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額怎麼確定,人身損害賠償額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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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額怎麼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關於這一點,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已達成共識。因為多數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都沒有造成財產損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義務,給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傷害。如果不承認精神損害,那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設定就會出現虛位。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適用相關司法解釋,但是我國目前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是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在確認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該考慮以下一些因素:

第一,賠償數額應當能慰撫離婚無過錯方受到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人民的生活水平為準。

第二,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體現出過錯方的有效制裁。

第三,考慮過錯方侵害的過錯程度、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以免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人身損害賠償額怎麼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也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因離婚過錯方的侵害行為而導致無過錯方因身體上的傷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比如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行為,造成離婚無過錯方人身傷害而支出的醫療費等。對於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不能簡單地以受害方的實際支出為標準,而應該考慮夫妻財產製的內容予以確定。國法律在夫妻財產製問題上採行約定財產製和法定財產製並行的立法例。約定財產是夫妻財產製中的例外,夫妻雙方未約定的財產,除法律規定為個人財產的以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性質上屬於共同共有。如果受害方以約定的屬於自己的財產或者法定的屬於自己的財產(如婚前個人財產)支付人身損害費用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以其實際支出為標準確定。如果受害方非以屬於已方的約定財產或法定財產,而是以屬於過錯方的約定財產或法定財產支付人身損害賠償費用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也應該以受害方的實際支出為標準,僅損害賠償是現時,雙方互相負有同類的金錢給付之債,可以適用法律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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