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如何認定??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社會家庭重組中常見的一種家庭關係,但是在涉及到法律關係時,尤其是涉及撫養教育、贍養、繼承等權利義務時,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又該如何認定呢?這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關於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分類和權利義務關係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怎樣的一種家庭關係呢?繼父母是指子女對父母一方後婚的配偶的稱謂;繼子女則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對於現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是指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生父母離婚後另行再婚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係,其可分為以下兩類:

1.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實形成的擬製直系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

擬製直系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為外,還須有共同生活的條件,其產生的法律後果與血親關係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相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原則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繼子女的生父與繼母、繼父與生母間婚姻關係消滅的影響,因為其已形成了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但生父與繼母或繼父與生母離婚時。對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則繼父、繼母與繼子女間的擬製血親關係解除,仍由生父母撫養。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繼母或繼父仍有義務繼續撫養繼子女。

2.是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這僅是一種倫理上的意義。

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隨生父母與繼母、繼父間婚姻關係的消滅而消滅。

二、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如何認定?

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如何認定?繼父母和繼子女關係說到底是一種姻親關係,這與父母子女關係是一致的,也就是說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樣的,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制約,都是需要法律的確認才能成立彼此關係。

1. 不管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關係

1. 不管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關係。但是,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發生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應根據他們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來確定。 我國《婚姻法》第27條明文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因此,不管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母子女間都應平等相待,不得虐待或歧視。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根據此條規定,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無法定的權利義務,他們僅是直系姻親關係。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雙方享有父母子女間的各種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他們屬於擬製直系血親關係。

2.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屬於姻親關係,他們之間無法

2.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屬於姻親關係,他們之間無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單質權利與義務。 未與繼父或繼母發生撫養教育關係的子女,與繼父母不發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雙方形成養父母子女關係,該子女與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即他們之間只是一種名義上(或稱謂上)的父母子女關係,繼父母因未撫養教育繼子女,不享有受繼子女贍養扶助的權利;繼子女因未受繼父母的撫養教育,不負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3.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屬於法律上的擬製血親,他們之間

3.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屬於法律上的擬製血親,他們之間具有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此類繼父母與繼子女具有雙重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和自己的生父母保持著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他和撫養教育自己的繼父或繼母又形成擬製血親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在財產繼承上,此類繼父母與繼子女就可以發生彼此繼承的權利。

4.與繼父母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不同於養子女。

繼子女與其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撫養關係的形成而終止。也就是說,繼子女既與其生父母繼續保持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又與繼父母發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其依據即在於此。

5.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近親屬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法律不承

5.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近親屬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法律不承認擬製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效力可及於其他近親屬。 《婚姻法》第27條只規定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並未明確繼子女與繼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繼父母與繼子女的近親屬之間是否也要產生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代位繼承人的解釋中明示:“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其中,被代位繼承人包括與被繼承人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而代位繼承人卻並未包括與被代位繼承人(無論是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還是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第24條解釋“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係而發生。沒有撫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由此可知,該司法解釋不承認擬製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效力可及於其他近親屬。綜上所述,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如何認定?只需要掌握兩點就可以了,那就是:

1. 不管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關係

1. 不管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關係。

2. 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會大不同。形成撫養教

2. 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會大不同。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受到法律限制和保護較多,同於父母子女,需要承擔撫養教育和贍養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還可以彼此發生繼承等。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較鬆散,沒有以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更談不上繼承了。如果在繼父母子女關係、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認定等方面還有不甚瞭解的地方,可以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會憑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嫻熟的訴訟技巧為你排憂解難,解除不必要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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