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關護理費的計算規定?

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需要護理的,賠償義務人應當向受害人支付護理費。護理費的相關規定於《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中,其中包括了護理費的計算標準、護理期限、定殘後護理等問題,深圳中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並結合道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審判實踐,針對護理費計算問題給出了指導意見。

步驟 方法

受害人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如果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參照深圳地區護工現勞動報酬的情況,按每個護理人員每天人民幣50元的計算標準。

《人身賠償解釋》中規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深圳中院根據司法實踐,直接給出了確切的數額,簡便了計算步驟。

護理費的計算包括兩大部分,一是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二是定殘後的護理費。如何判斷定殘後的護理費是否存在合理必要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之籠統地給出了“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的標準。到底什麼樣的傷殘級別、什麼樣的護理級別才可以計算定殘後護理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並沒有給出確切的範圍,這讓受害人在索賠過程中犯難了。深圳中院結合審判實踐,在合乎法律法規的範圍內,給出了支援定殘後護理費請求的具體標準。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費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道路交通事故之聲時深圳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計算五年。

上述五年,從受害人出院後計算,多次住院的,以最後一次出院後計算。

超過五年後,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後續護理的,可另行訴訟。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關於護理期限的規定,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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