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學歷年考研真題之刑法命題規律總結?

北大法學歷年考研真題之刑法

——by 凱程教育

獨家稿件,歡迎轉載,請勿修改!

北大法學考試方式變化歷史說明:

學院統考時代:2004年到2008年,為“十項全能時代”,考察科目為A卷公法卷:憲法與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B卷私法卷:法理學、民法、民事訴訟法,經濟法、國際經濟法。考試特點:科目多,學生複習復旦極重,而且出題風格多變,經常出現偏題怪題。

六加一時代:2009年至今,北大考察方式改為“綜合卷+專業卷”模式,其中綜合卷所有法學同學都要考察,科目內容包含:憲法、行政法、民法、民訴、刑法和刑訴。專業卷各法學細分專業自主命題考察。考試特點:綜合卷題目偏基礎,難度較之前略有降低,但是由於招生人數銳減,考試對答題的要求有了極大提高,看似很基礎的題目,只有答的非常專業很深入,才可以得高分,拿到高分,才能獲取寶貴的複試名額;專業捲風格各異,但整體偏重於宏觀考察。

考慮到真題的重要性,凱程教育專業團隊依據“科目”而分科彙編了2005-2013的北大法學歷年考研真題綜合卷內容。關於每科的考試重點和難點,凱程將會在相關課程中詳細講授。

刑法

2013年

1、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2、侵佔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2012年

1、《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試分析法條所涉及的罪名的構成要件?

2、案例分析題:章某騙王某吳甲欠錢不還,綁架吳甲之子吳乙,將其拘禁於某處。分析本案中的法律關係。(主要涉及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區別)

2011年

1、自首犯的量刑原則2、王某,1975年生,2004年5月因為某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06年5月,因為搶劫罪被逮捕,同為被告的有姚某和張某,兩人均為成年人。經查明,2006年的2到3月間,王某夥同姚某、張某搶劫8次,共劫得23萬元。期間,王某用暴力強姦了一名婦女。2006年5月,王某持刀毆打黃某和李某。李某奮起反擊,用木棍擊打王某,王某閃開,木棍不幸擊中黃某,致其重傷。後公安局逮捕了王某,其後抓獲同案犯姚某。試述,此案如何判決。

2010年

簡答題

(1)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4分)

(2)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的條件(4分)

2、論述題

(1)主犯的概念、種類、刑事責任(8分)

(2)簡述我國刑法中“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的含義(6分)

3、案例

甲酒後駕車蹭到乙的車,逃跑過車中接連撞死三人。問對甲如何定罪。(8分)

2009年

1、簡述教唆犯的特徵及其處罰原則。

2、案例分析:

  被告人,黃翠華,女,48歲。2008年1月黃翠華來到A鎮,結識王景山(盲人)後與其同住。王景山將其所有的5萬元定期存摺交由黃翠華保管,後來黃翠華得知存摺密碼就是王景山身份證最後六位數字。2008年3月,黃翠華在王景山熟睡的時候,將其身份證拿走,到銀行憑定期存摺、自己的和王景山的身份證將存摺上的50120元錢取出。然後將王景山的身份證放回。王景山發現自己的身份證被人動過,遂向公安機關報案。2008年4月,黃翠華被警方抓獲。黃翠華抓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過程。

問:黃翠華構成何種犯罪?如何量刑?(只要寫明量刑原則即可)

2008年

1、簡述犯罪未遂

2、簡述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區別

3、案例分析:

甲乙六人,高中畢業,待業兩年,某日,通謀,攜鋼絲鞭往木場偷木。甲乙門外放風,餘四人入內偷盜。為門衛丙丁發現,甲乙在門外以巨木頂門,使丙丁無法外出,並剪段斷電話線,使丙丁無法報警。丙丁眼睜睜看原木(價值4000元)為餘四人推出門外竊走,問:甲乙六人的刑事責任如何?

2007年

1、案例:(20分)甲乙去看朋友丙,丙正與丁打架,丙叫甲乙幫忙,甲乙上前與丙一道將丁打成重傷。甲乙丙在逃跑途中,劫持一少女,甲乙對少女實施姦淫,但因少女反抗而未得逞,然後丙又對少女實施姦淫,少女力竭,丙姦淫成功。隨後甲乙丙丟下少女逃跑。少女因被強姦而精神恍惚,跌跌撞撞,掉入河裡溺死。請分析此案應如何處理。

2、試述我國刑法對自首犯的量刑原則。(10分)

3、試述聚眾賭博的含義。(10分)

2006年

肖天明,男,30歲,精神正常,一日夜乘坐耿寧開的出租車,假稱錢被風吹跑了,趁其不備用磚頭猛擊耿寧頭部,耿寧一閃,頭上被打了一下,流血。耿寧趁肖天明彎腰撿磚頭,將其推倒,跳上出租車倒車準備逃走。見肖天明手持磚頭一手遮在眼前,擋住車的燈光,仍然在尋找耿寧。於是耿寧改換前檔,向肖天明撞去,將其撞倒後逃走。經治療肖天明一條腿被截肢。問對肖天明和耿寧的行為如何認定。 

簡述教唆犯的含義及如何處罰

2005年

1、簡述我國刑法對於教唆犯的處罰規定(10)

2、案例;李明(1985年1月8日出生)和孫洪斌(1973年8月出生,後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5刑滿釋放),1999年兩人借了一把獵槍準備出去打狗,但沒有打到,於是兩人串到村民張立動東家偷雞,孫進屋盜竊,李持獵槍在門外望風,孫偷了2只雞,被張發現,張正要走出門,李往門口開了一槍,正中門框,於是孫趁機逃走,張發現地上有一丟失的槍托,於是在門旁守侯,後來李與孫發現槍托丟失,擔心無法歸還,於是決定回去尋找,剛走到張門口,張剛一起身,李於是向張開了一槍,正中頭部,張因而死亡。

李與孫是否構成犯罪

如果構成犯罪,應當如何量刑(只答量刑原則,不答具體量刑)(20)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