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業行政案件中的盜伐林木行為的處罰?

關於林業執法人員在林業行政案件中的處理盜伐林木行為的處罰,要明確責任,依法依程序辦理盜伐林木案件。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方法/步驟

林業執法人員處理盜伐林木案件時,首先要明確盜伐林木是在行政法律範圍之內的。對於盜伐林木行為,違法行為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第三款關於:“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

關於林業行政案件中的盜伐林木行為的處罰

林業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人處罰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於:“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關於林業行政案件中的盜伐林木行為的處罰

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也對盜伐林木行為作了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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