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能作為離婚訴訟證據嗎,婚外戀取證的注意事?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錄音能作為離婚訴訟證據嗎,婚外戀取證的注意事】,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錄音能作為離婚訴訟證據嗎

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採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此類證據的特點是:

(1)證明材料的直觀性。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對於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應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形象性、直觀性更能反映出客觀事實,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2)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類似證據往往不能使得取證對象知曉,或一般只能採取祕密手段,因此,當事人一方往往說了半個小時或更多時間,也不能將要取證的內容表述出來。

(3)取證時間的階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並且,絕大多數視聽材料證據都是圍繞著對方當事人收集的。當另一方當事人心有警備戒心時,此類證據基本不能獲得。

(4)“偷拍偷錄”不合法證據與“私自拍錄”合法證據的易混淆性。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收集是滯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比如,在什麼場合:為了調取中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但是,如果取證目的已達到,卻又另行對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進行侮辱,則又構成了侵權行為。再如,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裡,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則就不具備合法性。再如,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二、婚外戀取證的注意事項

但是現在私人偵探調查婚外戀取證的手段無非跟蹤、影像取證幾種,成熟中的私人偵探業也有一定的行業操守。

調查方式在影像取證方面一般比較慎重,為確保真實,並非一看見就拍,起碼當事男女在一起有過3次以上的親密行為才偷拍,因為一兩次不能說明他們就有婚外情。但無論如何都不會去偷拍床上鏡頭,因為那會侵犯當事人的隱私。

私家偵探這一行自律很重要,因為在目前的社會環境下,此類婚外戀取證社會調查實際上是行走在法律的邊緣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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