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買賣程序如下。
方法/步驟
賣方即取得入市資格房屋所有權人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還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徵詢意見表》。交易管理部門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協議,並去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
(1)房屋獲得上市批准後,賣方即可通過上網、托熟人、登廣告、委託代理等方式找到買主,買賣雙方協商確定成交價格,簽訂書面合同。
(2)雙方持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交易管理部門批准上市出售的書面決定。買方須提交本市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有關部門批准的購房證明。
(3)交易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含對申報的買賣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屆時正常市場價格水平的,採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的評估),並按照有關規定,計收有關稅、費、收益,完成立契過戶手續。
買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買方持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到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並按房屋買賣成交價的3%交付土地出讓金。
辦完上述手續後,持立契過戶、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證明等文件及規定的其他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權屬登記部門申辦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