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房屋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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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公有房的管理,裝飾房屋應遵守以下原則:

步驟/方法

符合消防、防水、保溫、隔音、衛生等建築功能的要求。

符合規劃、供暖、供熱、煤氣、電力等有關部門的規定。

不破壞房屋承重結構和建築外觀。

不影響毗連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鄰居生活。​

注意事項

裝飾房屋,承租人須向房屋所有人申請,填寫申請表,未經批准不得植自進行裝飾施工。

拆、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和非承重結構(圍護牆和非圍護牆),如新開門洞或擴大原有門窗洞尺寸;拆除陽臺外窗下坎牆,在牆上多處鑽孔、剔鑿溝槽;樓面加鋪大理石、花崗石、水磨石地面;新做吊頂;安裝大型燈具、吊扇,陽臺改廚房等項目都須委託轄區內市(區、縣)房屋安全鑑定站(室)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拆改上下水、煤氣、暖氣、衛生、電氣等設備;封閉陽臺;移動各地管線位置;拆換暖氣片、煤氣灶具,改換或加設衛生器具、煤氣熱水器;移動電錶盤;改換廚房吊櫃、臺案、水池.拆換門窗等項目,均須經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未經批准植自裝飾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有權責令停止施工,恢復原狀。

裝飾房屋過程中,自行增加裝飾項目或未按裝飾設計方案施工損壞房屋結構、設備的,房屋所有人可根據損壞程度令承租人或責任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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