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注意事項,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何?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注意事項,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何】,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注意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明確規定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六種因素,但是具體到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時,仍然存在規定不具體、不便於操作的問題。筆者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 婚姻關係的實質內容,認為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結婚時間

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貢獻不一樣。婚姻的本質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擔一定的家庭責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都會對另一方和家庭 進行感情和經濟上的投入,承擔相應的家務勞動,因此,結婚一個月離婚和結婚幾年、幾十年離婚,使當事人受到的損害也是明顯不同的。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特 別是女方,承擔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務勞動,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獻給了配偶和家庭,她(他)們從另一方面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筆者認為,結婚時間長和對家 庭貢獻較大的,賠償數額相對要高。

(二)侵權情況

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是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決定性因素。侵權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有沒有責任,因受害 人引起的一方侵權行為發生,賠償數額相應減少。侵權人主觀動機和過錯程度如何,是對侵權人主觀惡意的考察,如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與第三者介 入後移情別戀而提出離婚,前者主觀惡意深賠償數額相應增加。侵權行為的手段、方式、場合、持續的時間等具體情節的不同,反映了侵權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不 同,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上理應有所反映。

(三)損害後果

過錯方對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的程度和後果對受害人離婚後生活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是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一方面,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上、心理上受傷害較重,離婚後社會評價降低再婚比較困難、無生活來源的,賠償數額要高;另一方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危害的,賠償數額不宜過高。

(四)經濟因素

主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狀況和賠償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一要按照當地的生活水準合情合理的確定賠償數額,生活水準高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高,生活水準低的地方 賠償標準相應要低。二要對侵權人的經濟能力也要有所考慮,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個受害方認可,侵權人有能力承擔的賠償數額,以便於判決的執行。確定的原則 是即要能撫慰受害人又能達到懲治過錯方的目的。

如果提出離婚的是有過錯方,而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如果在一審沒有提出,在二審時還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另行起訴,提出損害賠償。婚姻損害賠償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損害賠償人是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如果無過錯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為提出。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何時提起

婚姻損害賠償應當確定在身體的傷害程度和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內。

婚姻損害賠償必須在依法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賠償,不提出離婚訴訟或被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損害賠償提起的具體時間是: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請求精神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婚姻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被告未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可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告訴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可對婚姻損害賠償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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