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逃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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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

採用這種手段主要是不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單和匿報應稅財產和收入。匿報應稅財產和所得,經常發生在納稅人在國外擁有的財產或獲得的股息、利息以及薪金和報酬等項收入上。例如,納稅人對實物加以隱瞞或者用無記名證券的形式進行投資,以隱匿在國外的租金、股息和利息收入以及轉讓資產所得。在這方面,銀行為顧客保密的義務往往為納稅人轉移和隱匿應稅所得提供了便利條件。納稅人將收入轉入某家銀行的祕密帳戶,就隱瞞了自己的存款人身份。而國外某些銀行則經常以嚴格為顧客保密來招徠生意。

2、偽報所得知和虛構扣除

納稅人可能利用股息在所得國稅法上比利息享有更多的優惠的規定,把它對國外子公司的貸款當作投資股份來申報;反過來,接受外國投資的公司,由於股息通常不作費用扣除而利息則可作為費用扣除,也可能將股息分配偽報為利息支付。同時,在資產和所得上以多報少,也是一種謊報所得的做法。虛構成本費用等扣除項目,是納稅經常採用的一類逃稅方式。由於各國經濟制度不同,國際市場行情複雜多變,許多國家沒有嚴格的開支標準和統一的支付憑證。這就使得對各種國際交易的成本費用特別難以控制。納稅人往往採取以少報多,無中生有的做法,虛報投資額以增加股權比例多攤折舊扣除,或虛構有關佣金、技術使用費和交際應酬費等開支,以減少應稅所得額。

3、偽造帳冊和收付憑證

某些納稅人常常採用各種會計方法實現逃稅目的,包括設置兩套帳簿的辦法在內。一套帳簿登記虛假的經營,以應付稅務機關的審查,另一套則反映真正的經營狀況,但嚴格對外保密,從而使稅務機關無法瞭解其實際利潤水平。偽造收支憑證,主要是在購入上多開發票,在售出上少開發票,甚至用銷售貨物不開發票等辦法達到逃稅的目的。

4、從事地下經營,完全逃避稅務監管

地下經營包括不經註冊,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也包括個人的業餘時間從事第二職業以及外國移民的非法打工。現在世界上幾乎每一個國家都存在著地下經濟,有些國家稱之為影子經濟。據美國1982年資料估計,國內的黑市經濟一年有2500億美元,稅收損失約9
50億美元。英國估計非市場經濟交易總額年約180億英鎊,佔國民生產總值的8%
平均每8個納稅人中有一個來自所謂“第二職業”未報稅的收入。德國官方估計地下經濟交易額年約650億馬克,政府稅收損失達100億馬克。法國估計全國約有80萬納稅人存在於市場經濟之外,1978年逃漏了57億美元的稅收。逃漏國際性稅收的地下經濟往往同出入境的走私活動結合在一起,對此進行稅務監管有很大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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