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異常情況處理辦法?

為妥善處置轉讓異常情況,及時防範、化解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市場風險,保障證券轉讓秩序,維護市場穩定,依據《證券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方法/步驟

第一條 為妥善處置轉讓異常情況,及時防範、化解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市場風險,保障證券轉讓秩序,維護市場穩定,依據《證券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異常情況處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轉讓異常情況是指導致或可能導致全國股轉系統證券轉讓部分或全部不能正常進行(以下簡稱轉讓不能進行)的情形。

第三條 引發轉讓異常情況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

第四條 引發轉讓異常情況的不可抗力是指全國股轉系統市場所在地或全國其他部分區域出現或據災情預警可能出現嚴重自然災害、出現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社會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條 引發轉讓異常情況的意外事件是指全國股轉系統市場所在地發生火災或電力供應出現故障等情形。

第六條 引發轉讓異常情況的技術故障是指:

(一)全國股轉系統交易、通信系統中的網絡、硬件設備、應用軟件等無法正常運行;

(二)全國股轉系統交易、通信系統在運行、主備系統切換、軟硬件系統及相關程序升級、上線時出現意外;

(三)全國股轉系統交易、通信系統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為破壞等情形;

(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轉讓不能進行是指無法正常開始轉讓、無法連續轉讓、轉讓結果異常、轉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

第八條 無法正常開始轉讓是指:

(一)全國股轉系統交易、通信系統在開市前無法正常啟動;

(二)暫停、恢復證券轉讓、除權除息等重要操作在開市前未及時、準確處理完畢;

(三)前一轉讓日的日終清算交收處理未按時完成或雖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數據出現重大差錯而導致無法正確轉讓;

(四)10%以上的主辦券商營業部因系統故障無法正常接入全國股轉系統交易系統等情形;

(五)因做市商系統故障,導致相關掛牌公司股票正常履行開盤報價義務的做市商不足2家。

第九條 無法連續轉讓是指:

(一)全國股轉系統交易、通信系統出現10分鐘以上中斷;

(二)全國股轉系統行情發佈系統出現10分鐘以上中斷;

(三)10%以上主辦券商營業部無法正常發送轉讓申報、接收實時行情或成交回報;

(四)10%以上的證券中斷交易;

(五)因做市商無法正常發送轉讓申報、接收實時行情或成交回報,導致部分掛牌股票正常履行報價義務的做市商不足2家。

第十條 轉讓結果異常是指轉讓結果出現嚴重錯誤、行情發佈出現錯誤、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指數計算出現重大偏差等可能嚴重影響整個市場正常轉讓的情形。

第十一條 轉讓無法正常結束是指尾市轉讓異常、可能導致無法正常完成,收市處理無法正常結束等可能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

第十二條 轉讓異常情況出現後,全國股轉公司將及時向市場公告,並可視情況需要單獨或者同時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

全國股轉公司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決定,全國股轉公司通過指定信息披露平臺及相關媒體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決定恢復轉讓,並向市場公告。

恢復轉讓後,全國股轉公司對轉讓異常情況相關背景、原因、應對措施進行總結、分析,並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四條 證券轉讓相關部門或機構在與證券轉讓相關的業務實施、流程銜接、操作運行等環節出現重大誤差或失誤等情形,導致或可能導致轉讓不能進行,需要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措施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國內外已經或可能出現對中國證券市場穩定及正常運行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或者出現其他全國性事件的,應國家有關部門要求臨時停市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相關用語的含義:

(一)全國股轉系統市場所在地:是指全國股轉系統交易、通信及清算交收系統所在地;

(二)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於颱風、地震、海嘯、暴雪、日凌、洪澇災害;

(三)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會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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