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收養的條件有哪些,隔代收養的程式是怎樣的?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隔代收養的條件有哪些,隔代收養的程式是怎樣的】,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隔代收養的條件有哪些

隔代收養須滿足以下條件:

前面有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於1984年在《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收養人收養他人為孫子女,確已形成養祖父毌與養孫子女關係的,應予承認。解決收養糾紛或有關權益糾紛時,可依照關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處理。司法實踐中通常把這種收養養孫的行為稱為隔代收養。根據近年來的司法解釋,上述規定仍可適用。養孫子女(被收養人)與養祖父母(收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規定,而不適用祖孫關係的規定。不過,按照這一規定的本意,收養養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必須確實相差至少40週歲以上,或者在原有的親屬關係中為隔代輩份的。

第二,收養養孫的行為各方面均符合收養的法定條件,且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只是收養協議或登記的稱謂不同而已。

第三,必須是收養人(包括收養人夫妻雙方)本人直接收養,而不是為收養人的子女代為收養。特別是有些夫妻為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患精神病的子女在上老時有照料生活而收養養孫,這樣容易損害被收養人的利益,應當禁止其代為收養。不過,如果確實收養人自己收養並有能力撫養養孫到成年,只是名義上讓養孫稱收養人的子女為父母的,則不應禁止。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可以構成一個代際完整的家庭,而且可以減輕社會負擔。

二、隔代收養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申請

1、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要出具經公證的委託收養書。被收養人如果已年滿十週歲,必須親自到場。因為收養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的,必須要求收養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這樣便於登記機關對收養當事人收養意願的真實性和收養人資格的審查。

2、申請收養人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申請收養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章的本人年齡、婚姻、家庭成員、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有效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必須是有人事部門的單位出具的證明才有效。該證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3)申請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孤兒的,須提供該孤兒所在的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同意送養的證明。

(4)申請收養棄嬰須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證明。

(5)申請收養有殘疾的兒童,還須提供縣級醫療單位或該殘兒所在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

3、申請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上述證件後,應按照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如實填寫《收養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真實的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其它有關事項。

(二)審查

審查是收養登記工作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要對申請收養當事人進行全面地審查,具體審查的內容包括:

1、申請收養人是否符合《收養法》第六條規定的收養人的條件。有配偶的,對夫妻雙方的情況都要進行審查。

2、審查申請人真實的收養目的。收養是否其真實意思表示。

3、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4、審查被收養人的情況,看其是否符合被收養人的條件,已滿十週歲的被收養人,登記機關還要了解他(她)對收養的意見。審查被收養人的來源,對收養棄嬰的一定要認真審查,要進行必要的調查,不要急於辦理收養登記,防止假棄嬰。

5、審查社會福利機構的送養人資格。

審查工作必須耐心、細緻,依法辦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記

經過認真的審查,掌握了申請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的有關情況後,即可以決定是否准予登記。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記的,也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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