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判定洩露商業機密罪?從構成要件出發?

摘要:侵犯商業機密犯罪案件日漸呈上升趨勢,對偵查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很多時候涉及到專業技術領域,這些技術領域又是偵查人員完全陌生的,或者接觸較少的領域,且相關的法律規定及解釋也只是提供了較粗的框架,這就導致公安機關對商業機密犯罪案件的偵辦存在不少認識上和操作上的難題。

方法/步驟

關鍵詞:侵犯商業機密罪

一、什麼是洩露商業機密罪?

對洩露商業機密罪的概念理解,應同時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1、侵犯商業機密的行為是否是《刑法》第219條規定的行為。

由於商業機密是一種信息,而信息具有客觀性、動態性、依附性、共享性等特徵。因而使得侵犯商業機密的行為方式和具體手段複雜多變,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符合《刑法》第219條規定的情形,才能認定為洩露商業機密罪的行為。

2、洩露商業機密罪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護的商業機密法律關係。

  納入刑法打擊對象的洩露商業機密罪必須侵犯了刑法保護的商業機密法律關係,而非《合同法》、《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有關商業機密的保護性規定。

 3、該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

 二、洩露商業機密罪應當怎麼判定?

如何一個犯罪都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洩露商業機密罪不僅需要滿足通過刑事犯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外,其特殊性還在於法律對商業機密本身也作出了一定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認定為商業機密,這就決定了洩露商業機密罪的構成要件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在構成要件上更為複雜。

1、洩露商業機密罪的客體須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徵。

  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這是商業機密所以成為祕密的根本屬性。在理解不為公眾所知悉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1)不為公眾所知悉要求作為商業機密的信息具有新穎性,但對這種新穎性的要求較低,只要與眾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區別或者新意就可以認定具有新穎性。

 (2)構成商業機密的各個部分應當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即使其各個部分分開來看都不具有新穎性,但如果組合起來以後發生質變,具有新穎性,那麼就應該認定其具有新穎性,不能因其組成的某一部分沒有新穎性而否定整體的新穎性,或者將不能分割的各部分割裂開來,而認為一部分有新穎性而其他部分沒有新穎性。

 (3)要明確本條所稱公眾之範疇。從廣義上講,公眾是指不特定的人,泛指一切普通大眾,如果從狹義角度理解,應特指那些技術領域內具有普通技術水平的人員,尤其應包括同業競爭對手,憑他們已掌握或熟知的信息,來衡量某一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機密。如果把那些對技術一竅不通,甚至文盲劃入公眾範疇,無助於解決所要討論的法律問題。此外,還有兩類人不應列入公眾範疇。一是擁有技術信息單位的內部職工,由於他們所處的特殊環境,具有掌握技術信息的便利條件,因此不具有代表性;二是技術合同的受讓方,他們受合同制約,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披露受讓技術方案,否則承擔侵權責任,這兩類人都屬於特定的人。

(4)應明確知悉的內容。知悉應解釋為對技術方案實質部分的接觸,不是道聽途說,也不是略知一二,而應是實質性的掌握了這一技術成果。這裡必然要涉及到知悉的渠道問題,在實踐中,人們獲知一項技術方案的公共渠道就是公開出版物。無論它最初是以展覽會、交流會、廣播、電視或者其他形式出現,最終都要以文字形式總結,落實在出版物上,介紹給公眾。如果一項技術方案在公開出版物上向公眾披露了,其非公知性這一特點也就消失了,形不成商業機密,而成為公共信息了。

 2、洩露商業機密罪的客體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是指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即價值性。商業機密的價值性是商業機密中最難以確認的,商業機密在時間性和專有性上的不確定,以及其不公開性,使它的價值評估比商標、專利困難。商業機密的價值評估,首先要與擁有商業機密的企業及該企業的商業信譽相聯繫,而且必須看到它可能是一個變量,不經披露則價值可以評的無限高,一經披露則變得一文不值;其次要考慮商業機密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包括權利人開發時的成本、權利人使用商業機密產品在市場中的銷售情況以及權利人保護商業機密所支付的費用。在確定市場銷售情況時,要考慮產品進入市場的投入、使用商業機密獲利情況、市場未來的發展對使用商業機密產品的需求以及市場中替代產品的情況。

在司法實務中,判斷商業機密的價值基本上遵循下列原則:

  (1)開發所投入的成本;

  (2)在市場中歷年的銷售額和實現利稅情況;

  (3)保密措施的投入。

  (4)在商業機密價值性的確認中應當避免主觀臆斷,決定產品的銷售情況也不能完全依據市場銷售額,還要看商業機密在產品中的作用和該產品在市場中的壟斷地位。商業機密的權利人通過使用具有商業機密的產品,取得市場的壟斷地位以達到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該產品在與類似產品的競爭中未取得壟斷地位,其價值就大打折扣。

3、洩露商業機密罪的客體具有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因此,一信息若不具備可應用性則不能成為商業機密,而且該信息的可應用性是確定無疑的。若該信息的可應用性尚未確定,在兩可之間,則也不能成為商業機密。

 4、洩露商業機密罪的客體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

  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並“盡了合理之努力”。這一要件是確認某一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成為商業機密的關鍵,也是判斷商業機密存在的外在標誌。若雖具備前述3個構成要件,但權利人未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也不能構成商業機密,而只是一般工商業信息。

洩露商業機密罪的認定存在各種學說的理解,各有偏向,但上述幾點在判定是否構成洩露商業機密罪是基本上都有使用,在此基礎上,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們依據多年辦理商業機密案件的經驗及總結,與大家分享。由於商業祕密維權難是因為該領域的創新性、專業性、跨領域性,以及法律對於商業機密沒有單獨的立法,造成了洩露商業機密罪的認定難,在實際維權中,專業的商業祕密維權隊伍的介入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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