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是否要承擔前夫婚前債務,婚前個人債務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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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該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從這條規定來看,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要求償還借款沒有錯。女方如果認為這筆借款與其無關,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女方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債權人和你前夫明確約定這借款屬於你前夫的個人借款,或者能證明這些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否則法院只能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婚前個人債務誰來還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

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繫,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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