轉交給第三國,國際實踐是不一致的。1953年《匈保司法協助條約》第67條規定,“ 未經被請求的締約一方的同意,被引渡的人不得被引渡至第三國” 。

引渡條約是雙向嗎

引渡(extradition)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改過審判或處罰的行為。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比如賴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內,但被我國指控有犯罪行為,我國向加拿大請求將其移交於我國進行審判。加拿大應請求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   法律基礎   引渡的法律基礎是一個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屬地,屬人和其他管轄權等。也就 是說,請求引渡的國家,基於國際法上承認的依據,對該名身處他國境內罪犯享有管轄權。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紀以前主要是政治犯,異教徒和逃兵。但由於資產階級革命得勝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則得確立使引渡的對象發生了根本改變。各國變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習慣法則。   法律依據   引渡條約使國家間引渡罪犯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自己的事情,對於賴昌星案件來說,如果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那麼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國沒有絲毫辦法。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就不一樣了,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引渡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1) 雙重犯罪原則:是指被請求引渡人的行為,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認為是犯罪,並可以起訴的行為,反之,則不能引渡。(2)罪名特定原則:又稱同一原則,指請求國在將被引渡的人引渡回國後,必須以請求引渡時所持罪名審判或懲處,不得以不同於引渡罪名的其它罪行進行審判或懲處。(3)政治犯不引渡原則。(4)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

美國同多少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

沒有簽訂.和中國簽訂的發達國家只有西班牙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是:(1)罪犯本人所屬國;(2)犯罪行為發生地所在國;(3)受害國。引渡是屬於一個國家主權範圍自由決定的事。按國際法,國家並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如果國家間有條約規定,應履行條約義務。如無條約規定,是否向他國引渡,則完全由一國自行決定。如果發生幾個國家同時要求某國引渡某一罪犯時,在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接受哪一國的要求。

引渡條約是有關國家之間關於把在一國境內被他國指控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據後者請求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和懲罰的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也有多邊的,如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1957年的歐洲引渡公約等。引渡條約通常規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

2016中國和美國簽署引渡條約了嗎

沒有。

除了世界上25個國家外,其他國家都沒有和中國建立引渡條約。具體有以下國家:南非,厄瓜多爾,阿根廷,巴西,祕魯,韓國,西班牙,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瑞典,泰國,俄羅斯,白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哈薩克斯坦,蒙古,吉爾吉斯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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