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能解除嗎,變更子女撫養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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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能解除嗎

父母子女的關係在一般情況下,如父母離婚等,是不能結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規定,父母子女的關係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解除的。

(一)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父母子女的關係依法消除。《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據此,將子女送養他人後,生父母便不再對該子女負撫養教育的義務,該子女成人獨立後,對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同樣,生子女與親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同胞兄弟姐妹之間也沒有了任何權利義務關係。未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係自動恢復,與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隨之恢復。

(二)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而解除。

二、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子女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4、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5、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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