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被異議了,我們應該怎樣應對??

每個國家的商標註冊都會有異議這一程序,日本也不例外,日本商標異議既可針對整個商標申請,也可針對部分商品提出,商標異議程序在商標註冊程序之後。國際商標延伸至日本註冊的商標,異議程序與本國商標申請相同,也可以作為在先權引證。

工具/原料

日本商標異議理由

1、在先商標權;

2、絕對理由(顯著性、易造成混淆等)

3、不真誠;

4、《巴黎公約》六款之二,即未註冊的公約成員國的馳名商標;

5、本地註冊的公司名稱;

6、在本地註冊的國外公司名稱;

7、《巴黎公約》八款,即廠商名稱;

8、《巴黎公約》六款之三,即國徽、官方標誌、Government間組織標誌;

9、違反公共政策和社會道德;

10、違反其他法律。

注:日本商標異議程序中,商標的在先申請可對抗在先使用。日本是以商標申請在先為原則的國家。

方法/步驟

日本商標異議流程

異議通知

商標通過審查後,進入公告期,公告期2個月,在這2個月內,異議人提出異議,並向日本商標專利局提出異議通知。

應訴通知

在收到《取消理由通知書》40天內(日本國外需3個月內),申請人做出應訴通知。

二次答覆

收到第二次《取消理由通知書》40天內(日本國外須3個月內),申請人作出二次答覆。

裁定

官方對對異議雙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官方審查後,對此異議作出裁定。

注:如果異議提交時沒有商標取消的理由,官方大概在4~6個月內會下達維持商標註冊的決定。

注意事項

商標異議舉證責任

日本商標異議(針對其異議理由的)舉證義務在異議人。

日本商標異議程序中,申請人不可要求異議人對在先註冊商標的使用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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