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強制措施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6-01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0條的規定,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通訊員:赫聰/錦州市國稅局

什麼是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以及納稅擔保人所採取的強制扣劃其存款或拍賣、變賣其它財產以抵繳稅款的措施。  一般條件及措施:對於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②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②扣押、封存、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交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扣押時,應開具收據。查封時,應開付清單。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財產價值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或交由商業企業按市場價格收購。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稅務檢查中的強制執行權:在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並有轉移、隱匿應稅的商品時、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法定批准權限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保全措施是什麼?作用什麼的?我不是隻有稅收強制措施和稅收

b責令繳納並加收滯納金,c阻止出境,d由稅務機關核定調整應納稅額 稅款徵收的具體措施如下:   (一)補繳和追徵稅款   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經稅務機關批准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准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二)核定應納稅額   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⑵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⑶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⑷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⑸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⑹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⑺ 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三)稅收保全措施   所謂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為確保國家稅款不受侵犯而由稅務機關採取的行政保護手段。稅收保全措施通常是在納稅人法定的繳款期限之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實際上就是稅款徵收的保全,以保護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上述所說的納稅擔保,包括由納稅人提供並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以及納稅人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國家機關不得作納稅擔保人。(外出經營申請領購發票,有類似規定)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四)強制執行措施   所謂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徵稅的權利所採取的稅收強制手段。這不僅是稅收的的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當今各國都在稅收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賦予了稅務機關必要的稅收強制執行權,以確保國家徵稅的有效行使。   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

稅收強制徵收的措施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這只是說在發生上述情形時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的兩種強制執行方式,而不是說強制執行方式只有兩種。

其中“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這也是一種。

“第四十四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也是一種。

所以答案AC是正確的。

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包括什麼?

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依法可以採取哪些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

1.適用範圍。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範圍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適用的前提條件。適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前提條件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即他們都是逾期未履行納稅義務的。此外,對已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限期內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介紹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國家依法徵稅的權力所採取的一種強行徵收稅款的手段。

哪些情形下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有兩種主要形式:一是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下列情形的,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1)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該行為隱瞞的是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支付能力,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所欠稅款。 (2)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以及其他應稅收入的跡象。所謂轉移,是指納稅人將其應稅商品、貨物改變位置,規避稅務機關追查的手段。所謂隱匿,是指納稅人把應稅商品、貨物及其他應稅收入隱瞞藏匿起來,使稅務機務無從追查的手段。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法定義務,稅務機關採取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其履行義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一是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是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與稅收保全措施不同。第一,它不僅可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可適用於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第二,對逾期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納稅人必須告誡在先,執行在後。即只有對限期後仍拒不繳納者,方可選用強制執行措施。第三,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必須發生在責令期滿之後。第四,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報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鑑於以上不同之處,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逃稅、明顯的轉移、隱匿應稅商品、收入的,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稅收保全措施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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