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報告的內容可以不包括?
General 更新 2022年9月13日
事故報告的內容可以不包括除了“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類別、事故發生簡要經過及現場情況。事故傷亡情況、遇險人員及下落不明人員情況。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事故發生的原因、採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批准人、報告時間及聯絡方式”以外的內容。
事故報告的內容可以不包括
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故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或者使用攝影等技術手段採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