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 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 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 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什麼是第三者責任險

工具/原料

 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標準

​(1)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依據我國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處理。
  (2)根據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核定賠償金額。 
  ①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責任限額時:   
  賠款=責任限額×(1-免賠率)
  ②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低於責任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免賠率)   
  (3)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且事先未徵得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擅自同意承擔或支付的賠款。

  一次性賠償原則:

  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後,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應遵循一次性賠償結案的原則,保險人對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事故賠償結案後,對被保險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賠償費用不再負責。

​  保險的連續責任:

  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為連續責任。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保險人賠償後,無論每次事故是否達到保險責任限額,在保險期限內,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三者責任保險之賠償數額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 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其中,責任限額即保險金額,亦即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之最高限額。依保監發16號文件“機動車輛保險 條款”第九條,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在不同區域內,摩托車、拖拉機之最高賠償限額有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 20萬元四個檔次;其他車輛之最高賠償限額分為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六個檔次,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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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於其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當責任限額不足以賠償實際財產損失時,方可追究其他人員之 賠償責任,而無論保險車輛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對此,筆者不敢苟同。筆者以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首先是一種責任保險。而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 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以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為限,其保險金賠付責任以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賠償責任為限。

因被保險人對交通事故發生所佔責任比例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境況,故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賠償責任與責任限額之間不可作簡單比 較。舉例以明之,假設保險合同約定每次保險事故責任限額為10萬元,而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20萬元,若保險車輛承擔10%的次要責任, 則其賠償額為2萬元,遠遠低於責任限額,保險公司絕不可能就2萬元之外的損失進行賠付;若被保險車輛對事故發生承擔同等責任,則其應當承擔的賠償額為10 萬元,與賠償限額相等;若被保險車輛對事故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則其向受害人承擔的賠償額為20萬元,遠遠超過責任限額。

基於控制道德危險發生,防止保險車輛因投保引致事前防損意識、事後減損意識削弱,保險公司賠款除在責任限額(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雙重限制之 內,往往還需扣除一定免賠額。保險實踐中,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其中, 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 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 20%。”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之賠償責任超過與低於責任限額時,以下公式:

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之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時:
保險公司賠款=責任限額 ×(1-免賠率)
而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之賠償金額低於責任限額時:
保險公司賠款=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 ×(1-免賠率)

方法/步驟

​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解讀

1、應堅持不同的法律關係處理的民事訴訟原則

在國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前,或著說,在國務院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辦法作出規定前,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保險合同關係,因此產生的保險事故賠償屬於保險人的合同義務,因而其賠付應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賠償請求權限於投保人或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之間是侵權法律關係,其提出賠償請求訴訟的被告應為侵權人。保險人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間並無直接法律關係,將保險人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將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放在一個訴中處理,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而且,這種處理還導致法院在對保險合同關係沒有進行實質審查的情況下,直接以判決結果對保險合同義務作出認定,實際上剝奪了保險人在該合同義務承擔方面的實體抗辯權和程序訴權。

2、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七十六條應作正確、合理的理解

不應孤立地理解這兩個條款,應結合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理解。第十七條是引導性立法,是對政府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方面提出的要求,該條款還包括要求政府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並且明確由中央政府即國務院規定具體實行辦法。也就是說,本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在本法實施後,在國務院規定了具體辦法後,要實行的一種制度。因此,在此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以保險合同約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不論是投保人自願投保,還是地方公安部門採取措施促其投保,自然均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3、正確區分《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首先,區分二者的核心標準應該是二者的法律性質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而不是看投保人投保時的心理狀態是自願的還是受到“強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一種法定保險。法定保險只能通過立法設立,它產生的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投保義務和保險人的法定賠付義務。對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規定則是基於該法定保險的設立。而此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則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由此產生的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合同義務。

其次,二者所形成的賠償請求權是不同的。基於法定保險賠付義務而對應地產生的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權是由法律確立的。因為法定,所以權利主體可以不特定;也因為法定,所以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辦法實行以後,才會產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權;還是因為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對保險公司提起賠償訴訟才不會導致不同的訴在一個訴中處理的問題。而依據投保人與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而產生的保險事故理賠,則是一種合同責任,其相對應的賠償請求權是基於合同的約定而形成的,只能由保險合同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使。

注意事項

 第三者責任險注意事項:掛車投保後與主車視為一體,是指主車和掛車都必須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而且是主車拖帶掛車。無論賠償責任是否是 由掛車引起的,均視同是由主車引起的,保險人第三者責任險的總賠償責任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 向承保主車的保險公司索賠,還應提供主車、掛車各自的保險單。兩家保險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比例分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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